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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針對您以及相類似的問題,提出些微個人看法: 首先,該前版主之指摘情事是否即該當刑法309條,個人以為不無疑問,首先行為人 是否具有具有故意使他人名譽受損之故意,即非無疑問,次按,刑法310條,關於可 受公平之事,惟適當之評論者係屬言論自由之範疇,是以德以阻卻違法,查本案, 管見以為應屬可受公評之事,無理由隱板,且在電子公佈欄(bbs)之公開板以其版主 之權力任意為之,即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是以,管見以為其是否真如前版主所言可該 當刑法309條,不無疑問。 且,我稍微看一下,有些只是說「廢」等語形容,此就該當本條,不無疑問。 其次,該版主已先和解可以勉去訟累為理由作為誘因,管見以為可看出其老練之手法, 何以見得,因無論形事訴訟法是以被告犯罪行為地或是住居所為管轄,或是民事訴訟法 ,以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為管轄,皆無由該版主所言,尤其提出告訴後,您必定 會有奔波之累,當然本案可能會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之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問題,但是 管見以為和解不用以此為考量。 最後,管見以為,雖該版主「經與承辦檢察官相驗所呈之文章證據皆成立」,管見深不 以為然,一來,綜觀本案,檢方在深入調察後,而非單憑一方之詞,就不一定會起訴, 申言之,本案有其可能不起訴或緩起訴,更甚者,檢方真的起訴,法院亦即有可能以簡 易庭處理,則根本只需要書面審理,且法院亦可能為緩刑處理,尤其在學生或是初犯者 的情況下,緩刑的機會更是大,當然被告的承受真的被判拘役時,一天之拘役需至少1000 元抵扣,但基本上,管見以為該版主不過以此訴訟求取其財產利益罷了。 且罰金不過300元,法官自會斟酌不可能顯失比例,而判處極高之拘役。 僅供您參酌。 --- 附帶提到(因為突然想到) 假使該版主刑事案件敗訴,則民事上其必須舉證其真實受有損害,且具因果關係, 針對這點相當好辯解,一各虛擬世界之ID即代表一個人實體之人即可討論,且又 因此使其受有名譽精神上損害,管見以為相當難以證明,且還要有因果關係, 因此民事上要成立更是困難。 建議可以把被寄發信件之人聯合起來,在收到起訴書後(假使真的有起訴),把該 版主以前之惡行蒐集起來,讓法官形成心證,去明瞭該版主曾有素行不良之紀錄, 且該版主曾經為此而為道歉之文,亦是有力證據,蓋該版主皆已經知悉隱板有其不 妥,嗣候卻又任意以訴訟資源為要脅,更有其不具正當性之處,因此建議你們合力 起來,一起打氣。 不過,我想可以覺得一各經驗,以後盡量慎言,不過我想你們以後必定會多注意的, 加油! ----- 最後,個人的感想,此位板主真像某些國外大廠,控告侵權人,一一寄信給侵權人要求 和解,造成人心惶惶,以求其最大利益,真是有其一套。 要是我,我不會跟他和解,要告就來吧!我也會讓他多請一些假,最後再讓他敗訴。 ※ 引述《Roshan (羅仙戰魔)》之銘言: : 我剛剛收到以下這封信, : 搞笑的是我在棒球版根本不能發文。 : 棒球XXXX版也只發過call game文, : hate不是拿來洩憤用的嗎? : 可是我卻收到下面這封信。 : 請問這是詐騙集團嗎? : 作者 paXXXXXX (小XX╮(╯_╰)╭) : 標題 [通告] 3/24棒球板主paXXXXXX妨害名譽案 : 時間 Thu May 7 17:05:56 2009 : ─────────────────────────────────────── : 收信人你好,我是棒球板前板主paXXXXXX : 因為3/24我依照規定進行報備隱板清理文章 : 但受到你的人身攻擊..看板是Baseball或BaseballXXXX或是hate : 本人已經於3/27檢附相關備份文章紀錄於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 : 於4/27收到檢方傳票,並已於昨日開完高雄地區的首次偵查庭 : 經與承辦檢察官相驗所呈之文章證據皆成立 : 你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309條,檢方並已函台大PTT站方以及 : 你的上網IP位置進行比對,檢方有詢問我是否要隨即移送 : 犯行當地的地檢署進行法院方起訴,或是有何和解條件 : 經過考慮,我提出PTT公開道歉以及新台幣一萬元和解金為唯一和解條件 : 從今日起一星期可與我進行私下和解 : 第二次偵查庭為5/13,屆時我便請檢方直接進行移送起訴 : 進入訴訟程序後我便不再接受和解,並會於院方判決後提起民事訴訟賠償 : 言盡於此,為免你南北來回奔波出庭,以及工作或是學校請假問題 : 也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就請你詳細考慮是否與我進行和解後由本人撤銷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06.123
andy80209:結論:就是死要錢而已 05/07 21:48
andy80209:跟某罵絲特一樣阿 05/07 21:49
Roshan:專業!真正專業! 05/07 21:50
andy80209:這篇可以寄信給那些名單的人了 05/07 21:51
※ 編輯: keyman0208 來自: 140.114.206.123 (05/07 21:59)
sgracee5566:起訴時原告要繳納費用1000元 @@ 05/07 21:51
sgracee5566:有沒有興趣讓他告一下 法官應該是裁定原告負擔啦 05/07 21:52
finalmiss:看起來是學法律的,但是你309跟310應該要重看了 05/07 21:52
Roshan:我突然想讓他告看看!躍躍欲試了 05/07 21:52
nwonash:那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 = 05/07 21:57
KU0:好精采 推一個 05/07 22:01
keyman0208:感謝f大提醒,我記錯條文,311是310之阻卻事由而非309 05/07 22:01
keyman0208:但按實務見解具體事實適用310,抽象事實適用309,且起 05/07 22:02
keyman0208:訴法條亦非該版主所指為309而受拘束,當然F大再多多討 05/07 22:03
keyman0208:論,我論述上的缺失,畢竟刑法很久沒碰。 05/07 22:03
keyman0208:' 岡查了一下書,有論者提及311可作為刑法27章全部之阻 05/07 22:08
keyman0208:卻事由,即言之,309情況下亦有可能有311之適用。 05/07 22:08
cruising:他是自由業 不用請假的!!! 05/07 22:21
ksk0516:謝謝你的意見 05/07 22:41
RobertAlexy:寫文章少用管見 不然很像在賣弄 05/07 23:10
RobertAlexy:你有些地方寫我覺得 有些寫管見更是怪 05/07 23:10
keyman0208:謝謝樓上學長指教,我以後會在BBS少用這些字眼避免誤會 05/07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