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ngjacky (j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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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疑問] 退費問題
時間Tue May 11 21:04:35 2010
(原文恕簡)
你好,你文章中並沒有說你開卡了沒,我假設你尚未開卡且在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
而補習班基本上各縣市會有不同的自治管理規則,
但基本上會依教育部相關法規為之,規定大同小異,
以台北市為例(至於別縣市,請自行google之):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八條 補習班招生廣告內容,以名稱、班址、科別、師資及課程內容、班數、
招生人數、開課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入學資格及收退費規定為限
,不得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九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
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
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
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
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
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
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
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
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可以看得出來,基本上如果在開卡日前第六十日 而 欲提出退費申請時,
他是不能扣你超過1000元的,而且應該比1000元少,
如果第一期是10000元的話,他只能扣你500元(10000*0.05),
所以你一先去,就問櫃台一學期(六個月)是多少錢,另外一個學期必須全額退費。
至於課本,你根本沒有用過,沒有什麼好不能退的,
櫃台說的不要全信,那個費用就是學費,不要囉嗦。
我之前要退費時(30個月),櫃台也先是跟我說要被扣3期*0.05的費用(要三千多塊吶)
真的是很過份,騙那些不知法的人民嗎?
如果他堅持不退,那你可以說:「好,如果算不清楚,那我們來找消保官幫忙算好了,
我就是要退這樣的錢(堅決狀);還是找公平會好了,你們根本廣告不實(針對課本)…」。
至於其他的情形,也是按照上述法規退費,請自行計算,在此不贅述。
雖然櫃姐也是受命於老闆,但她們這種欺瞞消費者退費事宜的方式真的不可取,
這也是為什麼我要來打這篇回應文的原因,
希望大家去之前請先鑽研一下法條,想好說詞,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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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96.69
→ jungjacky:如果是未成年人(20歲以下),可與父母同去 05/11 21:06
→ jungjacky:基本上要找朋友陪你去,因為櫃檯會用團體方式砲轟你 05/11 21:07
→ jungjacky:一副你來亂的樣子,根本不是好嗎, 05/11 21:09
→ jungjacky:這是最基本、符合法律規定的消費者權益,謝謝 05/11 21:10
推 millegg:我退費時臉很臭+完全不婉轉 很快就退好了 05/11 22:41
→ millegg:順便簡單加一句:我有查過法條說可以退 05/11 22:42
※ 編輯: jungjacky 來自: 203.67.96.114 (05/12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