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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條文節錄自陸海空軍懲罰法,http://law.moj.gov.tw/fl.asp 第 4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懲罰; 分軍官懲罰、士官懲罰及士兵懲罰。 第 5 條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撤職、記過、罰薪、檢束、申誡。 第 6 條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管訓、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罰勤、申誡。 第 7 條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管訓、降級、記過、禁閉、罰勤、禁足、罰站、申誡。 第 8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 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 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 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 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 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 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 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 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 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一○ 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一一 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一二 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一三 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一四 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一五 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一六 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一七 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一八 違背信約者。 一九 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 請假逾限者。 二一 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二 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三 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四 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五 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第 9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 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第 11 條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 在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軍官撤職,士官及士兵管訓。 第 12 條 罰薪: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第 13 條 檢束: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 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4 條 管訓:士官、士兵受管訓時,再施以教育,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 15 條 降級:依懲罰時之等級降一級,非滿三個月不得回復原級。 第 16 條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 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7 條 禁閉: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於禁閉室行之, 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8 條 罰勤:於例假日行之,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每日罰勤時間以六小時為限。 第 19 條 禁足:例假日禁止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第 20 條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第 21 條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 以下節錄自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對軍官之撤職及士官、士兵管訓之懲罰,得組成評審會評議, 但評審會之決議,主官有交付複議及最後裁定之權。 第 12 條 對管訓、降級、罰勤等之懲罰,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管訓:於核定後送交負責管訓機構執行。 二 降級:士官降級應包括俸級,但不包括降階,其期限最少為 三個月,最多為一年 (例如中士八級,應降為中士七級) 。 三 罰勤:以服行與軍中有關公益之勤務為限,並注意受罰者之 身分及體力。 ================================================================== 第八條,在讓大家知道,那些東西是構成懲處的條件, 只要符合第八條中各款,就不能說懲處無理。 當然,構成合理懲處的條件還有處份的程度, 相關規定在後面的九到二十一條。 這部份因為有相當的裁量權,所以,除非是“明顯”過重, 否則,應該難以成為申訴的理由。 ﹝明顯過重與否,不是以外界各位的情感認定為標準的喔﹞ ps. 前面有朋友提及軍官內鬥之情事,若其屬實, 實已構成第八條中部份條款之規定懲處條件, 如第八款與第二十二款。 跟心輔官「閒聊」時,不妨也聊一下相關規定。 -- 宰相有權能割地,孤臣無力可回天。 扁舟去作鴟夷子,回首河山意黯然。 丘逢甲《離台詩》 有心殺賊,無力回天。死得其所!快哉!快哉! 譚嗣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8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