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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是吧? 這份判決看看 【裁判字號】 95,訴,487 【裁判日期】 970731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南雪貞律師 被   告 癸○○            衖14號. 選任辯護人 孫世群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許峻鳴律師 被   告 寅○○       戊○○       丁○○       辛○○           指定送達代收人許巍騰律師住臺北市林森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地○○       丙○○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805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11992號、96年度偵字 第9344號、96年度調偵字第633號、96年度偵字第3221號、96年 度偵字第25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略) 己○○、丙○○共同違反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 顧問境外基金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另己○○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部分,無罪。 辛○○無罪。 事 實 (略) 四、己○○、丙○○二人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後,不得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 金,且明知American International InvestorsTrust基金 (美國國際投資信託基金,下稱AIIT基金)並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販賣。於94年2月間,己○○離開群達資產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在原址臺北市中山區○○○路○段6號10樓另籌設 馬殊財富管理(起訴書誤載為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馬 殊公司),自任負責人,並由丙○○擔任副總之職。其二人 竟共同基於從事投資顧問、代理銷售境外基金之犯意聯絡, 自94年2月間起,提供AIIT基金之介紹、申購訊息、申購流 程、申購所須文件、申購合約書範例等有關申購AIIT基金資 料,再交由期下業務人員介紹、推薦予不特定客戶,遊說其 等認購。而使客戶蔡宛玲(投資2400美元)、蘇儀軒(投資 900美元)、陳錦芍(投資3600美元)、梁詩婉(投資3600 美元)、周麗弘(投資6500美元)、李奇謁(投資3600美元 )、汪士平(投資7200美元)等人經由其等之推薦而申購上 開未經核准之AIIT境外基金。 五、嗣於94年3月31日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持搜索 票進行搜索,始悉上情。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略) (八)被告己○○部分: 坦承為馬殊公司之負責人,有將AIIT基金的資訊傳遞給客戶 ,客戶有興趣,直接跟美國MARSH買AIIT,並由客戶自己匯 款到指定的帳戶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 沒有幫客戶交易AIIT基金,只是提供資訊,而且我不認為 AIIT是基金云云。 被告丙○○部分: 坦承在馬殊公司任職,但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 是馬殊 公司之協理,不是顧問,也不是副總,只有研究過AIIT基金 資料,也沒有把AIIT基金的資訊給臺灣的客戶云云。 (略) 三、被告己○○、丙○○部分: (一)被告己○○於94年2月間,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6號 10樓籌設馬殊公司,並自任負責人,為被告己○○所不爭執 ,並有馬殊公司之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參偵字第12131號卷 第35頁)。 (二)被告己○○、丙○○二人自94年2月間起,提供AIIT基金之 介紹、申購訊息、申購流程、申購所須文件、申購合約書範 例等有關申購AIIT基金資料,再交由期下業務人員介紹、推 薦予不特定客戶,遊說其等認購。而使客戶蔡宛玲等人申購 未經核准之AIIT境外基金等情,並據被告丙○○於調查局時 供承: 馬殊公司主要成員除我及己○○外,還有丁○○。馬 殊公司就是提供客戶專業理財及財務規劃的服務,我們會建 議友人購買海外基金,這些客戶都會因基金價格的波動,而 須要我們提供專業知,所以合約資料均放在我們這裡。扣案 之證物編號A-D1-001合約書,部分係我建議我朋友周麗弘、 洪禮甫購買海外基金的合約資料,其他的扣案合約,是公司 其他員工建議友人購買的資料。又因海外基金交易程序較為 複雜,所以有些客戶購買海外基金完成匯款程序後,將匯款 的相關單據交由建議購買的公司員工。美國國際投資信託基 金是一種組合式的基金,因為該組合式基金的績效不錯,所 以我們也列為重點研究分析的投資標的之一等語(參偵字第 12131號卷第21-25頁)、及於偵查中供承: 那是一個信託帳 戶,連結到基金,我有賣給一些朋友等語(參偵字第8057號 卷一第256頁)。被告己○○於調查局時供稱: 於94年2月開 始籌設馬殊公司。AIIT基金是在美國成立的,不過還未經過 我國證期局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販售,但因國內市場有需求 ,所以我們才會由已進入馬殊的員工推薦客戶購買。酬庸是 逐年提撥,以投資金額的4%計算,逐年匯入公司的帳戶,再 由公司分派給從業人員。AIIT基金公司所寄給投資客戶的資 料,由於當時我們是代為推薦,所以請基金公司直接寄給我 們,由我們轉交給客戶等語(參偵字第12131號卷第11-14頁 )。偵查中供稱:94 年1、2月群達結束才成立馬殊公司,投 資方式我會跟客戶講清楚,由客戶直接把錢匯到國外AIIT帳 戶,我們賺取顧問費,馬殊仍有做AIIT基金等語(參偵字第 12131號卷第60-61頁)在案。