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讓比賽球員和啦啦隊欲哭無淚.......謝謝
一、3秒規則
1、控球隊球員在前場籃下禁區達3秒以上違例,對隊界外發球。
2、界外發球時不計籃下3秒,球進入場內球員控球才開始計3秒。
3、投籃、上籃球離手時、雙方爭搶籃板球未確實控球時不計3秒。
4、以下狀況3秒得以寬客,球員準備離開限制區域時、其他球員投籃離手時、球員在禁區獲球將達3秒開始運球投籃時。
(註:裁判宣判3秒違例前必須知道球在那裡,及必須達3秒以上) 。
二、5秒規則
1、 界外發球員發球、罰球員罰球、5秒球未離手即違例。
2、 被緊迫防守的球員、持球達5秒而不能傳、投、滾或運球即違例。由對隊界外發球。
三、8秒規則
1、 當球員在後場獲得活時,其隊必須在8秒內使球進入前場。
2、 當球觸及前埸或觸及有部份身体接觸前埸的隊員或裁判時,即己使球進入前埸。在後場控球,球被對隊打出界8秒進入前場重計。
3、 罰則:8秒違例由對隊界外發球。(註:後場球出界8秒重計) 。
四、24秒規則
1、 每當球員獲得活球時,其隊必須在24秒內出手投籃。
2、 24秒開始計算:跳球、界外發球、籃板球、球員確實獲得控球時、及球賽中抄截成功確實獲得控球時。
3、 24秒停止及續計:a、控球隊球被防守隊觸球出界裁判嗚笛時停計,界外發球進埸埸內球員控球時續計。b、控球隊進攻裁判宣判雙方犯規時停計,原控球隊界外發球進埸埸內球員控球續計。(註:無控球狀態之雙方犯規24秒重新計) 。
4、 24秒重設:裁判宣判犯規、跳球、控球隊違例、及控球隊觸球出界對方發界外、投籃球中籃、投籃球觸籃圈、24秒計時器誤嗚、用拳擊球、用腳踢球、及非因為涉及控球隊行為而使球賽停止。
5、 當24秒計時器響:投籃球員球未離手,或運球、傳球、持球、及控球隊球被防守球員抄、打掉尚未控球時,均為24秒違例。
6、 進攻隊運球、傳球被抄截但防守隊未控球時24秒應續計。(例:A隊24秒進攻時間剩3秒,A1運球被B1拍掉滾回後埸雙方未能控球,3秒鐘後24秒響,應判A隊24秒違例,B隊發界外。
7、 投籃出手24秒續計,球中籃及球碰籃圈24秒歸零。至任一隊控球時重計24秒。(註:投籃球未碰籃圈僅碰籃板24秒續計) 。
8、 24秒前出手投籃球在空中24秒響,球中籃得分有效,球未中籃24秒違例對隊發界外。(註:24秒響裁判必須鳴笛成死球狀態) 。
9、 24秒前出手投籃球碰籃圈後,雙方未控球時24秒響-應為24秒誤嗚,雙方跳球。
10、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或截獲球時24秒響-應為24秒誤鳴,應由防守隊界外發球。
五、1分鐘--暫停規則
1、球隊每次要求暫停時間為1分鐘。(50秒時記時員嗚笛通知裁判) 。
2、暫停程序:球賽中教練及助理教練向記錄員用手號登記暫停,記錄員在裁判嗚笛球賽成死球時,或登記要求暫停隊被投中2分、3分時,發出信號通知裁判某隊要求暫停。
3、 暫停時机結束:裁判進入圓圈進行罰球、跳球時,及界外發球裁判將球交給球員時,不得暫停及換人。(底線裁判進入3秒區相同)
4、 僅有1次罰球或多次罰球時,應在裁判執行第1次罰球前暫停或換人,多次罰球間、罰球後發界外球間、亦不得暫停或換人。再次犯規及再次違例除外。
5、 球隊在第1、2、3、節可暫停1次。第4節可暫停2次。每1次決勝期可暫停1次。沒有暫停的次數不能帶入下1節比賽使用。
六、2分鐘規則
1、 球賽第1節和第2節之間,第3節和第4節之間以及每1決勝期之前應有2分鐘休息時間。
2、 第4節或任1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投籃得分計時員停錶。
3、 第4節或任1次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被對隊投中2分或3分的球隊,得暫停及換人(對方也可同時換人但得分隊不能主動換人及暫停)。
七、3分鐘規則
計時員應於球賽第1節和第3節開始前3分鐘通知裁判告知球隊準備開始比賽。
八、5分鐘--決勝期規則
1、 球賽第4節時間終了雙方比分相同,必須進行1次、或多次之5分鐘決期,至到分出勝負為止。
2、 所有的決勝期中,球賽應由跳球開始,且球隊應朝第3、4節球籃進攻(不換邊、不選籃) ,第四節團隊犯規次數繼續累計於決勝期。
