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規定
1.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均判棄權。出賽時,須攜帶身分證明,以備查驗
(學生證、身分證、校友證明…)。
2.球員資格之申訴:對對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兩隊進行該場次比賽前提出,
被抗議球員須於十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否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不得參加比賽,亦不受理其抗辯。
3.比賽進行中,對裁判之判決若有異議,則應立即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4.各隊請於比賽前15分鐘至大會報到,逾出賽時間五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
惟大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
必要時大會得宣佈提前或延後比賽,請各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
比賽規則
1.每隊最多四人,上場比賽三人,比賽中球員可進行替補,
若有兩人以上球員受傷,則以剩下人數繼續比賽至終場結束,
不足兩人時則宣判沒收比賽,由對方隊獲勝。
2.每場比賽時間為15分鐘;若得分先達到21分者為勝隊。
3.得分判定情況如下:
罰球中籃算一分。
投球中籃算二分。
三分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
4.比賽時間內每隊可暫停一次,且由隊長提出。
另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的情況下,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
其暫停時間均為一分鐘。
5.比賽開始時,球隊逾時五分鐘未到場或不足三人時,應判棄權。
6.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六次以上時,由對隊進行兩次罰球
(三分線外投籃犯規罰三球),每進一球算得一分。
非投籃犯規或違例,則由對隊獲得控球權。
7.發球時(不得超過5秒)對方先觸球,雙足站於罰球線後,
有球權方的發球者站於三分線外進行發球。
發球時,球必須傳出或運球,但不得直接投籃,否則喪失控球權。
每次發球時,均由對方觸(摸)球,但觸(摸)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鐘
(若違犯規定先行警告,再犯則獲一次罰球(一球),並繼續獲控球權)。
8.抄截獲球,投籃不進,而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均須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
(須雙腳皆站於三分線外);未回三分線外而攻籃者,得分不算,並喪失控球權;
但罰球時,罰最後一球不進,不論何方獲得球,均須回到三分線外,方可重新進攻。
9.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記錄員以碼錶計時,除暫停時間、比賽終了前最後一分鐘
、球員受傷、或裁決抗議等均須停錶外,其餘比賽時間一律不得停錶。
10.參賽球員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比賽前若發現或懷疑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
可請求裁判進行身份查核,若確實違反規定,則取消參賽資格,
一經判定即為終決,無任何上訴之規定。
11.比賽時間終了時,若得分相同,則兩隊所有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
(由兩隊隊長猜拳決定先罰後罰);若仍同分,則兩隊派代表交互罰球,
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
12.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不君子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
均可被判取消其參賽資格。
13.下雨指引:因天氣關係而不適宜大會比賽,大會保留以下安排及判決權利。
1)縮短比賽日期及時間。 2)更改賽制。
14.預賽採單裁判制,決賽採雙裁判制,每場比賽成績均由裁判員交由大會公佈。
裁判之判決則為終決,不得抗議。
趣味競賽
三分球大賽
1. 現場報名
2 時間:05/04中午12:30進行
3. 規則:於限時的1分半內自由選擇三分線外任何一點進行投籃,
以進球數最多者為勝,進行頒獎。
罰球大賽
1. 現場報名
2. 時間:05/04中午,於三分球大賽後開始
3. 規則:在限時的1分鐘內於罰球線進行投籃,以進球數最多者為勝,進行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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