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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893023xx 看板] 作者: nomercy (別輕言說放棄) 看板: B893023xx 標題: Re: 祝公行一人緣好笑來像白痴國文快被當阿福生日快樂 時間: Sun Apr 15 18:11:23 2001 ┌─┬─┬─┬───┬──────────────────┐ │等│職│職│ 類 │ │ │ │ │ │ │應     考    資     格│ │別│組│系│ 科 │                  │ ├─┼─┼─┼───┼──────────────────┤ │三│審│審│ 司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 │ │ │ │ │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 │ │ │ │ │ 、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法 │ 。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 │ │ │ │ │ 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 │ │ │檢│檢│ 官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者。│ │ ├─┼─┼───┼──────────────────┤ │ │法│司│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 │ │ │ │ 公 │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 │ │ │ │ 設 │ 、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辯 │ 。 │ │ │ │ │ 護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 │ │ │ │ 人 │ 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者。│ │ │ │ ├───┼──────────────────┤ │ │ │ │ 監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 │ │ │ │ │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 │ │ │ │ 獄 │ 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 │ │ │ │ 官 │ 試及格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行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 │等│務│法│ │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 │ │ │ │ 政 │ 、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 │ │ │ │ │ 執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 │ │ │ │ │ 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 │ │ │ │ │ 行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 │ │ │ │ │ 及格者。 │ │ │ │ │ 官 │ │ │ │ │ ├─┬─┼──────────────────┤ │ │ │ │檢│偵│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 │ │ │ │ │查│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 │ │ │ │ │實│ 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務│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 │ │ │ │ │組│ 試及格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行│行│察│財│ │ │ │ │ │ │經│ │ │ │ │ │ │實│ │ │ │ │ │ │務│ │ │ │ │ │ │組│ │ │ │ │ │事├─┤ │ │ │ │ │ │電│ │ │ │ │ │ │子│ │ │考│ │ │ │資│ │ │ │ │ │ │訊│ │ │ │ │ │務│組│ │ │ │ │ │ ├─┤ │ │ │ │ │ │營│ │ │ │ │ │ │繕│ │ │ │ │ │ │工│ │ │ │ │ │ │程│ │ │ │政│政│官│組│ │ │ ├─┼─┼─┴─┼──────────────────┤ │ │刑│法│ 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 │ │ │ │ │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科│ │ │ │ │ 醫 │ 或醫學系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 │ │ │ │ 師 │ 。 │ │ │事│ ├───┼──────────────────┤ │ │ │ │ 檢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 │ │ │ │ │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 │ │ │ │ │ 、中醫學、牙醫學、藥學、復健醫學│ │ │鑑│ │ │ 、護理、公共衛生、醫事檢驗、醫事│ │ │ │ │ 驗 │ 技術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 │ │ │ │ │  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     │ │ │ │ │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 │試│識│醫│ 員 │ 。 │ ├─┼─┼─┼───┼──────────────────┤ │四│法│司│ 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 │ │ 院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書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 │ │ │ │ 記 │ 試及格者。 │ │ │ │ │ 官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監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 │ │ 所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管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 │等│務│法│ 理 │ 試及格者。 │ │ │ │ │ 員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 │ │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 │ │ │ │ │ 試及格者。 │ │ │ │ │ 警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執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考│行│行│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達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 │ │ │ │ │ 試及格者。 │ │ │ │ │ 員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 ├───┼──────────────────┤ │ │ │ │ 執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 │ │ │ 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行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 │ │ │ │ │ 試及格者。 │ │試│政│政│ 員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附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 │ │ 下,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 │     │ 四十歲以下,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但法院書│ │ │ 記官不受四十歲上限之限制。     │ │ │二、表列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行政執行│ │   │ 官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科,其所修課│ │ │ 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 │ │ 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 │ 註 │ 考試。 │ └─────┴──────────────────────┘ --------------------------------------------------------------------------------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 │等│職│職│ 類 │應      試    科      目│ │ │ │ │   ├────────┬─────────────┤ │別│組│系│ 科 │普 通 科 目│專 業 科    目│ ├─┼─┼─┼───┼────────┼─────────────┤ │三│審│審│ 司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民法  │ │ │ │ │ │二、國文(論文、│四、刑法  │ │ │ │ │ │ 公文與閱讀測│五、民事訴訟法 │ │ │ │ │ 法 │ 驗) │六、刑事訴訟法  │ │ │ │ │ │ │七、商事法 │ │ │ │ │ │ │八、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 │ │ │檢│檢│ 官 │ │九、行政法 │ │ ├─┼─┼───┼────────┼─────────────┤ │ │法│司│ 公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民法  │ │ │ │ │ 設 │二、國文(論文、│四、刑法  │ │ │ │ │ 辯 │ 公文與閱讀測│五、民事訴訟法 │ │ │ │ │ 護 │ 驗) │六、刑事訴訟法  │ │ │ │ │ 人 │ │七、犯罪學  │ │ │ │ │ │ │八、商事法 │ │ │ │ ├───┼────────┼─────────────┤ │ │ │ │ 監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監獄行刑法 │ │ │ │ │ │二、國文(論文、│四、刑法  │ │ │ │ │ 獄 │ 公文與閱讀測│五、心理測驗 │ │ │ │ │ │ 驗) │六、監獄學  │ │ │ │ │ 官 │ │七、刑事政策及犯罪學  │ │ │ │ │ │ │八、諮商與輔導 │ │ │ │ ├───┼────────┼─────────────┤ │ │ │ │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 │ 行 │二、國文(論文、│四、民法  │ │等│ │ │ 政 │ 公文與閱讀測│五、民事訴訟法 │ │ │務│法│ 執 │ 驗) │六、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 │ │ │ │ 行 │ │七、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 │ │ │ │ │ 官 │ │八、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 │ │ │ │ │ │ │ │ │ │ │ ├─┬─┼────────┼─────────────┤ │ │ │ │檢│偵│一、中華民國憲法│三、行政法     │ │ │ │ │ │查│二、國文(論文、│四、刑法 │ │ │ │ │ │實│ 公文與閱讀測│五、智慧財產權法 │ │ │ │ │ │務│ 驗) │六、刑事訴訟法 │ │ │ │ │ │組│ │七、犯罪學       │ │ │ │ │ │ │ │八、英文       │ │ │ │ │ ├─┤ ├─────────────┤ │ │ │ │察│財│ │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 │ │經│ │四、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 │ │ │實│ │五、中級會計學  │ │ │ │ │ │務│ │六、銀行實務   │ │ │ │ │ │組│ │七、稅務法規      │ │ │行│行│ │ │ │八、審計學      │ │ │ │ │ ├─┤ ├─────────────┤ │ │ │ │事│電│ │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 │ │子│ │四、系統分析 │ │ │ │ │ │資│ │五、資料結構   │ │ │ │ │ │訊│ │六、計算機網路 │ │ │ │ │ │組│ │七、電子學與電路學   │ │考│ │ │ │ │ │八、程式語言     │ │ │ │ │ ├─┤ ├─────────────┤ │ │ │ │務│營│ │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 │ │ │ │ │ │ │四、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 │ │ │ │ │繕│ │  與結構學)  │ │ │ │ │ │ │ │五、結構設計 (包括鋼筋混凝│ │ │ │ │ │工│ │ 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 │ │ │ │ │ │ │六、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 │ │ │ │ │程│ │ 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 │ │ │ │ │ │ │七、營建法規 │ │ │政│政│官│組│ │八、政府採購法 │ │ ├─┼─┼─┴─┼────────┼─────────────┤ │ │刑│法│ 法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醫化學  │ │ │ │ │ │二、國文(論文、│四、解剖學及診斷學  │ │ │ │ │ 醫 │ 公文與閱讀測│五、病理學及精神病學  │ │ │ │ │ │ 驗) │六、法醫學 │ │ │事│ │ 師 │ │七、毒物學  │ │ │ │ │ │ │八、刑事訴訟法  │ │ │ │ ├───┼────────┼─────────────┤ │ │ │ │ 檢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生理學 │ │ │鑑│ │ │二、國文(論文、│四、解剖學 │ │ │ │ │ 驗 │ 公文與閱讀測│五、病理學 │ │ │ │ │ │ 驗) │六、內科學概論及外科學概論│ │ │ │ │ 員 │ │七、法醫學 │ │試│識│醫│ │ │八、臨床檢驗與毒物學 │ ├─┼─┼─┼───┼────────┼─────────────┤ │四│法│司│ │一、中華民國憲法│四、民法概要  │ │ │ │ │ 法 │ 概要   │五、刑法概要    │ │ │ │ │ 院 │二、國文(論文、│六、法院組織法  │ │ │ │ │ 書 │ 公文與閱讀測│七、訴訟法概要      │ │ │ │ │ 記 │  驗)    │ │ │ │ │ │ 官 │三、本國歷史與地│ │ │ │ │ │ │ 理概要 │ │ │ │ │ ├───┼────────┼─────────────┤ │ │ │ │ │一、中華民國憲法│四、監獄學概要  │ │ │ │ │ 監 │ 概要   │五、監獄行刑法概要    │ │ │ │ │ 所 │二、國文(論文、│六、刑法概要   │ │ │ │ │ 管 │ 公文與閱讀測│七、犯罪學概要 │ │ │ │ │ 理 │  驗)    │ │ │等│務│法│ 員 │三、本國歷史與地│ │ │ │ │ │ │ 理概要 │ │ │ │ │ ├───┼────────┼─────────────┤ │ │ │ │ 法 │一、中華民國憲法│四、行政法概要  │ │ │ │ │   │ 概要   │五、刑法概要    │ │ │ │ │ │二、國文(論文、│六、法院組織法  │ │ │ │ │ │ 公文與閱讀測│七、刑事訴訟法概要  │ │ │ │ │ │  驗)    │ │ │ │ │ │ │三、本國歷史與地│ │ │ │ │ │ 警 │ 理概要 │ │ │ │ │ ├───┼────────┼─────────────┤ │ │ │ │ 執 │一、中華民國憲法│四、民法概要  │ │考│行│行│ │ 概要   │五、刑法概要    │ │ │ │ │ │二、國文(論文、│六、強制執行法概要  │ │ │ │ │ 達 │ 公文與閱讀測│七、訴訟法概要 │ │ │ │ │ │  驗)    │ │ │ │ │ │ │三、本國歷史與地│ │ │ │ │ │ 員 │ 理概要 │ │ │ │ │ ├───┼────────┼─────────────┤ │ │ │ │ 執 │一、中華民國憲法│四、民法概要  │ │ │ │ │ │ 概要   │五、行政法概要   │ │ │ │ │ │二、國文(論文、│六、強制執行法概要  │ │ │ │ │ 行 │ 公文與閱讀測│七、訴訟法概要 │ │ │ │ │ │  驗)    │ │ │ │ │ │ │三、本國歷史與地│ │ │試│政│政│ 員 │ 理概要 │ │ └─┴─┴─┴───┴────────┴─────────────┘ -------------------------------------------------------------------------------- 附表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特殊規定) ┌─┬─┬─┬───┬──────────────────┐ │等│職│職│ 類 │ │ │ │ │ │   │體 格 檢 查 (特 殊 規 定)│ │別│組│系│ 科 │ │ ├─┼─┼─┼───┼──────────────────┤ │三│審│審│ 司 │應考人患有小兒麻痺、四肢不全或其他身│ │ │ │ │ 法 │體畸形,致不能以自身獨立行走或以手執│ │ │檢│檢│ 官 │筆書寫情形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 │ │法│司│ 監 │應考人患有身體畸形、四肢不全或裝有義│ │ │ │ │ 獄 │肢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 │ │ 官 │ │ │ │ │ │   │ │ │ │ │ ├───┼──────────────────┤ │ │ │ │ 行 │應考人患有小兒麻痺、四肢不全或其他身│ │ │ │ │ 政 │體畸形,致不能以自身獨立行走或以手執│ │ │ │ │ 執 │筆書寫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 │ │ 行 │ │ │ │ │ │ 