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drogyne (No. 700th)》之銘言:
: ※ 引述《TonyDog (湯尼狗 (49er Taiwanese))》之銘言:
: : travail provisoire
: : ˋ
: : 或是 ~qui travaille a temps partiel
: a temps partiel/ a mi-temps/ a temps plein都算是正式的勞動契約。
: 並且有法律定義時間的限制。跟台灣這種意義的打工是不一樣的。
呵呵,這可能牽涉到你所謂的「正式」的定義,以及「台灣這種意義」的定義有關。
雖然本版不是法律版,不過,由於這個法文的意涵,牽涉到字面意義的涵攝範圍的
大小,因此還是稍微看一下好了。我所說的比較偏向「部分時間工作」,跟一般所
謂「打工」的意義是否有差異,還是有討論的空間。
如果是指受不受法律規範,台灣的「打工」也是受法律規範的,應該是「正式」的
勞動契約;如果以是否作成書面來說,契約之成立,也不以作成書面為要件,也是
「正式」的勞動契約。簡單來說,打工也是「正式」的勞動契約。至於,打工的「
法律定義時間的限制」,也是受法律限制的。並不會因為你的工作性質是「打工」,
就導致你的工作時間不受法律保障。簡單來說,「打工」也受法律保障。也有所謂
「法律定義時間的限制」。
: 比方說一個 a temps partiel的受僱者在法國不可以一週三四十小時這樣子做。
事實上,在法國就算不是打工,也不可以一週三四十小時。因為法國的法定工時是
一週三十五小時。因此,連全職的人都不可能一週工作四十小時,更何況半職的人
呢?
所以,簡單來說,在法國,受雇者是否可以「一週三四十小時這樣子做」,跟他是
否是a temps partiel的受雇者無關。
: 然而在台灣所謂的打工,說得具體一點常常是跟勞、健保、獎金等比較有關(雖然也一
: 定有不同安排的狀況)。
事實上,應該說,凡受僱於僱用員工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經
雇主輪派定時到工者,即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廿五條之規定,
由雇主辦理加保。
至於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經雇主輪派定時
到工者,得自願加保。且該單位如已為所屬員工申報加保者,其雇用之部分時間工
作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且,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福利,除依規定於個人薪津內有扣繳職工福利金之義務外,
亦享有與全時員工同等福利待遇之權利。因此,簡單來說,在台灣所謂的「打工」,
跟勞、健保、獎金等亦無甚關係。
: 其實比較接近「打工」的本來應該是petit boulot。
確實,在口語的表達上,打工應該是faire des petits boulots表現,比較接近我
們一般說的「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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