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jeng2001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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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信用卡公司的保密義務(邱毅/邱義仁事件)
時間Fri Jul 11 11:58:31 2008
本來有點懶得補充了!因為還要去查法條出來,
不過想想在網路上給予傳達正確觀念也是教育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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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6.59.42.69
: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42.69 (07/10 19:43)
: → kh:在我國法律制度下 你必須要證明損害 才能請求賠償 這是最大問題 07/10 21:39
: → kh:你告了 又如何?你的名譽還是其他財產權受到多少侵害?舉證? 07/10 21:40
這部分K大的理解有點錯誤
在我國關於個資侵害優先適用個資法
個資法第28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所以在這部分舉證責任在台新銀行,並不是原告
如果銀行是公營行庫,也許有可能適用到前條,那就是無過失責任
另外,依28條適用27之結果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
。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
幣二千萬元為限。
換成白話文來說
如果今天是我的資料被洩漏,我可不可以告台新
當然可以,告了之後舉證責任誰要負?台新要負!
我要不要證明我的損害額?
可以不用,不用的話,就是請求精神慰撫金,
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但如果我有財產損害,或認為我的名譽損害超過此額度
那麼這時候我要能證明我的所受損害額超過十萬
大家可能覺得每人十萬很少?
對個人也許,但因為個案人數通常很多,
看日本的幾個案件,金額動輒幾億、幾十億!
對企業就很有差了!
那麼為什麼台灣告的人少?因為訴訟曠日廢時
除非如M大說,為了追求社會正義,很少有人願意花時間打官司只為了最高十萬元
而且相對人還是銀行!!!!!!
我們的個資法為了解決此一問題
已經仿效日本等其他國家,在修正草案中加入團體訴訟制度
讓公益團體可以代替當事人提起訴訟
且草案中也將總額上限拿掉了!!
那麼這麼好的規定什麼時候要過?
那就要問問立委諸公了!!
個資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已經兩三年,到現在還不見天日!
可能他們太忙了!忙著爆料,沒有空管這種處罰他們消息來源的法案!
為什麼我對K大拿美國來比較如此不以為然呢?
我想這是K大不瞭解美國的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
美國在1970年代末期or80(詳細時間忘了!懶得查)通過銀行秘密法
什麼叫銀行秘密法?保護客戶資料嗎?
不是!是規定那些被認為應該是銀行秘密的客戶資料在什麼情況下,
政府機關、國會可以強制取得(別忘了!邱大委員可是不分區!)
911事件後又通過愛國者法,讓政府機關可以更容易取得當事人資料!
再說銀行部分
1999通過Gramm-leach-bliley Act,俗稱金融現代化法
主要是關於金融跨業經營
其中關於金融資訊隱私規定翻成白話文之後是這樣說的
金融集團間互相分享、使用客戶資料不用跟客戶說,客戶也不能表達意見或行使權力
(例如:國泰人壽可以把我的資料任意給國泰世華...)
金融機構也可以將客戶資料分享給非關係企業的第三人
(例如國泰世華又把我的資料給了中國信託)
但做這件事情要向我揭露,如果我不同意,可以叫他「以後」不可以再做(opt-out)
這是原則性規定,當然後來金融監理機關有做修正
這樣的規定事實上是比我國寬鬆許多的!!
至於那個「告翻了」的問題
歸根究底,應該回到我國到底要不要允許懲罰性賠償金的討論!
這講下去就太遠了!
不過簡單來說,美國就是有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才會有天價賠償額的出現!
後話:我又認真了.....
覺得我常在卡板回文太認真!板主應該賞我一個M才是!!
話說回來,M可以幹嘛?
: → jijeng2001:我想這部分主要會請求精神慰撫金 07/10 22:22
: 推 maydaychi:不必說一定要請求精神慰撫金,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07/10 22:54
: → maydaychi:例如要求銀行登報道歉,刊登澄清啟示,銀行花的刊費不會比 07/10 22:55
: → maydaychi:賠給你的金額少.. 07/10 22:55
: → jijeng2001:哈...我比較愛錢耶.... 07/10 23:23
: 推 maydaychi:依照往例,當事人越是表現得想拿錢的態度,判賠的金額都不 07/11 11:15
: → maydaychi:高..最好是裝一下要替社會伸張正義,回復自己名譽清白,再 07/11 11:16
: → maydaychi:來"額外"說也想請求一點慰撫金,通常都all pass 07/11 11:17
: → jijeng2001:其實這問題可以扯回台灣到底要不要允許懲罰性賠償金的 07/11 11:25
: → jijeng2001:討論 07/1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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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62.165
推 birdchen:專業 07/11 12:35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47.47 (07/11 13:12)
推 annie:真的是上了一課 07/11 13:43
→ pooty:版主不會給你m的..請放心 07/11 15:40
→ jijeng2001:那還好M真的不能用來幹嘛! 07/11 15:50
→ pooty:你看看版主m的,都是什麼新聞類的剪下貼上的。有深度的,反 07/11 15:51
→ pooty:而都沒反應,連版友熱心分享的心得,也當做沒看到 07/11 15:51
→ pooty:不要說的太深,有人看不懂.. 07/11 15:52
→ jijeng2001:我有努力盡量白話一點了啦!我還有舉例耶! 07/11 15:54
→ jijeng2001:其實也不是真的要討M啦!只是偶爾會在卡板分享用卡法律 07/11 15:56
→ jijeng2001:知識,打這些漏漏長,又要小心不要講錯也很累,版上文 07/11 15:57
→ jijeng2001:章數多,一段時間後就移除掉了!我覺得這些法律知識應 07/11 15:58
→ jijeng2001:該也是有用的吧!說不定以後也有人有興趣! 07/11 15:58
推 ennazus:專業文,讓人增長法律常識 07/11 19:25
推 horusli:看卡版 長知識 07/11 22:30
推 jaohsien:受教了~~感謝~~ 07/12 00:06
推 QQGirl:pooty你是吃太飽撐著嗎 07/12 12:56
推 pooty:不行哦...要戰嗎? 07/12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