3、 每1決勝期各隊僅有1次暫停。
九、10分鐘規則
球賽應由四節組成,每節10分鐘。每節球賽均由跳球開始比賽。
十,15分鐘規則
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也就是中場休息時間為15分鐘。
十一、替補--換人規則
1、 換人必須到記錄台登記且坐在記錄台前等待換人時机。
2、 球賽每節開始及叫暫停時,換人不須過經記錄台。
3、 雙方球隊均有換人登記時,裁判所有鳴笛宣判均可雙方換人。
4、 只有某隊換人登記時,當裁判宣判犯規、跳球、暫停、裁判停止比賽、某隊獲得球出界發球權、及球賽之最後二分鐘內某隊被對隊投籃得分時,可由記錄台鳴笛通知裁判換人。
5、 替補罰球員:主罰球員換人必須在第1次罰球前提出換人登記,在最後1次罰球中籃時,記錄台嗚笛通知裁判換人,同時對隊也可換1名球員。
6、 受傷球員不能立即(約15秒) 參加球賽,或接受治療,必須在1分鐘內或儘快被替換出場。若受傷球員已接受治療,或1分鐘內可恢復球賽能力(己超過15秒),可以留在埸上繼續球賽,但必須登記該隊1次暫停。若該隊己無暫停則必須換人。受傷球員處理超過1分鐘,該球員必須替補出場。例外:該隊埸上球員少於5人且無替補員。
7、 在同一死球中,替補為場上球員,及球員下埸為替補員,他們不能重新離開球賽或重新進入球賽,直到球賽進行記時器啟動後,下一次替補時机為止。
十二、計時規則
1、 開錶:a、跳球時任一跳球員合法觸球時。b、界外發球埸內球員 合法觸球時。c最後一次罰球不中任一球員觸球時。
2、 停錶:a、裁判所有嗚笛時(宣判犯規、違例、跳球、裁判中止球賽) ,b、第4節及決勝期最後2分鐘內,每次投籃中籃時。c、24秒計時器發出響聲時。
十三、記錄員職責
1、 記錄員應於開賽前20分鐘登記兩隊先發球員及全部替補球員的 姓名及號碼。當發現球隊陣容、球衣、號碼(國際賽號碼為4至15) 不 合規定時,應立即通知裁判處理。
2、 登記得分累計表的數字及投中、罰中的次數。
3、 登記各隊每名球員、教練的各種犯規,並累計個人及團隊犯規次數。當球員侵人犯規(P)加技術犯規(T)達5次時、教練本人違反運動道德技術犯規(c) 達2次時 、或由于助理教練、替補員、球員席人員違反運動違德技術犯規(B) 達3次時,及‧2次(B) 加1次(c) 達3次時,立即嗚笛通知裁判取消球賽資格。
4、 每1節球員侵人犯規(p) 加不合運動道德犯規(u) 加奪權犯規(D) 加技術犯規(T)達4次(不含C、B)處於加罰狀態(插旗),再次不投籃之侵人犯規嗚笛通裁判,對隊被犯規球員獲得罰球2次。
5、 球隊停次數,當球隊第4節已暫停2次時通知裁判告知教練。
6、 記錄員發現得分、犯規次數、暫停次數錯誤,應于下一死球時告知裁判更正。
7、 球賽結束必須將勝隊、比數、清楚記載及記錄員記時員簽名後再 請裁判簽名確認球賽完成。
十四、球員正在作投籃動作
1、 球員將球投、拍、扣向籃作得分嘗試時為投籃動作的開始,球離手即為投籃結束。(跳起投籃以球離手雙腳落地為投籃動作結束)。
2、 球員只要有投籃企圖,在動作過程中面對籃圈即為正在作投籃動作 ,被犯規應判罰球或犯規投中得分並加罰1次。
3、 球員跳起空中投籃,其投籃動作于企圖投籃開始,至到空中球離手雙腳落地後結束。唯當球己離開投籃球員之手時球隊控制球結束。
例:A跳投球離手腳落地前B對A犯規,球中籃,應判A投中得分登記B侵人犯規1次及A加罰1次。若A跳投球離手腳落地前,A對B犯規,球中籃,A隊已處於加罰狀態:應判A投中得分登記A侵人犯規1次,由B罰球2次繼續比賽。
4、 運球上籃以第1步收球時即為正在作投籃動作。(註:裁判必須看球員是否完成投籃動作,若球員最後改為傳球或其他動作不視為正在作投籃動作。但也須注意防守球員用犯規阻止投籃動作發生)。
十五、罰球規則
1、 侵人犯規由被犯規球員主罰,技術犯規由隊長指定主罰球員。
2、 主罰球員受傷或5犯必須離埸由替補員主罰。
3、 球隊登記替補,該球員獲得罰球時,應等罰球員罰完且在最後1次罰中才可由記錄台嗚笛換人。
4、 主罰球員在裁判交球後5秒內必須出手投籃‧不得作投籃假動作,且罰球必須觸及籃圈或中籃。球未中籃或未觸籃圈前,主罰球員不得觸及罰球線以及超過罰球線的比賽埸地。主罰球員違例罰中不計得分。如果主罰球員發生違例:其他球員在此之前、同時、之後所發生違例應不究並不給得分。主罰球員違例因對方干擾罰球而造成除外。例:A1罰最後一球時踩線違例而B1進區過早違例,球未罰中,應判A1違判,B1違例不究。例2:A1罰最後一球時B1大叫干擾罰球,A1投出麵包球違例 ,應判B1干擾投籃違例,由A1重罰1次。
