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規則:
1. 每隊最多四人,上場比賽三人,比賽中球員可進行替補,若有兩人以上球員受傷,
則以剩下人數繼續比賽至終場結束,不足兩人時則宣判沒收比賽,由對方隊獲勝。
2. 每場比賽時間為15分鐘;若得分先達21分者為勝隊。
3. 得分判定情況如下:
罰球中籃算一分。
投球中籃算兩分。
三分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
P.S 進球後交換球權,由另一方進攻。
4. 比賽時間內每隊可暫停一次,且由隊長提出。另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的情況下,
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其暫停時間均為一分鐘。
5. 比賽開始時,球隊逾時五分鐘未到場或不足三人時,應判棄權。
6. 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六次以上時,由對隊進行兩次罰球〈三分線
外投籃犯規罰三球〉,每進一球算得一分。非投籃犯規或違例,則由對隊獲得控
球權。
7. 發球時〈不得超過5秒〉對方先觸球,雙足站於罰球線後,有球權方的發球者站
三分線外進行發球。發球時,球必須傳出,不得直接投籃或運球,否則喪失控
球權。每次發球時,均由對方觸(摸)球,但觸(摸)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鐘〈若
違反規定先行警告,再犯則獲一次罰球(一球),並繼續獲控球權〉。
8. 球權交換(抄截獲球,投籃不進,而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均須重回三分
線外方可進攻,〈須雙腳皆站於三分線外〉;未回三分線外而攻籃者,得分不算,
並喪失控球權;但罰球時,罰最後一球不進,不論何方獲得球,均須回到三分線
外,方可重新進攻。
9. 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紀錄員以碼表計時,除暫停時間、比賽終了前最後一分鐘、
球員受傷、或裁決抗議等均須停錶外。其餘比賽時間一律不得停錶。
10. 參賽球員須持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比賽前若發現或懷疑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
可請求裁判進行身分查核,若確實違反規定,則取消參賽資格,一經判定即為終
決,無任何上訴之規定。
11. 比賽時間終了時,若得分相同,則兩隊所有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由兩隊隊
長猜拳決定先罰後罰〉;若仍同分,則兩隊派代表交互罰球,先領先一分者為勝隊。
12. 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不君子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均
可被判取消其參賽資格。
13. 下雨指引:因天氣關係而不適宜大會比賽,大會保留以下安排及判決權利。
(1) 縮短比賽日期及時間。
(2) 更改賽制。
14. 預賽採單裁判制,決賽採雙裁判制,每場比賽成績均由裁判員交由大會公佈。裁
判之判決則為終決,不得抗議。
此比賽規則也會印於於當日所發之秩序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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