此外,並有扣案之客戶蔡宛玲 、蘇儀軒、陳錦芍、梁詩婉、周麗弘、李奇謁、汪士平等人 之合約書(李奇謁、汪士平之合約中列業務副總為丙○○) 、客戶名冊(含電詢資料)、AIIT資料(包括商品簡介、購 買方式、申購範例、業務運作流程、銷售邏輯與技巧、業績 獎金之計算、申購流程及客戶權益說明書、認購合約)、客 戶申購匯款水單、被告己○○獲聘成為AIIT業務代理人,代 號為TWOM010(合約中提醒被告己○○在寄送新客戶申請書 時須填業務代碼,並附有佣金表格)、財務規劃部預定業績 分配、財務規劃部通訊錄(被告丙○○列名為副總)等文件 扣案可資佐證。參以上開扣案之客戶李奇謁、汪士平之申購 合約書中,均列業務副總為丙○○,益認被告丙○○在馬殊 公司之身份確為副總。其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二人共同從事投資顧問、代理 銷售未經核准之境外基金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略) (四)被告己○○、丙○○部分: 核其二人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規定, 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論處。其二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之 罪,本即含有多次行為之本質,是被告己○○、丙○○二人 分次代理銷售AIIT基金予不特定之投資人,係基於一個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之犯罪目的,所為之數次行為, 亦為包括之一罪。 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犯罪方法、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否認犯 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件被告丙○○、己○○二人犯上開之罪之犯罪時間係於 94年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筆記本共2本(編號A-A1-01、A-A1-02)、AIIT供款 時間明細1冊(A-A1-04)、公司通訊錄1冊(A-A1-05)、工 作計劃表1冊(A-A1-06)、3月份行事曆1冊(A-B1-2)、準 客戶名冊3頁(A-B3-001)、開發部通訊錄2張(A-B3-002) 、工作計劃表1張(A-B3-003)、筆記本1本(A-B3-004)、 AIIT銷售邏輯與技巧(含業績獎金計算)1冊(A-B4-01)、 AIIT系列產品購買方式1冊(A-B4-03)、客戶回函1冊、( A-C3-01)、筆記本1冊(A-C3-02)、申購文件範例1冊(A- C4-02)、推銷AIIT基金講稿及業務運作流程、銷售邏輯與 技巧1冊(A-C4-03)、申購合約範例1冊(A-D3-001)、財 務規劃部預定業績分配1冊(A-D3-002)、財務規劃部通訊 錄1份(A-D4-003-1)、業務獎金計算方法、財務規劃部通 訊錄各1份(A-D4-003-2)、認購合約申請書1冊(A-E1-0 1 )、客戶調查資料1份(A-E3-02)、客戶追蹤名單1份(A-E 3-04)、基金介紹資料1冊(A-E4-001)、AIIT業務運作流 程及銷售邏輯技巧1冊(A-F1-01)、AIIT送件業績3張(A-G -01)、丙○○業績1冊(A-G-02)、電詢客戶資料3冊(A-G -03-1、A-G-03-3)、簽約範本1冊(A-G-04)、公司業務計 劃資料1冊(A-G-06)、員工帳戶資料1冊(A-G-07)、己○ ○之顧問合約書1冊(A-G-10)、AIIT基金要介紹及匯款資 料2張(A-G-13)、筆記本1本(A-G-16)、客戶清單1冊(A -G-17-3),係被告己○○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己○○供明在案,依共犯連帶沒收理論,爰均併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其餘扣案之合約書係客戶所有 ,以及資料與本案並無關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 明。 貳、無罪部分: (略) 本案經檢察官杜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0年1月15日(於91年2月6日仍有效)施行之證券交易法171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91年2月6日修正公佈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 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 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 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0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 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告己○○、丙○○二人應沒收之物: 筆記本共2本(編號A-A1-01、A-A1-02)、AIIT供款時間明 細1冊(A-A1-04)、公司通訊錄1冊(A-A1-05)、工作計劃 表1冊(A-A1-06)、3月份行事曆1冊(A-B1-2)、準客戶名 冊3頁(A-B3-001)、開發部通訊錄2張(A-B3-002)、工作 計劃表1張(A-B3-003)、筆記本1本(A-B3-004)、AIIT銷 售邏輯與技巧(含業績獎金計算)1冊(A-B4-01)、AIIT系 列產品購買方式1冊(A-B4-03)、客戶回函1冊、(A-C3-01 )、筆記本1冊(A-C3-02)、申購文件範例1冊(A-C4-02) 、推銷AIIT基金講稿及業務運作流程、銷售邏輯與技巧1冊 (A-C4-03)、申購合約範例1冊(A-D3-001)、財務規劃部 預定業績分配1冊(A-D3-002)、財務規劃部通訊錄1份(A- D4-003-1)、業務獎金計算方法、財務規劃部通訊錄各1 份 (A-D4-003-2)、認購合約申請書1冊(A-E1-0 1)、客戶 調查資料1份(A-E3-02)、客戶追蹤名單1份(A-E3-04)、 基金介紹資料1冊(A-E4-001)、AIIT業務運作流程及銷售 邏輯技巧1冊(A-F1-01)、AIIT送件業績3張(A -G-01)、 丙○○業績1冊(A-G-02)、電詢客戶資料3冊(A-G-03-1 、A-G-03-3)、簽約範本1冊(A-G-04)、公司業務計劃資 料1冊(A-G-06)、員工帳戶資料1冊(A-G-07)、己○○之 顧問合約書1冊(A-G-10)、AIIT基金要介紹及匯款資料2張 (A-G-13)、筆記本1本(A-G-16)、客戶清單1冊(A-G-17 -3)。 -- 人生目標:讓空氣中的PH值小於負N N為自然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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