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jeng2001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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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加油刷卡被拒 他提告敗訴
時間Wed Jun 25 00:54:08 2008
※ 引述《jijeng2001 (Jack)》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加油刷卡被拒 他提告敗訴
: 時間: Tue Jun 24 23:06:0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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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13.33 (06/24 23:08)
: → ezpaper:照j大的說法 加油站可以拒絕刷卡 銀行卻要負責 真怪 06/24 23:24
: → jijeng2001:契約是有相對性的,E大可以思考一個問題,「誰」承諾 06/24 23:30
: → jijeng2001:你可以用信用卡支付代替現金交易的? 06/24 23:30
: → AdPiG:等等 這新聞重點不是因為加油站堅持要滿300才給刷? 06/24 23:38
: → ezpaper:加油站可以拒絕刷卡?! 那誰要賠償?誰要負責? 發卡行?! 06/24 23:40
: 推 maydaychi:或許原告"應該"告發卡銀行,但請求權基礎是什麼?原告因為 06/24 23:54
: → maydaychi:發卡銀行所提供的卡片到加油站,而加油站不給刷卡,侵害了 06/24 23:54
: → maydaychi:原告什麼權利或利益?而又致原告受有如何之"損害"? 06/24 23:56
: 推 richjf:一事不再理...好像也不能改告銀行. 06/25 00:09
: → jijeng2001:我覺得直接以債務不履行為請求權基礎就好 06/25 00:39
參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第六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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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過去法院判決見解
收單銀行、特約商店這時都屬於發卡銀行之履行輔助人
然契約義務還是存在發卡銀行身上
所以當持卡人識別信用卡組織之標示
欲於商家使用信用卡卻被拒絕긊未能提供使用信用卡交易而違反契約義務之契約相對人應該還是發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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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13.33
→ ezpaper:所以求償的關係是"持卡人-發卡行-收單行-加油站"嗎? 06/25 01:26
→ jijeng2001:更嚴格來說..應該是 06/25 01:33
→ jijeng2001:持卡人-發卡銀行-信用卡組織-收單銀行-加油站(特店) 06/25 01:33
推 sakura0123:如果有這樣的關係 持卡人應該可以行使代位權吧 06/25 10:42
→ sakura0123:而且若持卡人不應該告加油站 應該一開始案件就被駁回 06/25 10:43
→ jijeng2001:代位權不是高興說要行使就可以行使!而且本案原告應該 06/25 11:08
→ jijeng2001:用的是184侵權行為,不會有當事人不適格問題 06/25 11:08
→ sakura0123:那持卡人到底可不可以告加油站呢? 06/25 11:16
→ jijeng2001:你要告當然還是可以告,會不會成功的問題而已! 06/25 11:27
→ jijeng2001:告加油站要用侵權行為,要證明故意過失、不法行為 06/25 11:28
→ jijeng2001:侵害他人權利、權益受損、因果關係.. 06/25 11:29
→ jijeng2001:如果我是原告,我會選擇告發卡銀行,以契約為基礎 06/25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