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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常備兵退伍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人員報告表,層 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 (司令) 部核定,並核發退伍令: 一 因現役期滿退伍者,依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期屆滿期前一個月辦理。 二 在平時員額過剩,於國防軍事無礙時,經國防部按年次、專長決定為提 前退伍員額者。 三 在平時因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於國防軍事無礙時,而 申請提前退伍,經甄試合格者。 四 在平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於國防軍事無 礙時,而申請提前退伍,經檢具證明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 請,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審查合格者。 平時因臨時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於現役期滿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解除召集。 --- 役期減少的主要法規依據。 -- 天真跟愚蠢, 往往同時出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7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