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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yman0208 (keyman)》之銘言: : 你好, : 針對您以及相類似的問題,提出些微個人看法: : 首先,該前版主之指摘情事是否即該當刑法309條,個人以為不無疑問,首先行為人 : 是否具有具有故意使他人名譽受損之故意,即非無疑問,次按,刑法310條,關於可 : 受公平之事,惟適當之評論者係屬言論自由之範疇,是以德以阻卻違法,查本案, : 管見以為應屬可受公評之事,無理由隱板,且在電子公佈欄(bbs)之公開板以其版主 : 之權力任意為之,即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是以,管見以為其是否真如前版主所言可該 : 當刑法309條,不無疑問。 本來有點懶得回,不過既然有推文討論就回一下. 可受公評之事就不說了,311基本上是阻卻誹謗罪.附帶提一下,311的不罰性質是什麼還有爭 議,直接說阻卻違法也有點太快了. 行為人是否具有具有故意使他人名譽受損之故意,這是刑總的問題,行為人只要知道他罵的 詞具有侮辱意味就該當309的故意了,不以故意使他人名譽受損為必要. 如果以林山田老師的見解那更廣,認為行為人是否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意圖,或他人名譽是 否因行為人的侮辱行為而受損 , 都跟本罪的成立無關 . : 且,我稍微看一下,有些只是說「廢」等語形容,此就該當本條,不無疑問。 : 其次,該版主已先和解可以勉去訟累為理由作為誘因,管見以為可看出其老練之手法, : 何以見得,因無論形事訴訟法是以被告犯罪行為地或是住居所為管轄,或是民事訴訟法 : ,以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為管轄,皆無由該版主所言,尤其提出告訴後,您必定 : 會有奔波之累,當然本案可能會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之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問題,但是 : 管見以為和解不用以此為考量。 : 最後,管見以為,雖該版主「經與承辦檢察官相驗所呈之文章證據皆成立」,管見深不 : 以為然,一來,綜觀本案,檢方在深入調察後,而非單憑一方之詞,就不一定會起訴, : 申言之,本案有其可能不起訴或緩起訴,更甚者,檢方真的起訴,法院亦即有可能以簡 有告訴人的案件,尤其向這種在BBS上幾乎可以說證據確鑿的案件,檢察官用緩起訴跟不起訴 的誘因會比較低,因為如果緩起訴或不起訴,告訴人還可以再議甚至交付審判 . : 易庭處理,則根本只需要書面審理,且法院亦可能為緩刑處理,尤其在學生或是初犯者 : 的情況下,緩刑的機會更是大,當然被告的承受真的被判拘役時,一天之拘役需至少1000 : 元抵扣,但基本上,管見以為該版主不過以此訴訟求取其財產利益罷了。 : 且罰金不過300元,法官自會斟酌不可能顯失比例,而判處極高之拘役。 : 僅供您參酌。 罰金請不要忘記刑法施行法1-1條第2項的30倍. 另外,不論緩起訴或緩刑,基本上都可以命行為人道歉,道歉基本上是跑不掉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2.125 ※ 編輯: finalmiss 來自: 140.119.202.125 (05/07 22:24)
LoveMoon:推這篇 05/07 22:39
keyman0208:感謝指教,我有在下面回文討論,在歡迎給予我指教^^ 05/07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