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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職棒經營的謬思《四》 發 表 人TCT(lynnminmay83) 發表時間2003/07/06 20:01:03 孫子兵法行軍篇有云:「卒未親附而罰之,則不服,不服則難用。卒已親附而罰不行,則 不可用。故令之以文,齊之以武,是謂必取。令素行以教其民,則民服,令不素行以教其 民,則民不服;令素行,與眾相得也。」中職向來予人缺乏誠信之感,不認同者先別發火 ,聽我細說從頭,相信可以讓諸位先進大賢了解筆者之意。那要從何講起呢?就從中職最 受人詬病的「不定存續約」講起吧! 讓我們將時光回到職棒成立前的那一年民國78年吧!在棒協理事長唐盼盼與兄弟飯店負責 人洪騰勝的奔走下,許多知名球星為了實現自己與眾人的理想,與兄弟、味全、統一、三 商球團共同成立了「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並在法律知識不足與彼此都是熟人情況下,聽 信了球團老闆的片面之詞,簽下了極盡保護球團單方面的合約,就此將一輩子賣給了球團 !也就是「不定存續約」的由來! 此約一簽,表示: 1.轉隊要有得到球團的同意。 2.轉行要有得到球團的同意。 3.成績不理想,球團可以不適任的理由在任何時候片面解約。 4.長期性受傷,球團可以不適任的理由在任何時候片面解約。 5.無出場機會,球團可以不適任的理由在任何時候片面解約。 重點是這份合約跟當初球員和球團間所知有很大的一段距離,也就是球團是以幾近欺騙的 方式讓球員簽下這份「不定存續約」!也達成球團控制球員的目的! 職業運動的契約簽訂雙方:球團與球員,彼此是處於平等的地位,並非是處於業餘的顧傭 關係,契約保障的也是雙方權益,雙方不可任意片面解約,球員不可任意跳槽或退休,球 團不可任意解雇球員,球團提供好的環境讓球員安心打球,球員提供好的表現回報球團的 照顧,這是契約的精神!若雙方任一方不尊重這份契約,那他就沒立場去怪罪對方也去違 反契約規定,則是必須認清的事實。 中職欺騙球員簽下「不平等合約」,球員權益毫無保障,球團又無法提供一個可以安心打 球的環境,1996年8月2日,兄弟隊在台中比賽結束之後,包括陳義信、洪一中、李文傳、陳 逸松、吳復連等人被黑道份子押走,甚至還進入飯店要押走李居明、林易增、王光輝三人 ,幸虧三人當時並不在房間才逃過一劫,結果吳復連被人用槍柄擊傷頭部而頭破血流,洪 一中被拖進飯店廁所毒打一頓(據說口含著槍管被毒打),五名球員被押在酒店裡整個晚 上,一直到天快亮時,這些有如驚弓之鳥的球員才被釋回。黑道威脅球員最大規模的一次是 在嘉義,黑道份子當街攔車,持槍威脅時報鷹全員,據說,只是據說,當時是由郭建成出 面擺平的。 許多人以「黑鷹事件」來統稱當年的放水案,說到底是很不公平的說法,導致許多新進球 迷以為只有時報鷹隊球員放水收黑錢,卻不知當年打放水球的球員遍級各隊,而可憐的鷹 隊球員中至少有八成是處於「被迫收錢」的情況,郭建成當年承受黑道壓力有多大,也不 是球迷所能想像的,廖敏雄是一個老實人,卻被黑道以武力強迫他配合放水(有人說他曾 被人全身埋在土裡威脅),球員無奈的收了第一次錢,把柄落在黑道手上,之後想不配合 都不行了。球員向球團反應要求保護,希望球團出錢擺平一切以絕後患,並善盡保護球員 的責任,希望球團不要報警以免招致報復,球團為了以免沒完沒了而向警方報案,這個舉 動卻讓被綁球員大為不忿,大哥們就算被抓,出獄後又是一條好漢,到時向球員實施報復 怎麼辦?球員要拋頭露面四處比賽,與黑暗中的勢力不同,未來難保不會有相同事件發生 。 當然球團也有透過私下的方式找人解決,卻未見成效,球團無力保護球員,卻又在合約上 吃定球員,這是中職缺乏職業意識的明證,也是不尊重契約的表現,又有何資格要求球員 照約行事?一定有人說簽了約就得照辦,誰叫球員當初要簽名!這種說法是最最可笑的, 中職不仁在先,怎能怪罪球員不義在後?職棒十年(1999年)味全龍解散的原因,不也是 兄弟洪瑞河將加盟金提升到一億台幣的緣故?又怎能怪罪遠雄集團宣布縮手?可笑的是洪 瑞河當年還在媒體上大放厥詞,指責遠雄不顧大局!球員為了尋找一個安全的環境而跳槽 ,中職不思己錯卻怪罪球員無情無義,威脅要斷絕球員職業生命,只是為了他們手下有著 球員的一張賣身契,球員為了球隊拚命所得到回報是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