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規定
1 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均判棄權。
2 球員資格之申訴:對對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兩隊進行該場次比賽前提出,
被抗議球員須於十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否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不得參加比賽也不受理其抗辯。
3 比賽進行中,對裁判之判決若有異議,應立即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4 各隊請於比賽前15分鐘至大會報到,逾出賽時間五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
惟大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必要時大會得宣布提前或延後比賽,
請各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
比賽規則
1 每隊最多四人,上場比賽三人,比賽中球員可進行替補,若有兩人以上球員受傷,則以
剩下人數繼續比賽至終場結束,不足兩人時則宣判沒收比賽,由對方隊獲勝。
2 每場比賽時間為15分鐘;若得分先達到21分者為勝隊。得分判定情況如下:罰球中籃
算一分投球中籃算二分。三分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進球後交換球權,由另一方進攻。
3 比賽時間內每隊可暫停一次(停錶),且由隊長提出。另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的情況下,
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其暫停時間均為一分鐘。
4 比賽開始時,球隊逾時五分鐘未到場或不足三人時,應判棄權。
5 預賽及複賽不計個犯,進入決賽及總決賽後計個犯。
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六次以上時,由對隊行兩次罰球(三分線外投籃犯
規罰三球)每進一球算得一分。非投籃犯規或違例,則由對隊獲得控球權。
6 發球時(不得超過5秒)防守方先觸球,防守方均需站於罰球線延伸線之下。
發球時,球必須傳出,不得直接投籃或運球,否則喪失控球權。
每次發球時,均由對方觸(摸)球,但觸(摸)球時間不得超過兩秒鐘
(若違犯規定先行警告,再犯則獲一次罰球(一球)並繼續獲控球權)。
7 抄截獲球,投籃不進,由防守球員搶得籃板球時,均須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須雙腳
皆站於三分線外);未回三分線外而攻籃者,得分不算,並喪失控球權;但罰球時,罰
最後一球不進,不論何方獲得球,均須回到三分線外,方可重新進攻。
8 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記錄員以碼錶計時,除暫停時間、比賽終了前最後一分鐘、球員
受傷、或裁決抗議等均須停錶外,其餘比賽時間一律不得停錶。
9 參賽球員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比賽前若發現或懷疑對方球員資格有問題時,可請求
裁判進行身份查核,若確實違反規定,則取消參賽資格,一經判定即為終決,無任何上
訴之規定。
10 比賽時間終了時,若得分相同,則兩隊所有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由兩隊隊長猜拳
決定先罰後罰);若仍同分,則兩隊派代表交互罰球,先領先一球者為勝隊。
11 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不君子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均可被
判取消其參賽資格。
12 預賽及複賽採單裁判制,決賽採雙裁判制,每場比賽成績均由裁判員交由大會公佈。
裁判之判決則為終決,不得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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