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ps (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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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勝投資格
時間Fri Aug 25 20:37:44 2006
兩位回答我問題的板友說要投到五局
可是我記得的不是這樣耶...
以中職的規則來講 是依投手表現及投球局數來決定的吧!
為此
我去翻出規則來了~請笑納...
規則10.19 勝利投手及敗戰投手(WINNING AND LOSING PITCHER)勝利投手及敗戰投手
(A)先發投手至少投完5局後退出,此時該隊仍在領先狀態,中途並未平手或落後且至結束為止亦仍在領先狀態等條件俱全時始得給予勝利投手之記錄。
(B)為決定勝利投手,先發投手至少應投5局之規定係適用於6局以上之比賽。倘比賽於5局結束者,先發投手至少應投完4局後退出,且於此時該隊不但應在領先之狀態,於以後各局亦應在領先狀態者,始予勝利投手之記錄。
(C)勝隊的先發投手因不具備(A)(B)各項條件而未能獲得記錄為勝利投手時,倘有2人以上後援投手出場,則依下列規定決定勝利投手。
(1)先發投手之任務中,勝隊奪得領先且保持至結束時。依記錄員之判斷,認為某一後援投手對該場勝利作最有效之投球者給與勝利投手之記錄。
(2)比賽進行中,無論任何局倘有一次成為同分者,關於勝、敗投手之決定,以該時起,視為比賽重新開始處理之。
(3)如對方曾一度領先,至此時之所有投手,均不給與勝利投手之記錄,但如對方領先,而投手繼續投球,本隊轉敗為勝再奪取領先而能維持到結束時,給予該投手為勝利投手記錄。
(4)某一後援投手之任務中,若本隊奪得領先而且該領先以能保持到最後,則給予該投手為勝利投手記錄。但該後援投手球時間短暫,且成效不著,則不給予勝利投手記錄,而接替他出場之後援投手,為保持領先而有充分且優異表現者,應給予勝利投手記錄。
【註】給予後援投手為勝利投手之實施細則:職棒六年起實施
依照棒協棒球規則委員會所頒布之「棒球規則應用上的解釋」,對棒球規則10.19中(C)部份之解釋如下:
首先比較各投手的投球局數多寡,再檢討每個人的投球內容來決定勝利投手。
出場的救援投手的投球局數如有差1局以上時,則多投的投手為勝利投手。
投球的局數幾乎一樣,或者相差不滿1局(1/3局,2/3局)時,則檢討每個人的投球內容,記錄員判定投球較有成效的投手為勝利投手,此時,在自己的任務中取得領導地位的投手優先取決。
此項實施細則自職棒六年起實施。
(D)投手因被代打或代跑替換而退出之局中如有得分,退出之投手如合於下述情形者,該項得分應記錄在該投手任務中之所得。即該投手退出為止,是在領先,或退出之該局得到領先而且該領先維持到最後,如果把退出該局之得分記錄為該投手任務中所得,則可以當為勝利投手。
(E)投手因被對隊得分領先而退出,或退出後因成為自己之責任得分才被領先,以後本隊得分未曾拉平或領先者,無論投球局數多少,則最初被對隊得分領先之投手記為敗戰投手。
(F)除非投手完投(COMPLETE GAME)不得給予完封勝利(SHUT-OUT)記錄,但在第一局中無出局亦無失分時,代替出場之投手限於無失分狀態將比賽結束時,雖非為完投投手,仍可給予完封勝利之記錄,如投手由2人以上接連完成完封時,應在聯盟投手成績裡附加說明。
(G)非錦標賽(NON-CHAMPIONSHIP GAMES),例如明星球隊比賽(ALL-STAR GAME)時,事先決定投球局數為2或3局,而勝隊獲得決勝分並領先至終場,則獲決勝分時任投球之投手(先發或後援)為勝利投手。但如勝隊奪得一面倒之領先後,該投手被大量得分而退場(KNOCK-OUT)而依記分員之判斷後援投手較有資格為勝利投手時不在此限。
【註】像前述決定勝利投手時,通常是給與得分領先當時之投手(先發或後援)為習慣,但記錄員判斷其他投手比該投手之投球對於得到勝利更有貢獻時,亦得記錄後者為勝利投手。
得分相同之比賽,最後一局有2人以上出任投手時,取得最後出局投手給與獲同分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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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51.10
推 JimmyHsu0420:沒錯 看完規則以後 5局之後勝投的判定是照規則沒錯 08/25 20:41
→ JimmyHsu0420:可是如果中繼投手 五局尚未結束下來 什麼都沒有!!! 08/25 20:42
推 pttbest:嗯嗯 08/25 20:44
推 johnps:請把 (C) 與 (C)-(1) 一起看完= = orz... 08/25 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