5、 在罰球位置區內之球員:不得干擾主罰球員罰球,最後1次或僅有1次罰球時,球未觸籃圈及中籃前不得觸球及籃圈。應在主罰球員球離手後才能離開其位置(進入籃下搶籃板球)。
6、 主罰球員最後1次--球罰中籃時,進攻隊球員及防守隊球員進區過早違例均不究,中籃應判得1分。最後1次--罰球不中籃時,進攻隊球員進區過早違例,對隊界外發球。防守隊進區過早違例,主罰球員重罰1次。雙方球員進區過早違例,由雙方任一球員在該罰球線跳球恢復球賽。
7、 最後1次罰球不中,球觸籃圈彈起,進攻或防守球員將球觸碰入籃應判進攻隊得2分。(防守球員誤球投中本籃記對方隊長得分)
十六、球回後埸
1、 控球隊在前埸控球時,該隊球員不得使球回至後埸。違犯本條規則即為違例,由對隊界外發球。
2、 控球隊在前埸球員最後觸球,球回至後埸控球隊球員又最先觸球,即為球回後埸違例。
3、 前埸發界外球傳至後埸球員違例,中線發界外球除外。
十七、干擾向籃落下的球
1、 投籃時,進攻或防守球員,均不得觸及在籃圈水平面上正向下落的球。當球觸及籃板後,在籃圈水平面上時,進攻或防守球員均不得觸及。此項限制直到:a球觸及籃圈。b球己顯然無法中籃。
2、 當球正與籃圈保持接觸時,進攻或防守球員均不得觸及籃圈、籃網或籃板,但可觸球。
3、 當球在籃圈水平面上時,防守或進攻球員均不得故意搖動籃圈或籃板干擾投籃球。
4、 球在籃圈內時,防守球員不得觸及球或籃圈。
5、 進攻或防守球員均不得由籃圈下方伸手進入籃圈,觸及籃圈內或水平面上的球。
6、 違犯以上規則裁判宣判球隊違例,球成死球。a進攻隊違例得分不計,由對隊於罰球線延伸線邊線外發界外球。b防守隊違例進攻隊投籃得2分或3分(罰球時得1分) 。
十八、犯規
1、 犯規是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球員的身体接觸及違反運動道德行為。犯規者應登,並按規則執行罰則。
2、 身体接觸:籃球賽中10名球員快速移動在一個有限的空間內,身体接觸不可避免。裁判宣判接觸構成犯規時,必須從實例中注重及考慮下列基本原則:a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b適用一致性得利與不得利的概念。c球賽品質及流暢性。
十九、侵人犯規
1、 係指球員與對手發生身体接觸的犯規,不論是活球或死球時。
2、 球員不得阻擋、拉、推、撞、絆、或用肩、手肘、臂、膝、彎曲身体(超出圓桂体) ,或以粗暴動作進行球賽。
3、 罰則:a對未作投籃動作侵人犯規,登記個人及團隊犯規次數,由被犯隊發界外。若犯規隊己處於加罰狀態(單節團隊己達4次犯規)第5次及以上犯規,被犯規球員罰球2次。b對正在作投籃球員侵人犯規,登記個人及團隊犯規次數,球中籃,判得2分或得3分並加罰1次。若球不中籃應判被犯規球員罰球2次或3次。
二十、圓柱体原則
1、 球埸任何位置,任一球員有權先占據,並可建立圓柱体。
2、 假想圓柱体內的空間,它包含該球員的上空,其限制:a前至球員腳趾前端,b後至球員臀部,c側面至手臂及腿的外側。
二十一、垂直性原則
1、 垂直性原則,係保護球員在其所站地面和上空的空間,包括垂直
起跳後身体與地面間的空間。
2、 當球員離開垂直位置(圓柱体) ,與己經建立垂直位置(圓柱体)
的球員發生身体接觸應判犯規。(應判別是否得利、失利) 。
3、 防守球員垂直跳起,或在其圓柱体內伸展(高舉) 雙手及手臂不
應宣判其犯規。但防守球員用手推、打或用腳踢除外。
4、 進攻球員無論對地面或空中己建立合法防守位置球員,發生身体
接觸應判進攻犯規。例:a上籃球員用手臂為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b在投籃時或緊接投籃之後,伸展腿造成接觸。
二十二、進攻犯規
1、 即控球隊持球、非持球球員對防守隊球員非法身体接觸的犯規。
2、 當防守球員已建立下列情況,發生身体接觸--即為進攻球員犯規。
a防守球員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建立合法位置。並可在合法防守位置,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及落回原地、側移、或後移。
