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想私下去信向小組長提供一些意見,
但考量此事既已提出罷免申請
公開討論或有其意義與必要性
故而於公開版面提出意見
據悉,公寓板現任板主目前尚未成年,
依民法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然房屋租賃,無論是出租或租屋均屬法律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訂立契約
法律如此規定必有其適當之考量!
是以,當公寓板所涉及行為需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方得為之時
以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管理該板是否妥適則有待商榷!!
再者,因該板主未成年,未具備處理房屋租賃事務所要求之完全行為能力,
而顯對許多房屋租賃契約行為涉及之問題不甚熟悉
也因此在管理板務上因其不熟悉交易實務而有所侷限
此種侷限亦已影響板友權益,
此亦更見由未成年人管理該板之不適當!
以上意見,尚望小組長納入考量!
相關法條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引述《asasadad (mio)》之銘言:
: ※ 引述《asasadad (mio)》之銘言:
: : [無/台北/文山]2房2廳1衛,近興隆公園
: ^^^^^
: 沒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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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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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123.21 (06/01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