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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愛滋強制出境 印娘翻案成功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報導 2007.05.28 03:21 am 九年前嫁到台東的印尼新娘阿雅(化名),一年半前被丈夫傳染愛滋病,台東縣政府廢止 阿雅的外僑居留證、命令限期出境,阿雅夫婦不服處分,向內政部訴願。訴願會上周推翻 過去對此類案件都駁回訴願的法令見解,裁定撤銷原處分,創下先例。 儘管訴願會撤銷縣府處分,但因訴願案是阿雅丈夫為代理人身分提出,內政部官員研判阿 雅極可能已遭強制驅逐出國。官員說,相關業務已移給甫成立的移民署,此案將由移民署 接手處理,若阿雅已不在國內,如何給予最適當的行政救濟,極可能成為另個棘手問題。 過去外籍或大陸配偶在台經衛生署確認感染愛滋病毒,無論是否已生兒育女,甚至台籍丈 夫也希望太太留下來相互照顧,縣市政府都迅速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強制遣返原國,即 使當事人或配偶向內政部訴願,向來都遭駁回。 據了解,民國八十七年初阿雅嫁到台灣,取得外僑居留證。九十四年底,阿雅夫婦經衛生 署檢驗確認都感染愛滋病毒,衛生署依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通知台東縣政府廢止阿雅居留證並「協助」離境;縣府即依據入出國移民法第十七、卅 、卅四條,以「外國人」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由縣警局在去年四 月通知阿雅廢止其居留證,限令十天內出境,否則強制驅逐出國。 阿雅由丈夫為訴願代理人,向內政部訴願,主張阿雅係受丈夫感染,並不存在危害社會公 益情形(如從事應召),且在婚姻關係中,幾無傳染他人的可能性,如今只因尚未具備我 國國民身分,就須承擔全部的行政處分,並不公平。 內政部訴願會認為,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調查 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須一律注意;移民法雖規定該種狀況「得」強制驅逐出國, 但處分機關僅依據衛生署通知,即裁量廢止居留證、強制出境,並未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而且所作的處分,與其感染原因及家庭狀況的比率原則,也未查究明白,其所作 處分可議,予以撤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18.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