b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是向側或向後的,而不朝向持球隊員。
c接觸(碰撞) 發生在球員軀幹上,此確認防守球員己先占據位置。
d巳建立合法防守位置的球員,可以在他的圓柱体內轉身以避免衝撞及受傷。以上狀況發生碰撞均為進攻球員犯規,除非在身体接觸前防守球員出手推、打或用肘、伸腿,應判防守球員犯規。
3、罰則:進攻犯規登記個人及團隊犯規次數,對隊發界外不罰球。
二十三、非法掩護
1、 進攻球員作掩護時必須雙腳著地、靜止站立。且須離防守球員一步距離。
2、 進攻球員作掩護時,移動腳步、手臂及腳超出身体圓柱体外輿防守球員發生身体接觸,均為非法掩護進攻犯規。
3、 對背面球員、移動中球員作掩護須留足夠空間,以便被掩護球員能通過、停步或改變方向避免衝撞,如果進攻球員未考慮時間與距離的因素而發生身体接觸,應判非法掩護進攻犯規。
二十四、用手或手臂接觸對方球員
1、 用手接觸對方球員,本身未必構成犯規。裁判必須判定用手接觸
是否得利,被用手接觸球員是否被限制移動自由(失利) ,若有得利及失利情況裁判應宣判犯規。
2、 防守球員的手或手臂放在持球或未持球球員身上,並保持接觸,
裁判應判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之侵人犯規。
3、 反覆地觸及或[戳] 對方球員應立即判犯規,若不判犯規,球賽
將成粗暴比賽,亦可能導致打架、罷賽事件。
二十五、雙方犯規
1、雙方球員幾乎同時相互發生接觸的犯規狀況,或A1運球籃B1防守,前導裁判判B1阻擋犯規,追蹤裁判判A1帶球撞人進攻犯規,而造或裁判判決分歧之雙方犯規。罰則如下:
a、 雙方犯規發生各登記1次個人及團隊犯規,不判罰球。
b、 雙方犯規發生之同時投籃得分應判得分有效,各登記1次個人及團隊犯規,由被得分隊瑞線界外發球恢復比賽。
c、 控球隊進攻發生雙方犯規,各計1次個人及團隊犯後,由原控球隊界外發球,24秒進攻時間繼續計算。
d、 無控球狀態發生球雙方犯規,各計1次個人及團隊犯規後雙方任一球員跳球恢復比賽。
二十六、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1、 依裁判的判斷球員違犯的侵人犯規,以不正當的企圖、不合理的
動作致力於比賽,不合乎規則內涵與精神,即為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也就是舊規則的故意犯規。
2、 必須依據球員動作判定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且整埸比賽尺度與
標準應一致。
3、 球員以合理的動作努力球賽而發生侵人犯規,不應判不合運動道
德的犯規。若有對人不對球,故意拉、推、打、拌、拐及連人帶
球的粗暴犯規,均應判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4、 罰則:a球員如再次違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必須取消比賽資格。b球員每次違犯,登記一次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u) 、及團隊犯規次數。c被犯規球員未在投籃動作時,由被犯規球員罰球2次後加中埸界外發球。d球員投籃時被犯規,球中籃判得分罰球1次後,再中埸界外發球。若球投籃未中,罰球2次或3次後,再中場界外發球。(註:中華籃協90年技術委員會議決議:a裁判宣判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應同時警告違犯球員。b第1次或第2次再次違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裁判應裁量情節輕重是否取消違犯球員之球比資格)。
二十七、奪權犯規
1、 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以及球隊有關人員,任何嚴重不
合動道德的行為就是奪權犯規。也就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2、 球員比賽中動作粗暴,並有可能或己造成對方球員傷害的犯規。
