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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算是轉貼文,文中學長並非小弟,只是想分享一下 小弟第一次看完後深深認同文末一句話的意義:「自己的尊嚴,要靠自己爭取」 各位可以參考看看, 文中第一人稱係為當事人,部分有可能引發爭議者都盡量拿掉了..... ----------------------------我是分隔線----------------------------- 大概在今年二月份左右,我在某路口開單時攔到一個年輕人紅燈右轉, 本來是小違規(罰六百),我也只是攔下來想罵罵他不是真的要開他, 結果他老兄比我還兇,三字經髒話出口就是一大串.(他X的,雞X毛,警察吃大X的), 又是要找分局長,又是問候我母親, 本來想說要開你罰單是從你口袋中拿錢,被罵幾句也就算了, 口頭上制止他,結果他氣焰更囂張,回去就申訴. 本來嘛,開人罰單,接人申訴也是天經地義, 我也忍氣吞聲回復申訴了,結果這老兄還去督察組檢舉我是個刁警, 說我在外面胡做非為,專找善良老百姓的麻煩, 要求調閱忠光口的監視器以證明他的清白. 接著,督察組的交辦單就來了,我不但寫了報告, 還被要求打譯文,還要檢附錄音光碟.. 民眾檢舉只要出一張嘴,警察就要提出一切事證來證明自己不是一個白痴, 出門只會找善良老百姓的麻煩?警察不能證明自己無罪, 反而成為督察單位處分的依據?這樣對嗎? 法院不是原則推定公務員係從事公務,不致故意陷人於罪, 除非異議人能提出具體事證外, 原則上公務人員單方行政裁定是不須負舉證責任的嗎? 怎麼長官沒去過法院出庭所以不懂嗎? 這口氣我吞不下去,於是我挑了一個風和日麗的日子, 自己去地院按鈴申告.由地檢署受理. 接著檢察官指揮偵察隊製作我的筆錄.(換我出一張嘴了吧^^) 精采的來了 等到偵察隊通知那個老兄來製作[妨礙公務-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施侮辱]時, 換他老兄傻眼了. 他老兄來作筆錄時,還有臉帶一個警界的長官來為他侮辱警察被移送而關說. 我只回一句:[有什麼事,等到庭上再說] 出偵察庭時,檢察官只問那老兄:[你知不知道警員當時著制服在執行職務?] 答:[我知道] 問:[那你有沒有用那些髒話罵唐警員?] 答:[我不記得了] 問:[我知道你會這麼說,那我播放警員提供的全程錄音來回復記憶] 答:[.............] 問:[現在想起來了嗎?] 答:[如果錄音上有,那就是有,只是因為當天天氣很熱, 所以我不認為那些話有侮辱警員的意思,不然,請檢察官解釋一下什麼叫做髒話?] 問:[是我在問你,還是你在問我?] 答:[.............檢察官大人,我也有要去找警員道歉跟找他和解,可是我都找不到他, 才會到現在還沒有辦法和解] 警員答:[檢座,他在說謊,我又沒有收押禁見,天天都在站路口,處理車禍, 怎麼其他人要見我都可以,就他找不到我?是有沒有心而已. 請檢座記錄我的意見:對方沒有悔意,告訴人請求從重求刑] 以上偵察庭結束 這位老兄開完偵察庭後追出來拉著我說:[警員,真的抱歉,我最近要結婚了, 很擔心為了這個官司會結不成,可不可以給我個機會跟你和解?] 警員:[我現在趕著回去,恐怕沒空, 不然你再找時間來隊上,我再排時間跟你見面] 三天後,這位老兄還是帶著一位長官來談和解. 我直接告訴這位長官:[長官,因為你有出面,我也不再刁難這位老兄, 不然,我本來是要先從洗門風開始玩起.. 我本來是要開口十八萬元,讓他殺價到十五萬元, 但既然你出面,我們不要再玩牌了,直接告訴你底牌是十萬元, 不要再講其他價錢了.否則我也覺得我會委曲.] 老兄跳起來:[什麼,十萬元,那不用了,反正我也沒錢,我就去被關就好了, 法官判幾個月我就去關幾個月好了.如果我女朋友因為我去關而不能等我, 那也是我的命.] 唐警員:[你想得太天真了,你以為你去關,我就會放過你嗎? 我告訴你,法官可能會判六個月以下讓你易科罰金, 折一日一千元就是十八萬,就算打八折判四個月, 也要十二萬,要嘛你去關四個月,要嘛罰十二萬] 老兄:[那我去關四個月好了] 唐警員:[所以我說你天真.只要法院有罪判決確定, 我立刻提出民事告訴求償,金額還是十萬元, 只要你有罪,民事就一定成立,只是法官可能也是十萬打個八折, 沒關係,你去關四個月,再加上這八萬,我也還能接受.] 老兄:[....我沒有錢,判八萬也沒有用.] 唐警員:[我知道你會這麼說,你不知道這個世界上有一個行政執行署嗎? 你有本事就宣告破產,一輩子沒有薪水讓我扣不到, 不然,我一定追到你公司告訴你主管這件事情及要求主張強制扣薪.. 不相信可以試試看] 隔了兩天,這位老兄在我們分隊某員警見證下,簽下無條件投降同意書, 條件如下:[現金賠償五萬元,另分期每月匯五千至警員帳戶至五萬元為止, 及登報向警察道歉.] 只是後續有些事出乎我意料之外,就是檢察署還是依公訴移送地院, 結果他也緊張,我也緊張(因為錢已經收了,也同意和解了) 向地檢詢問的結果是因為我主張公訴的侮辱公務員,所以一定要送, 如果當初是用公然侮辱,在地檢就可以結掉了......又學一招... 好了,到了精彩大結局的時侯了, 地院簡易判決主文如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348號), 本院判決如下: XXX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臺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臺萬元. 結論是,他總共付給我十萬元,付給國家三萬元,換取他的自由及前科. 這件故事告訴我們結論: 自己的尊嚴,要自己去爭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09.230
anivan:看了有種快意之感 10/29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