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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shan (羅仙戰魔)》之銘言: : 擔心有前科的人可以看一下這篇 : 感謝ksk0516大大提供 : http://www.smart-life.com.tw/pages/step1-2_detail.php?ct_id= : 8&cs_id=90&cd_id=424 : (麻煩連起來) 棒X版 一PO就被刪除 沒辦法 犯罪都會留下前科嗎? 我國刑事法規並沒有明確針對前科所定出的定義,但一般社會大眾仍對於是否有「前科」 這件事十分在意,甚至有些公司會以此來作為聘僱員工的標準,因此對於犯罪後是否留下 「前科紀錄」就變的十分敏感,因此所謂前科的定義就有許多說法,其中最常見的有兩種 解釋,一個是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只要你有進出法院的紀錄,基本上就有所謂的「 前案」,當然,這並不能代表你有所謂的前科,只能說你有「進出法院」的紀錄,這並不 算是一般對前科定義的認知。 另一個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良民證,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前科紀錄 」, 是受刑人有受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才會紀錄, 因此若宣告易科罰金或緩刑期滿 ,該筆刑事紀錄便予註銷,即不會留下所謂的「前科紀錄」,這是一般較常見的實務說法 ,對受刑人之寬容度也較高,給予重新開始之機會。 參考法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 ,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以上是 原PO 提供網址================================= 再來套用 毀謗 以及 公然侮辱 毀謗: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公然侮辱: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總之 人頭還是字 端看 原告 的後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39.237
nadoka:不懂你的意思 05/07 20:12
andy80209:就是他PO在棒球版被刪除 05/0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