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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一、 男子自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40歲當年12月31日止(年次算), 均為適用對象。 二、 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 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三、 其他文件: 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 請閱申請普通護照需知。 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 役別欄已有記載者,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 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 四、 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 (一) 「接近役齡」是指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 當年12月31日止,免附兵役證件。 (二) 「役男」是指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40歲當年 12月31日止,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三) 「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 「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 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 (五) 「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 證明書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 )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 (六) 「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 ※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 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七) 「國軍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 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八) 「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轉役證 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驗畢退還) ※(七)、(八)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 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本須知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 轉自國防部網頁。 -- 天真跟愚蠢, 往往同時出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7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