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
1.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依據法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情節重大且有確切犯罪嫌疑之事證者移送法辦。
2.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依據法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對情節重大且有確切犯罪嫌疑之事證者,移送法辦。
3.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依據法條: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第342條背信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一、情節重大且有事實明確符合本款要件者,即移送法辦。
二、保險契約文件』之範圍建議以示範條款第1條所定之文件為限。
三、參照銀行存款之作業,業務員應不得代客戶刻印、保管印章及代為填寫
相關文件,以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4.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依據法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8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一、其情節重大且已明確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第342條背信罪之要件者,
即移送法辦。
二、若未達觸犯刑法之程度者,由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處理。
5.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
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依據法條: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第342條背信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9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一、情節重大且有事實明確符合本款要件者,即移送法辦。
二、若業務員未經授權代收保費,而予挪用或侵占僅成立普通侵占罪,若經授權
代收保費而予挪用或侵占者,則成立業務侵占罪。
三、若僅侵害要保人之財產法益,保險公司得主動協助要保人提出告訴。侵害保
險人法益,則得採告訴方式處理。
四、收受保費縱未依規定交付正式收據,惟如確有解繳公司者,似尚無涉及
犯罪之情,建議此種情形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處理。
6.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其他公司營
業、信譽。
依據法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或同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妨害信用罪為告訴乃論罪,須被害人始得提出訴追(即受損害之保險公司,
通常非保險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建議由因此受損害之公司依法提出告訴,
所屬公司若非受害者則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處理。
7.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依據法條: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一、建議於有確切犯罪嫌疑之事證者,即移送法辦。
二、因妨害信用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由保險人採告發方式處理。
8.其他犯罪事證已臻明確之行為,足堪認定有損及保戶或保險公司權益。
依據法條:該當各具體法律規定之罪
行政管理: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8款規定撤銷登錄
說明:一、建議於有確切犯罪嫌疑之事證者,即移送法辦。
二、侵害保戶或登錄公司以外其他法人之法益,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者,
保險人得採告發方式處理。
三、侵害保險人法益,保險人則採告訴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