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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omercy (別輕言說放棄) 看板: B893023xx
標題: Re: 祝公行一人緣好笑來像白痴國文快被當阿福生日快樂
時間: Sun Apr 15 18:09:37 2001
表一、司法官考試應考規定
等別 特考(三等)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至55歲,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未列明之學歷系科,其所修課程專業科目有兩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者。
應試科目 <專業科目>
1.民法2.刑法3.民事訴訟法4.刑事訴訟法5.商事法6.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7.行政法
<共同科目>
憲法(87年起改為申論式試題)、國文(論文及公文、閱讀測驗)
口試10%(未達筆試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
成績計算 1.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不予錄取。
2.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55分,不予錄取
3.總成績以筆試占百分之九十;口試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擇優錄取。
附註 除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可擔任法官或檢察官外,具以下資格之一者亦得任用:
1.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亦即可以回任)
2.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3.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或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司法院或法務部審查合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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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眼雲煙 好像每一朵雲都是妳的抱歉
別說再見 已經沒有權利義務再去見面
過眼雲煙 眼淚已不再是傷心時的屋簷
別說再見 都是眷戀才讓愛情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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