應判奪權犯規。
3、 教練因下列情況被判取消比賽資格:1,由於其本人違反運動道
德的行為被判2次技術犯規(c)。2,由於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
員席上球隊有關人員之違反運動道德行為(B) 違3次或由中有1
次教練本身的技術犯規(c) ,累積被判3次技術犯規。如教練名下
被登記2(c) 或1(c)2(B) 或3(B) 時,取消教練比賽資格。
4、 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員席上有關人員之技術犯規(B),應登記
在教練名下,教練技術犯規不累計在團隊犯規次數內。(註:裁判應注意球席人員故意犯規讓教練被驅逐出場,當裁判宣判球員席人技術犯規時應告知教練並要求教練約束違犯者的行為,必要時應先將干擾球賽者判出埸,使球賽能順暢進行。
5、 被取消比賽資格者,應於球賽期間留置在該隊之更衣室內,或依
其選擇離開球埸,不得留在場內觀看比賽。
6、罰則:奪權犯規違犯者應登記奪權犯規(D) 及團隊犯規次數,驅逐違犯者出埸後,由對隊罰球2次及中埸界外發球。
二十八、技術犯規
1、球員技術犯規係指球員與對手間未發生身体接觸的犯規。
2、比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雙方球隊成員(包括球員、替補員、教
練、助理教練及球隊有關人員)與裁判、記錄台人員、臨埸技術委
員間,通力而真誠的合作與維護。
3、各隊應盡全力以爭取勝利,但必須具備運動家的風度與公平競爭
的精神。任何故意或屢次違反此種合作精神與規則精神的行為, 即可視為技術犯規。
4、 有時裁判可藉由警告球隊成員避免技術犯規發生,對於事務性質
的技術犯規,顯然並非故意且對球賽並無影響(得利、失利),除非經警告後仍然再犯,否則得予寬容不必宣判技術犯規。
5、 當球員無視裁判的警告,或有下列的行為應判技術犯規:
a 與裁判、技術委員、記錄台工作人員或對隊球員、教練溝通接觸時態度失當。
b 以語言或行動侵犯或激怒觀眾。
c 挑逗對手或以手在其眼前揮擺,妨礙對手視線。
d 妨礙發球進場,以致誤比賽。(如中籃後持球不放、將打離發球點、防止對手拿球、衝出埸外企圖阻止對手快攻) 。
e 球員被宣判犯規後對裁判出言不當。不遵照裁判指示適當舉手。
f 更換球衣號碼未向記錄員及裁判報告。
g 任何不當理由離開球埸時。
h 緊握籃圈,使全身重量懸掛於籃圈上。吊掛籃圈意圖在避免本身及其他球員受傷除外。
罰則:違犯者登記1次球員技術犯規(T) 及團隊犯規次數,由對隊罰球1次及中埸界外發球。(註:球員侵人犯規、不合運動道德犯規、技術犯規、共5次犯滿須離埸,但犯滿球員可留在球員席)。
二十九、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球員席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
1、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員席有關人員與裁判‧技術委員、記錄台工作人員及對手交談、接觸時言行失當應判技術犯規。如比賽中對裁判判決不滿時反應過當、罵裁判、挑逗對方球員、教練、未經裁判同意進入埸內、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及球員席人員超出球員席區至記錄台爭論、破壞球場設備,應判教練技術犯規。
2、 罰則:球員席區所有人員違犯之技術犯規均登記在教練名下,不累計球隊犯規次數,教練本身違犯在其名下登記(c) ,其他人員:助理教練、替補員、及球員席有關人員違犯,在教練名下登記(B) 。球員席區人員每次違犯技術犯規,應由對隊罰球2次後中埸發球。
三十、比賽休息時間的技術犯規
1、 比賽休息時間內,球隊成員違反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裁判應判
技術犯規。比賽休息時間;包括賽前熱身時間(20分鐘) ,及任一與節之間的休息時間,中場休息時間,以及決勝期開始前的時間。
2、 比賽休息時間始於賽前20分鐘,或每一節或每一決勝期時間終了 計時員信號響起之時,下一節或決勝期球賽開始中圈跳球,球員合法觸時,比賽休息時間結束。(註:比賽暫停時間視為比賽中)
