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man00 ()》之銘言:
: 標題: [其他] 題醒大家注意
: 時間: Thu Jan 21 09:58:1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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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原發文者的提醒很有道理,銀幣跟銀礦本來就是性質不同的標的
銀幣不單是用銀鑄成的外,還有藝術、收藏的價值,但他在台灣的缺
點就是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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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cboy0831:"提"醒 01/21 22:09
: → smalmal:買ETF 是個憑證 表彰權力 當制度出問題時 掌握實體物品的 01/21 22:52
: → smalmal:人 未必會給你表彰價值的權力 到時候直接宣布你的權力無效 01/21 22:53
: → smalmal:就簡單解決了 我想這是對方持有實體的原因 01/21 22:53
我認為這種抗辯是很薄弱的說法,"當制度出問題"是指2012或是彗星撞地球嗎?
憑證於法律上的意義不正是有請求權的存在,掌握實體物品者本就是透過憑證
賦予權利(right, not power權力),只是這權利的兌現比較間接:
投資人>>ishares>>期交所或實體庫存擁有者。
直接宣布權利無效是當國家沒法律跟海地一樣了嗎?還是是共匪?
敢宣布權利無效一點也不能解決問題,權利仍在並可透過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但實現有障礙或債務人支付能力不足,這才符合實況,但這也是所有投資的共
同風險。我一點都不認為這是對方鼓吹持有實體的原因。
: → smalmal:我們憑什麼相信 當體制崩潰時 歪國忍 會買你的帳 承認你的 01/21 22:54
: → smalmal:ETF 可以拿來換錢? 他自己再依照實體 重發一檔吸錢也可以 01/21 22:55
憑什麼?就是憑法律,體制崩潰,這種系統性風險當然會發生,但跟台灣有
健全白銀實體交易市場的流動性風險相比,前者是機率低且未發生,後者是
已發生故無機率問題,我覺得您在為後者辯護時過份放大前者了。
: 推 FarRed:他開公司在宣傳啦 01/23 00:06
本人非金融專業,只是就法律觀點推測,煩請能者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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