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jeng2001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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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信用卡公司的保密義務(邱毅/邱義仁事件)
時間Thu Jul 10 19:40:15 2008
台新早就是累犯了!!
上次趙建銘事件被罰已經是第二次
之前也因相似事件被罰一次!
我想台新銀高層應該也很煩
因為顯然內控的漏洞跟問題還是存在
台新銀原來衝發卡量衝很兇
幾次事件加上停卡處分
對信用卡業務衝擊很大
※ 引述《kh (Bad Godesberg)》之銘言:
: 這如果在美國 銀行早就被告到翻過去
: 可是在台灣 我們的心力還得放在解釋自己的消費
但我覺得這個論述是有問題的
就監理機制而言
在台灣,難道主管機關沒有罰嗎?
有罰!但新聞沒興趣報!
因為邱毅是報料英雄,趙建銘是人人喊打...
就個人民事請求而言
要不要告是邱毅仁/趙建銘/陳致中...的問題
但作為政治人物
他的考量應該不只有要不要求償的問題
因為他是政治人物,所以他才選擇要花心力解釋,而不是告銀行
但如果今天被揭露的人是我
我決定告銀行,法律有沒有請求權基礎?有沒有加重的責任?
法院有沒有可以尋求的機制,判決會不會支持我?
我可以很清楚的跟你說
以上這些都有!!!!
所以告不告?這純粹就是被爆料人個人的選擇
但引伸到美國如何、台灣如何
就「告」的層次來說,其實並沒有太大意義!
另外補充一下
其實台灣對金融隱私的規範比美國還要嚴格很多!
: 建議持有台新銀行信用卡的人兒
: 對於一些較私密的消費不要用台新的卡
: 你不知道哪天你會不會功成名就 會不會被人挖出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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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42.69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42.69 (07/10 19:43)
→ kh:在我國法律制度下 你必須要證明損害 才能請求賠償 這是最大問題 07/10 21:39
→ kh:你告了 又如何?你的名譽還是其他財產權受到多少侵害?舉證? 07/10 21:40
→ jijeng2001:我想這部分主要會請求精神慰撫金 07/10 22:22
推 maydaychi:不必說一定要請求精神慰撫金,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07/10 22:54
→ maydaychi:例如要求銀行登報道歉,刊登澄清啟示,銀行花的刊費不會比 07/10 22:55
→ maydaychi:賠給你的金額少.. 07/10 22:55
→ jijeng2001:哈...我比較愛錢耶.... 07/10 23:23
推 maydaychi:依照往例,當事人越是表現得想拿錢的態度,判賠的金額都不 07/11 11:15
→ maydaychi:高..最好是裝一下要替社會伸張正義,回復自己名譽清白,再 07/11 11:16
→ maydaychi:來"額外"說也想請求一點慰撫金,通常都all pass 07/11 11:17
→ jijeng2001:其實這問題可以扯回台灣到底要不要允許懲罰性賠償金的 07/11 11:25
→ jijeng2001:討論 07/11 11:33
推 hono1:不犯罪為何怕人查.... 07/11 14:01
推 achu520:樓上... 07/11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