3、 罰則:a球員違犯,登記於違犯球員名下,並累記團隊下一節犯規次數,對隊罰球2次。b教練、肋理教練、球員兼教練、及球隊有關人員所違犯的技術犯規,登記在教練名下(分別登記C或B) ,不累計團隊犯規次數,對隊罰球2次。
4、 比賽休息時間內沒有球員與替補員之分別,12名球員均為球員,球賽開始埸上每隊有5名球員及球員席7名替補員。
5、 球員可兼任教練,該球員進埸出賽其身份為球員,替補下埸在球員席執行教練工作時為教練。
6、 罰球程序:應於每一節或決勝期開始前罰球2次後中圈跳球。
三十一、鬥毆
1、 鬥毆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包括球員、替補員、教練、助理教練
及球隊有關人員,發生肢體衝突。
2、 埸上球員發生鬥毆參與者應判奪權犯規取消比賽資格。雙方均有
球員參與不論人數多少,應照雙方犯規罰則處理,即退回鬥毆前狀況:以原控球隊發界外、或罰球員繼續罰球、或雙方無控球狀態於近圈跳球恢復球賽。
3、 埸上發生鬥毆時,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離開球員席區,應判違犯者取消球比賽資格。僅教練及助理教練可離開球員席區,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但教練及助理教練離開球員席區參與鬥毆,應判奪權犯規將違犯者驅逐出埸。
4、 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離開球員席區,被判取消比賽資格,無論人數多少,應登記教練技術犯規1次(B) 。但不計團隊犯規次數。
三十二、特殊情況
1、 在犯規或違例後的同一停錶時間內,再有其他的犯規。
2、 在死球停錶時,裁判若有必要宣判犯規,應判:a技術犯規、b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c奪權犯規。一般侵人犯規不判。死球時所判的犯規基本上均為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應登記個人及團隊犯規次數,確定犯規先後順序,相同罰則應予抵銷,罰則抵銷後如同未發生犯規一般,罰則抵銷後控球權也應取消。其餘的犯規罰則,應按犯規先後分別執行。
3、 同比重罰則相互抵銷後,無其餘罰則需執行時,應依雙方犯規之罰則恢復比賽。(a投中得分有效被得分隊發界外。b有控球隊時原控球隊發界外,24秒繼續計算。c無控球狀態時跳球) 。
例1:A1作投籃假動作時B1侵人犯規,B隊單節第3次犯規,A1 對裁判判決不滿反應過當被判技術犯規。裁判應如何處理?
答:登記B1侵人犯規1次,登記A1技術犯規1次,及登記各隊團隊犯1次。由B隊罰球1次後,再由B隊中埸界外發球。(罰球員由場上隊長指定,隊長本人也可主罰) 。
例2:同上例狀況,如B1的侵人犯規為B隊單節第5次犯規,裁判應如何恢復比賽?
答:應各登記1次團隊犯規次數及B1侵人犯規1次,A1技術犯規1次。先由A1罰球2次(B隊進入加罰狀況) ,再由B隊罰球1次,及B隊中埸界外發球恢復比賽。
例3:A1上籃球離手時,B1伸腿將A1拌倒,球未中籃,裁判宣判B1不合運動道德犯規,A1起身推擠B1,也被判不合運動道德犯規。裁判應如何恢復球賽?
答:A1與B1均被判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其罰則相同應予抵銷(雙方均罰球2次及中場界外發球),雙方各登記1次不合運動道德犯規(u) ,及團隊犯規次數後,由跳球恢復球賽。(註:A1上籃球離手即為雙方無控球狀態應判跳球,若犯規時球尚在A1手中,A隊尚為控球隊,雙方犯規後應由A隊界外發球恢復比賽) 。
例4:同上例狀況,若A1上籃被拌倒時,球中籃,裁判應如何處理?
答:應判A1投中2分有效,雙方各記1次(u) 及團隊犯規次數後,因罰球比重不等先犯規先處理,由A1罰球1次後,再由B1罰球2次後再由B隊中場界外發球恢復球賽。(註:先犯規先處理,後犯規隊喪失控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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