官 │ │ │ │ │ ├─┬─┼──────────────────┤ │等│務│法│檢│偵│應考人患有小兒麻痺、四肢不全或其他身│ │ │ │ │ │查│體畸形,致不能以自身獨立行走或以手執│ │ │ │ │ │實│筆書寫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 │ │ │務│ │ │ │ │ │ │組│ │ │ │ │ │ ├─┤ │ │ │ │ │察│財│ │ │ │ │ │ │經│ │ │ │ │ │ │實│ │ │ │ │ │ │務│ │ │ │ │ │ │組│ │ │ │行│行│事├─┤ │ │ │ │ │ │電│ │ │ │ │ │ │子│ │ │ │ │ │ │資│ │ │考│ │ │ │訊│ │ │ │ │ │務│組│ │ │ │ │ │ ├─┤ │ │ │ │ │ │營│ │ │ │ │ │ │繕│ │ │ │ │ │ │工│ │ │ │ │ │ │程│ │ │ │政│政│官│組│ │ │ ├─┼─┼─┴─┼──────────────────┤ │ │刑│法│ 法 │應考人患有身體畸形、四肢不全或裝有義│ │ │ │ │ 醫 │肢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事│ │ 師 │ │ │ │ │ ├───┼──────────────────┤ │ │鑑│ │ 檢 │應考人患有身體畸形、四肢不全或裝有義│ │ │ │ │ 驗 │肢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試│識│醫│ 員 │ │ ├─┼─┼─┼───┼──────────────────┤ │四│法│司│ 法 │應考人患有小兒麻痺、四肢不全或其他身│ │ │ │ │ 院 │體畸形,致不能以自身獨立行走或以手執│ │ │ │ │ 書 │筆書寫情形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 │ │ 記 │ │ │ │ │ │ 官 │ │ │ │ │ ├───┼──────────────────┤ │ │ │ │ 監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 │ │ │ │ │合格: │ │ │ │ │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高度畸形妨害工作│ │ │ │ │ │ 者。 │ │ │ │ │ │二、身高(脫鞋)男生不及一六五公分,│ │ │ │ │ 所 │ 女生不及一六O公分者。 │ │ │ │ │ │三、體重(脫除外衣)男生不及五O公斤│ │ │ │ │ │ (身高一六五至一六八公分者,得減│ │等│務│法│ │ 為四八公斤),女生不及四五公斤(│ │ │ │ │ │ 身高一六O至一六三公分者,得減為│ │ │ │ │ 管 │ 四三公斤)。 │ │ │ │ │ │四、呼吸差不及五公分者。 │ │ │ │ │ │五、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O‧│ │ │ │ │ │ 三者。 │ │ │ │ │ │六、色盲或色弱者。 │ │ │ │ │ 理 │七、在體格檢驗時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 │ │ │ │ │八、有梅毒性疾病者。 │ │ │ │ │ │九、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 │ │ │ │ │ │十、胸部內臟疾病(含各種心瓣膜炎),│ │ │ │ │ │ 妨礙工作,不易治療者。 │ │ │ │ │ 員 │十一、不治之肌腱變常,骨膜及關節之慢│ │ │ │ │ │ 性疾患,其程度深重而影響動作者│ │ │ │ │ 、 │ 。 │ │考│行│行│ │十二、惡性腫瘍(腫瘤)及過大之良性腫│ │ │ │ │ 法 │ 瘍(腫瘤),妨礙工作者。 │ │ │ │ │ │十三、精神異常,言語知覺機能顯著障礙│ │ │ │ │ │ ,運動痳痺、癲癇及發作性神經系│ │ │ │ │ │ 統病患者。 │ │ │ │ │ │十四、其他重症疾患不易治癒及殘廢致不│ │ │ │ │ 警 │ 能服務者。 │ │ │ │ ├───┼──────────────────┤ │ │ │ │ 執 │應考人患有身體畸形、四肢不全或裝有義│ │ │ │ │ 達 │肢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 │ │ 員 │                  │ │ │ │ ├───┼──────────────────┤ │ │ │ │ 執 │應考人患有身體畸形、四肢不全或裝有義│ │ │ │ │ 行 │肢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試│政│政│ 員 │                  │ ├─┴─┴─┴───┴──────────────────┤ │附註:                   │ │ 一、應考人體格檢查可至下列醫療機構辦理: │ │  (一)公立醫院。 │ │  (二)教學醫院。 │ │  (三)直轄市衛生局所屬各區衛生所。 │ │  (四)縣市衛生局門診部及鄉鎮市區衛生所。 │ │ (五)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及全民健康保│ │   險特約醫院。 │ │ 二、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  但應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指定之單位簽證。│ │ 三、檢查費由應考人自行繳納,檢查時如發現特殊症狀,須│ │  經特別檢查,得由檢查機構另行酌收費用。 │ │ 四、檢查醫師核對體格檢查表內應考人所填各欄資料無訛及│ │  所貼相片與面貌相符後,應依表列檢查項目逐一檢查,│ │  詳細記載,並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 │  」字樣,再簽名蓋章及加蓋所屬之醫療機構印信。 │ │ 五、體格檢查表,由考選部定之,其內容應包括應考人個人│ │  身分資料、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檢查機構│ │  、檢查醫師、應考人自填病史等欄。 │ └────────────────────────────┘ -- 過眼雲煙 好像每一朵雲都是妳的抱歉 別說再見 已經沒有權利義務再去見面 過眼雲煙 眼淚已不再是傷心時的屋簷 別說再見 都是眷戀才讓愛情危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Nomercy.m4.ntu.edu.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swtp133-128.adsl.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