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nrei (Ev)
看板GUNDAM
標題Re: [情報] 有人賣拉克絲的I-CASH來營利 各位覺得괠…
時間Fri Sep 16 01:40:07 2005
嗯 因為我沒修著作權相關課程,所以並不了解
翻了一下法條拿出來大家討論討論
先定義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接著
第 100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原則上本章之罪屬告訴乃論,為不告不理
然而有原則就有例外,上列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
就屬此例外
第 91 條
1.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
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1 條
1.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2.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
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4 條
1.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
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就條文字面解釋.本案似乎並不符合一百條所列之情形
因此應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 引述《bribe (kola)》之銘言:
: 說盜版 太沉重拉
: wto之後 或許很多人說盜版 所以
: 盜版之嫌疑 是有 但不一定成立阿
: 1拉女神有你屬的駐冊商標嗎? 無商標之物 那就算檢舉 你得不到啥效果
: 變成你幫笨呆做事 又得不到回報阿
個人認為,說好聽點,叫做符合正義公理傳統道德良知善良風俗
講白點,有人看不過這賣家的所作所為,而出面阻止
和是不是幫笨呆做事完全是兩碼子的事
: 2有無販賣意圖也受爭議
有無販賣意圖?
嗯,那個網站叫做Yahoo奇摩拍賣吧
只要當事人是依自由意志在網站上刊登拍賣資訊
我想這有無販賣意圖就無須多談了吧
(還是拍賣網站現在是當相簿在用?)
其餘恕刪,下面所舉的兩個例子,跟本案並無直接關聯性
: 要管你就慢慢管吧
有人說的好,要用盜版就乖乖安靜的使用
別拿出來嘲弄使用正版的良民
同理,想坐視不管的人,恐怕也沒資格也沒那個權利
來嘲笑想認真處理違法事物的可憐善良老百姓吧.......
: 還有很多拉 如果真的想檢舉 還是問問各位 真的要幫笨呆賺錢嗎?
嗯,是否要檢舉此案,似乎與幫不幫笨呆賺錢並無邏輯上的直接關聯性
(當然,我不否認兩者間還是有一定的關聯性存在)
啊,題外話
笨呆要是賺不了錢,倒了我可是會感到很困擾的
我還想再多當鋼彈迷幾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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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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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nrei:我沒修相關課程,所以有錯誤請指正 210.58.173.208 09/16
→ Yanrei:(說不定要整篇刪掉......) 210.58.173.20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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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nrei 來自: 210.58.173.208 (09/16 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