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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裁判 裁判的授權 每一場比賽由一位裁判控管全場。裁判對於被指派的比賽,有資格 全權執行規則。 懽力及職責 .執行規則 .與助理裁判(及預備裁判)合作控管比賽 .確定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確定球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擔任比賽計時,並記錄比賽事件。 .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有權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因為場外的任何干擾,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認為球員嚴重受傷時,停止比賽,確實將受傷球員抬出球場處理。 .認為球員只是輕微受傷時,繼續比賽,直到球不在比賽中,才去處理。 .確實執行任何球員受傷流血一定要離開球場。受傷球員必須已經停 止流血,並獲得裁判允許進場的信號,才可進場。當繼續比賽將使被 犯規的球隊獲得利益時,繼續比賽不處罰犯規。如果預期的得益末發 生,則判罰先前的犯規。 .一球員在同時有一種以上的犯規,應處罰較嚴重的犯規。 .球員有被警告及判罰出場的犯規時,應予以處罰。裁判不必立即採取 處罰行動,但是當球脫離比賽時,必須予以處罰。 .球隊職員不能以負責任的態度約束言行,應予以處罰。裁判有權驅逐 球隊職員離開球場及其四周。 .對於裁判未看見的事件,依據助理裁判的意見採取行動。 .確定沒有朱經允許的人進入球場。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向有關單位提出比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球員或球隊職員採取處罰 行動的指控,以及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的任何其他事件。 裁判的判決 裁判對於比賽事質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只有當裁判發覺判決錯誤或決 定採納助理裁判的意見,假如還末重新開始比賽,裁判可以更改判決。 國際足球總會理事會決議 決議1 裁判(適用於助理裁判或預備裁判時亦同)對於以下情況不必擔負責任: 球員、職員或觀眾的任何傷害。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害。任何個人、 球會俱樂部、公司、協會或其他組織的任何損失。是由於或可能由於裁 判依據規則,或是裁判為了主持、進行及控制比賽而採取正常程序,所 作的決定而造成。 裁判的決定可能包括: .依據球場或球場周圍或天氣等條件,決定允許或不允許進行比賽。 .因為任何理由決定放棄比賽。 .對球場設備或比賽使用器材的決定,包括球門柱、球門橫木、角旗杆 和球。 ‧因為觀眾干擾或看合區域的任何事件,決定停止或不停,止比賽。 .決定停止或不停止比賽,而允許將受傷球員抬離球場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將受傷球員抬離球場接受治療。 .決定允許或不允許球員穿著某種衣服或裝備。 .決定(這可挸為裁判的職責,允許或不允許任何人員(包括球隊或球場 職員、警衛人員、攝影記者或其他媒體人員,在球場附近。 .依據規則,或依據國際足球總會、各州聯盟、國家協會、球會聯盟的 法規或比賽的競賽規程,執行職務時所作的任何決定。 決議2 正式比賽指派預備裁判(第四裁判)時,預備裁判的角色與職責必須依照 國際足球總會理事會的規定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h114.s77.ts3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