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防部令頒「辦理因病停役作業規定」(9 3 、 1 、 14 睦瞻字
地 0930000391 號 ),義務役官兵因病傷不堪服役或繼續接受訓練
或無法隨隊活動而影響基層訓練、管理造成部隊困擾者,由連級(
含比照)單位填具「辦理因病停役檢定建議表」呈報營級以上(含
比照)單位審核,屬實者,即填造「辦理因病停役(體格複檢)證
明書」三份,連同建議表函請國軍醫院辦理鑑定,經國軍醫院鑑定
後,即繕造辦理因病停役人員名冊,並檢同國軍醫院函覆之「證明
書」二份及連級所報之「建議表」,逐級呈報旅級(含比照)單位
審核,合於「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規定者,即填造「停
役報告表」,檢同「證明書」二份及「建議表」及名冊直接呈報各
軍種總呈報各總(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查後核定停役。
各級部隊辦理因病停役文書作業之時間(不含軍醫院鑑定)合計以
三十日為限,規定如下:
一、連級呈報營級三日。
二、營級呈報旅級六日。
三、旅級呈報總部六日。
四、總部自收件、會辦、審核、發布十五日;
軍醫單位自收會至退會不得逾五日。
因病停役人員在停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不計算役期,如至國
軍醫院就醫,須負擔健保自付額,不再享有軍人優惠。
「因病停役」人員離營歸鄉報到後,其所屬縣市後備司令部(原稱
「團管部」)依停役之「證明書」判定體位,於判定前不實施點閱
及教育召集,由縣市後備司令部專冊列管。經複檢判定為常備兵體
位者,應予回役,補服現役役期。並由後備司令部依「常備兵回役
免予回役處理辦法」之規定審查後核定「回役」或「免予回役」,
經核定「回役」者召集入營補服役期,核定「免予回役」者,以後
備軍人列管,接受各項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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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國防部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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