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jeng2001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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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Taipei_dep 版主處分未依置底版規 且處 …
時間Mon May 19 09:41:03 2008
※ 引述《afukada (C'est La Vie)》之銘言:
: ※ 引述《jijeng2001 (Jack)》之銘言:
: 板主已於4/24公告跨板貼文者水桶
: 因此此部分版主之處置並無錯誤
: 但請板主即刻修改板規5.
: 以免之後又有板友誤觸此條板規
: 關於水桶部分請板主多加注意
: 由於板友並不會就每條公告都加以閱讀
: 請板主就此次處分以予減輕
: afukada
以下係回應公寓板板主於246文之推文,並請求小組長裁示:
小組長此處是要求您就此次處分以予減輕,
但您目前是全面性修正板規,
減輕跨板貼文之永久水桶處分!
這是關於板規之修正,(無論係對05/01版板規修正或對04/24公告修正)
但並未對本人處分以予減輕!
誠如本人一直提及,
您在04/23, 04/24分別對此類事件有所公告,
然本人進板後,僅閱讀置底05/01最新版本公告,
因本人有所疏忽,漏讀板規,以致誤觸板規,
對您劣文處分並無爭議,
但對適用04/24公告處分,而非置底之05/01板規認未盡合情合理!
並而依您一再強調,提出申訴,
並獲得小組長之裁定,希望您減輕本次處置!
且您此次再修正板規,並無另外公告,
且關於九十天水桶乃於今日05/19再次修正,
本人認為不應適用於本案,
本人目前所追求的僅為本人個案,及在您今日修正板規前與我有相同處遇板友之案件中,
關於「個案之正義」!
2008/05/19 AM 9:53 補充並向小組長提問
經本人於本PO文提醒後,
公寓板板主已於版上另行作板規更新公告!
感謝公寓板板主之從善如流!
但該板主於該公告中表示「劣文水桶送了就不會收回」
請問此句話是否表示該公寓板板主將不會依照小組長之指示,
對本人此次處分予以另行減輕嗎?
本人再次重申,本人進板後閱讀者為置底標明05/01之板規,
以公寓板公告數量之多,
既然置底板規已載明為05/01版本,
本人直覺反應當為無庸再注意05/01前之公告,
未能詳讀先前所有公告,或為本人之疏忽,
然小組長亦已表示,此種僅以公告,卻未修正板規之方式易造成板友誤觸板規,
就此次處分應以予減輕!
顯見此種疏忽仍有情有可原之處,應以予減輕其處分!
在此懇求小組長要求公寓板主應依您先前裁示
對本案,及有相同情形之個案予以減輕處分,
且依本人僅供小組長卓參之個人拙見,
吾人應適用05/01版板規,亦即第一次劣文、第二次劣文+水桶!
2008/05/19 PM1:06 再次補充
剛剛查詢公寓板板主之狀態
發現該板主在名片檔留下以下字句
「請違規的狗別在亂吠了好咪?」
個人之名片檔雖屬個人自由創作,
但仍屬所有板友得查詢共見共聞之處
該板主以上行為似有違法刑法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或公然侮辱(309條)相關規定之虞
退萬步言,縱不論法律相關規定,
該板主作為維持公寓板秩序之中立第三者,
而以「狗亂吠」來戲稱依其建議提出申訴之板友
上開發言亦似有不當,
懇請小組長就此事一併處理!
2008/05/19 PM2:10 又要補充,已經有點無奈!
經其他板友告知,
發現公寓板板主在Hate板 20803文 發言用字更加不堪,
這已不是有違反刑法之虞了,
Hate板文章已經明確構成刑法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之規範要件了!
唉~我從來沒有否認違規,
只是說明自己無意中誤觸規定,板主公告不需如此用語,
並請求相關處置應按照合理合情之程序罷了!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又關於散布於眾之定義雖有解釋空間,
然依現行實務見解
「將訊息放在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上,屬於「散佈於眾」的行為,
如果該訊息有指出具體的內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
以上文字摘錄自東森新聞,數位法律
http://www.ettoday.com/2001/07/18/322-5222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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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56.22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56.22 (05/19 09:59)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56.22 (05/19 10:02)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56.22 (05/19 10:09)
→ nekosan:你少在那邊曲解我的公告 我要求道歉 05/19 10:17
→ nekosan:已說過小組長若覺得我還處置不當 可以告知 05/19 10:17
→ nekosan:你斷章取義 怎麼不貼出我完整公告? 05/19 10:19
→ nekosan:不要在為自己違規找藉口了 05/19 10:20
→ nekosan:4/24公告已經說明的很清楚 你在繼續鑽漏洞吧 05/19 10:21
→ nekosan:小組長已說我水桶無不當 若減輕為90天還不夠的話 05/19 10:23
→ nekosan:請小組長告知 05/19 10:23
→ jijeng2001:可否請你解釋一下哪裡曲解了你的公告? 05/19 10:27
→ jijeng2001:5/1置底板規與4/24公告內容不一致.還可以這麼兇!? 05/19 10:28
→ nekosan:請問此句話是否表示該公寓板板主將不會依照小組長之指示, 05/19 10:29
→ jijeng2001:我在爭取我的權益,在你眼中變成我在鑽漏洞? 好大的官威 05/19 10:30
→ nekosan:違規就是違規 沒啥好說的 05/19 10:30
→ nekosan:小組長也說我水桶並無不當 我也減輕永久水桶 05/19 10:31
→ nekosan:呵 何來權益之說? 光是自刪文章你就站不住腳了 不是嗎? 05/19 10:31
→ jijeng2001:我有否認過違規嗎? 有問題的是你違規的處分方式. 05/19 10:32
→ nekosan:你理當是該收到三張罰單的 05/19 10:32
→ jijeng2001:既然違規, 當然自刪啊, 難道再等你劣文嗎? 05/19 10:33
→ jijeng2001:版友違規, 有自覺刪文 這不是好事嗎? 05/19 10:34
→ nekosan:9號文章我直接刪除沒劣退 本以減輕處分 05/19 10:34
→ nekosan:水桶也以永久水桶 改以90天 小組長對我處分還嫌過重 05/19 10:35
→ nekosan:可以指教告知~ 05/19 10:35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56.22 (05/19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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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56.22 (05/19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