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賽規則
1. 凡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適用國際標準籃球規則。
2. 所有比賽均以二人或三人開始或結束。若一隊場上球員不足兩人時則宣佈
沒收比賽,由對方獲勝。
3. 比賽時間為十五分鐘。或先得到21分者為勝隊。
4. 每位球員僅有四次犯規。
5. 比賽由一位裁判執法。
6. 比賽開始時,由猜拳決定控球權。
7. 兩隊各有一次一分鐘的暫停(比賽計時鐘不停止)。若遇明顯的受傷狀況,
裁判得視情況給予一分鐘的因傷暫停(比賽計時鐘不停止)。
8. 除比賽時間最後兩分鐘外,其餘時間比賽計時鐘皆不停止。
9. 任何死球狀況時均得以請求替補。
10.僅隊長為各該隊之發言人。
11.裁判之判決即為終決,無任何上訴之規定。
12.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
13.凡非投籃時發生的犯規與違例情況時亦交換控球權。
14.每次交換控球權時,均應將球送至發球區,發球員必須兩腳均立於發球區內,
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15.在發球區發球時,球必須傳出,而不得投籃或運球,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16.每次發球時均須由防守隊摸球,但防守隊摸球時只能持球兩秒。摸球後防守球員
不得停留於發球區內,球發出後則不在此限。進攻隊必須在五秒內自發球區發球。
17.防守隊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三分線外,該球員雙足均應立於
三分線外,此時比賽立刻開始,防守隊可防守,進攻隊可投、傳或運球。
18.罰球情況應依據標準籃球規則。若罰球隊罰球不中而搶得籃板球,可立刻出手投籃。
而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在攻籃前球必須回到三分線外。
19.技術犯規之罰則為兩次罰球加控球權。
20.比賽結果得分相等時,則兩隊各三位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若仍相等時,
則兩隊球員交互罰球,先中者為勝。罰滿退場之球員不得參與罰球定勝負。
註:若比賽結束某隊僅二位球員,則在第一階段罰球賽時,該二球員僅只共罰二球,
與對隊決勝負。但若進入第二階段罰球賽時,則兩隊仍交互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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