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一般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廿一日第一二七次訓育委員會議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社團輔導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一般學生社團設立之程序如左:
一、經本校學生三十人以上發起,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社團章
程o
二、社團章程經通過後將章程送請學生社團委員會核備並向課外活動組申請設立登
記。於完成設立登記後,社團始正式成立,可開始活動。
三、社團章程變更時,準用前款規定。
社團成立之程序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其章程違反國家法令、學校法規者,學生
社團委員會或課外活動組應不予審核許可或辦理設立登記。 社團召集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對學生社團委員會與課外活動組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處分有異議
者,得於收到處分決定後十日內檢具理由書,向社團評議委員申請覆議,社團
評議委員會應於接受申請後三個星期內公佈覆議結束。覆議結果有溯及既往效
力,且不得對之聲明異議。
依第一項登記成立未滿一年之社團,為預備社團。經審核結果未升為一般社團
者,亦同。
第 三 條 社團設立登記,應於每學期開始上課後三個星期內辦理之,逾期不予受理。
社團改選登記,應於改選後三星期內辦理之。
第 四 條 社團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社址。
四、組織及職掌。
五、社團正、副負責人之選舉方式、任期及其他工作人員之任免程序。社團正副
負責人之任期分為一年及半年兩種,社團得自由選擇適用之。
六、社團大會之召開及決議方式。
七、經費。
八、設監事者。監事之產生及職掌。
九、章程之修改。
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十一、社團之解散及解散時社團財產之處理。
十二、其他事項。
第 五 條 社團之設立登記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社團章程。
二、幹部及社員名冊。
三、財產狀況。
四、主要活動項目。
五、成立經過及許可年月日。
六、其他重要事項。
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七日內為變更登記之申請。社團改選後之更
新登記事項與第一項同
第 六 條 社團之印信由課外活動組統一製發。
第 七 條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遵守所屬社團章程之規定。
第 八 條 社團負責人對內主持社務,對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社團。
第 九 條 依法當選之社團正副負責人由學校發給當選證書。如末向學生杜團委員會
報備,而中途改選,其當選無效。
社團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另行改選。但各社團另有代理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
第 十 條 社團負責人之改選,應於任期屆滿之學期上課終了前完成。
前項改選期間應由學生社團委員會公告之。
第 十一 條 任何社團之社員以擔任一個社團之負責人為限。(註:建議社團委員會
成立後,宜廢止幹事會,以免職權重疊。)
第 十二 條 社團登記後,社團章程、正副負責人及幹部變更,逾期末能變更登記者
,停止該社團該學期自變更登記截止後之活動補助費,學校設備之出借
及其他行政支援。社團改選後,變更登記期間屆滿前,請領活動補助費
,借用學校設備及其他行政支援者,課外活動組得請其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三 條 預備社團登記成立滿一年後,得經由學生社團委員會初審轉請學生社團
評議委員會覆核通過,升為一般社團。
前項初審標準由學生社團委員會訂定之。
第 十四 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審核結果,應於每學期上課開始後一個月內公告之。
審核結果未能升為一般社團者,其理由應一併予以公告。
不服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審核結果者,得於公告後十五日內檢具理由書向學生社團
評議委員會聲明異議,請求覆議。逾期或末附理由書者,均不予受理。
學生社團評議委員會應於前項請求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完成覆議決定。並附理由
公告之。對於本項覆議決定,不得聲明異議。
第 十五 條 社團聘請技藝指導老師以社團從事美術、音樂、體操、舞蹈、國術、擊
劍等藝術及武藝活動,以其他經學生社團評議委員會認可之活動項目為
限。
社團導師之聘請由各該社團報請學務處後由校長聘任之,聘期為一年應
聘之技藝指導老師,每週指導該杜團活動至少一次為原則。
第 十六 條 社團於章程變更後怠於辦理變更登記,或違背社團章程之行為情節嚴重
者。課外活動組或學生社團委員會得提請學生社團評議委員會為停社或
撤銷社團之處分。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公佈施行時,已於課外活動組登記有案之社團,應自本辦法施行
日之次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個星期內,依本辦法之規定,訂定社團章
程,辦理登記為一般社團。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經訓育委員會通過後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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