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常備兵退伍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人員報告表,層
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 (司令) 部核定,並核發退伍令:
一 因現役期滿退伍者,依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期屆滿期前一個月辦理。
二 在平時員額過剩,於國防軍事無礙時,經國防部按年次、專長決定為提
前退伍員額者。
三 在平時因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於國防軍事無礙時,而
申請提前退伍,經甄試合格者。
四 在平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於國防軍事無
礙時,而申請提前退伍,經檢具證明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
請,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審查合格者。
平時因臨時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於現役期滿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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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期減少的主要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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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跟愚蠢,
往往同時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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