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GambleGhos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刑事訴訟法第 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本件是網路犯罪,網路具有跨區域的性質,所以難以界定管轄權,目前 台灣實務在認定網路犯罪的法院管轄權上見解不一,不過住所、居所與所在地 較無疑問,但是在行為地上,亦即犯罪地,新竹地院前院長王銘勇認為行為伺 服器所在地可為犯罪地。 原告告了一堆人,除非這些人全住在同一個地方,不然管轄權就有問題,我個 人是建議每位當事人可以發文去法院聲請移轉管轄,看到時候是誰舟車勞頓。 而這也可以當成談判的籌碼之一。 雖然本案的檢察官已經諭知雙方和解,但仍然有以下問題: 1.僅審酌原告所提證據,亦即 ptt上之文章,但該文章僅有帳號,未有當事人 姓名等,以一般刑事程序來說並不合理。 2.檢察官為傳喚被告即要求原告與被告和解,對被告權益之保障顯有不足。 個人建議除聲請移轉管轄之外,被告應有下列行為: 1.打電話至法院瞭解案情。 2.立即聲請民事調解。 以上為各人看法,希望原告看了以後不要告我 Q_Q --- 喔對了,相關訴狀範例在司法院網站有,可以自己寫,不用透過律師。 還有就是,為什麼不去法律板問而要在這裡問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08.48
andy80209:1那邊 因為是會員制 所以帳號=人 05/07 22:12
sgracee5566: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05/07 22:14
sgracee5566: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쌠 05/07 22:14
sgracee5566: 難其公平者 05/07 22:15
sgracee5566:而且移轉管轄好像是寫.... 05/07 22:16
sgracee5566:算了 @@ 我不清楚應該是合併還是移轉 05/07 22:17
grop:本案應該是被告可以聲請移轉,原告可以聲請合併 05/07 22:18
sgracee5566:soga 05/07 22:19
grop:我認為癥結點在於被告是不是共犯,有沒有犯意之聯絡 05/07 22:19
grop:如果不是共犯,那每個都是獨立的被告,每件都移轉 05/07 22:20
grop:我看到時候是誰舟車勞頓 XD 05/07 22:21
sgracee5566:著名一下 應該去pttlifelaw 不是law @@ 05/07 22:21
sgracee5566:順便問一下 我查到的資料是原告要付裁判費 05/07 22:21
sgracee5566:但在pttlifelaw卻有人說不用付裁判費 05/07 22:22
sgracee5566:哪個才是對的? 05/07 22:22
grop:刑事案件沒有裁判費 05/07 22:23
sgracee5566:但照理來說會上訴民事要求損害賠償才對 05/07 22:23
finalmiss: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他不必出庭,哪來舟車勞頓? 05/07 22:27
grop:如果起訴以後用附帶民事訴訟就不用裁判費 05/07 22:27
grop:如果還在偵察階段的話,他會不出庭嗎? 05/07 22:28
finalmiss:偵查階段因為檢察一體,原則上沒有管轄問題 05/07 22:28
grop:強者我律師學長是說不移轉基於偵察便利的實務作法? 05/07 22:32
keyman0208:王銘勇法官教我網路犯罪的老師耶XD 想不到會提到老師@@ 05/07 23:22
bomberhack:因為分案調查,不是重大事件的話,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05/08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