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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xixin (sn)》之銘言: : 借個標題一問 : 法律上有所謂的"以原就被"的原則 : 但是這次的事件 似乎中標的鄉民散居各地 : 那麼原告在高雄向檢察官提起告訴 : 這樣看起來好像是沒有問題 : 不過我又考慮到一點 : 事件是發生在ptt上的(雖然是虛擬的網際網路) : 而ptt屬於台灣大學 台大在台北 : 那麼是否應該以事件發生地 台北 : 以台北地方法院作為提起告訴的管轄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土地管轄)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第 6 條 (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 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7 條 (相牽連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第 8 條 (管轄競合)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 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院 第 一 節 管轄 第 1 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及「以原被就」原則,目的乃在 於保護被告之利益,防止原告隨時隨地濫行提起訴訟,故訴訟應由被告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為原則。 就在pdf檔的前幾行 寫的這麼清楚 需要我白話解釋? -- 如果你像我一樣沒料,那你就乖乖推文吧。 NY-Yankee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5.118
Hevak:s56這兩天一直出現法律回文...@@ 推 05/07 21:09
A6:我一直都乖乖的推文 XD 05/07 21:09
nadoka:目前已經15萬了 呵呵 05/07 21:10
MikeMyers:苦主+1 剛上站就收到信 05/07 21:10
nadoka:專業的來了 05/07 21:10
gary27:所以我住北部他必須來北部提起訴訟?? 05/07 21:11
nadoka:#1A0jJkM_ (ask) 名單 看你們要換MSN還是怎樣囧 05/07 21:11
linxixin:所以我說以原就被哪裡錯了= = 我從頭到尾都這樣說啊... 05/07 21:11
你明明就說原告你明明就說原告你明明就說原告你明明就說原告你明明就說原告你明明就 你明明就說原告你明明就說原告你明明就說原告你明明就說原告你明明就說原告你明明就
nwonash:我在新竹 所以要去台北連署= =? 05/07 21:12
A6:紅的明顯這串讓 #1A0Rty3C (ask) 我底下的推文贏了 wwwwwww 05/07 21:12
MikeMyers:所以他要來台北?? 05/07 21:13
A6:不好意思 我很幼稚 05/07 21:13
nadoka:67.MikeMyers 板主亂劣退 05/07 21:13
sxt56862:XDDDDDDDDDD這也要告 ? 酷了 05/07 21:13
※ 編輯: sgracee5566 來自: 140.119.135.118 (05/07 21:14)
sxt56862:可以反告她誣告+精神賠償 05/07 21:14
MikeMyers:我那篇裡面沒有指名道姓 這樣也能告?? 05/07 21:14
andy80209:所以他提了 不一定起訴 起訴不一定有罪 05/07 21:14
sxt56862:而且沒有髒話!!! 這也要告 太強 強!!!!!!!!!!!!!!!!!!!!! 05/07 21:14
andy80209:但是他就抓人怕事 不懂法 05/07 21:14
MikeMyers:不要偏離主題啦.....大家縣在是同一陣線的 05/07 21:15
sexobmai:給樓上 你要拿出文章內容才能判斷..妳這樣講誰會知道 05/07 21:15
janhon:有沒有寫證就亂撒信 不知道有沒有構成恐嚇或者誣告 05/07 21:15
nadoka:16萬出現了 05/07 21:16
andy80209:這才是真的法律野球阿XD 05/07 21:16
sangis:Hello 我是16號 我喜愛動物 05/07 21:17
ksk0516:我說一下 可以跟原告要證據 不一定連署的內容 05/07 21:18
A6:推回來 05/07 21:18
ksk0516: 是 05/07 21:18
apman:比較好奇這樣寄信要求和解是否有恐嚇取財之虞? 05/07 21:19
ksk0516:我的那篇是在baseballXXXX的 05/07 21:19
andy80209:不算恐嚇 你頂多反告她汙告 如果進入司法 05/07 21:19
shyangs:鄉民別怕,巴哈網友都硬頸到判決出來... 05/07 21:19
janhon:反告誣告可以提出兩萬塊賠償嗎? 這樣才有賺頭 05/07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