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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ip,假使又是學習法律之人,那就應該是政大法律(研)的高材生,感謝賜教, 看完回覆後,一些想法交流一下。 ※ 引述《finalmiss ()》之銘言: : ※ 引述《keyman0208 (keyman)》之銘言: : : 你好, : : 針對您以及相類似的問題,提出些微個人看法: : : 首先,該前版主之指摘情事是否即該當刑法309條,個人以為不無疑問,首先行為人 : : 是否具有具有故意使他人名譽受損之故意,即非無疑問,次按,刑法310條,關於可 : : 受公平之事,惟適當之評論者係屬言論自由之範疇,是以德以阻卻違法,查本案, : : 管見以為應屬可受公評之事,無理由隱板,且在電子公佈欄(bbs)之公開板以其版主 : : 之權力任意為之,即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是以,管見以為其是否真如前版主所言可該 : : 當刑法309條,不無疑問。 : 本來有點懶得回,不過既然有推文討論就回一下. : 可受公評之事就不說了,311基本上是阻卻誹謗罪.附帶提一下,311的不罰性質是什麼還有爭 : 議,直接說阻卻違法也有點太快了. 1.當然採取狹義之見解,311只能用以310之阻卻,但不無論者提出311可用於整章(27章) 關於言論自由之阻卻,是以採取此說309並非不能適用。 2.當然您論及以「阻卻違法」稍嫌速斷,個人不是很了解您這句話是指我論述311在309的 適用有誤(假使這部份,我上一點已經提及我的看法),假使您的意思是採取林山田師, 認為311是用以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而非在違法行討論的層次!? (這部份,我不是很確 定,您是指我推理太快,或涵攝有問題!?) 再麻煩多多指教嚕! : 行為人是否具有具有故意使他人名譽受損之故意,這是刑總的問題,行為人只要知道他罵的 : 詞具有侮辱意味就該當309的故意了,不以故意使他人名譽受損為必要. : 如果以林山田老師的見解那更廣,認為行為人是否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意圖,或他人名譽是 : 否因行為人的侮辱行為而受損 , 都跟本罪的成立無關 . 主觀要件於309之解釋上,有論者提出行為人必須有貶低他人人格之目的方足以成立本罪 之意圖故意(甘添貴師採取需有意圖故意),當然,假使採取您的見解,林山田師認為只 要有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即已足,而不需有意圖,當然這就看每個人的見解。 基本上,這部分我是贊成甘添貴之見解,須行為人需有意圖,始足當之。 且,學說上也有認為行為人主觀上之行為必須認識客觀上之行為有足以使他人之精神上、 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使具備故意。(可參方律師刑法分則,頁1-143),是以 ,本案,此該行為人在憤怒之極短時間下,所為之行為,是否已經認識到上述這些, 不無疑問。 所以管見以為這不只是刑總的問題。 : : 且,我稍微看一下,有些只是說「廢」等語形容,此就該當本條,不無疑問。 : : 其次,該版主已先和解可以勉去訟累為理由作為誘因,管見以為可看出其老練之手法, : : 何以見得,因無論形事訴訟法是以被告犯罪行為地或是住居所為管轄,或是民事訴訟法 : : ,以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為管轄,皆無由該版主所言,尤其提出告訴後,您必定 : : 會有奔波之累,當然本案可能會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之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問題,但是 : : 管見以為和解不用以此為考量。 : : 最後,管見以為,雖該版主「經與承辦檢察官相驗所呈之文章證據皆成立」,管見深不 : : 以為然,一來,綜觀本案,檢方在深入調察後,而非單憑一方之詞,就不一定會起訴, : : 申言之,本案有其可能不起訴或緩起訴,更甚者,檢方真的起訴,法院亦即有可能以簡 : 有告訴人的案件,尤其向這種在BBS上幾乎可以說證據確鑿的案件,檢察官用緩起訴跟不起訴 : 的誘因會比較低,因為如果緩起訴或不起訴,告訴人還可以再議甚至交付審判 . 這部份,是否提供足夠之誘因,實務上操作,我不清楚,但是刑訴253-1條,關於緩起訴 之適用,管見以為與您所述之「證據確鑿的案件」應無涉,因為檢方應衡量全案之輕重, 應予證據確鑿與否應無涉,當然假使您有這方面的實務經驗,已經知悉實務上都這樣操作 ,當然可採,否則按本條緩起訴立法目的,並非如此。 蓋因緩起訴就是用以舒緩案源,管見以為反而在極輕微且證據確鑿的案件,更有其適用 之目的。 當然告訴人有再議甚至交付審判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自不待言,但我覺得這無關 緩起訴或不起訴與否無涉。此不過是後續賦予告訴權人之權利而已。 : : 易庭處理,則根本只需要書面審理,且法院亦可能為緩刑處理,尤其在學生或是初犯者 : : 的情況下,緩刑的機會更是大,當然被告的承受真的被判拘役時,一天之拘役需至少1000 : : 元抵扣,但基本上,管見以為該版主不過以此訴訟求取其財產利益罷了。 : : 且罰金不過300元,法官自會斟酌不可能顯失比例,而判處極高之拘役。 : : 僅供您參酌。 : 罰金請不要忘記刑法施行法1-1條第2項的30倍. : 另外,不論緩起訴或緩刑,基本上都可以命行為人道歉,道歉基本上是跑不掉的. 這部份,刑法施行法1-1條第2項,我的確沒注意到,感謝提醒。 當然,我從不認為此該被控行為人不該道歉,即言之,藉由相同之當初的發言管道在為 道歉而回覆該有的名譽,我也認為有其必要,我相信這些行為人亦不排斥,只是我不認 同該版主以一萬元和解之行為而已。 以上,簡短回覆,歡迎再給予我賜教,互相學習,也幫忙這些同學或行為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06.123
hunterneon:能不能用較簡單的方式說明給我們這些被告= = 05/07 22:52
andy80209:1F+1 雖然我沒被告 但是我不是科班出身 看的霧煞煞.. 05/07 22:54
sgracee5566:討論完自然會有簡述 05/07 22:55
yayagogo:可以看我那篇 我剛剛打電話問完110了= = 05/07 22:56
sgracee5566:可是他們討論的跟你問鴿子的地方不一樣啊 囧> 05/07 22:57
nwonash:那我覺得他應該先去告周星馳(誤) 因為我是用他電影的台詞 05/07 22:58
keyman0208:罰金等都是繳給國家,與當事人無涉,當事人要獲得賠償 05/07 23:04
keyman0208:需要另外獲得民事的勝訴,他需要證明受有損害&因果關係 05/07 23:05
keyman0208:至於前科,以前老師說院檢警系統可查,但一般人無法得 05/07 23:06
keyman0208:知,除非你以後要當管理人不能有背信等前科,否則我覺 05/07 23:06
keyman0208:得不需要太考量(每人想法不同),而依法現在309條罰金上 05/07 23:07
Robbit1024:有時候學說跟實務是差很遠的 要用主觀一時氣憤不知道去 05/07 23:08
keyman0208:現已經提高到罰金9000(300*30),併附說明。 05/07 23:08
Robbit1024:抗辯....我只能說我打到現在沒幾個法檢愛看學說的 05/07 23:09
Robbit1024:引用實務判決永遠比所謂學說好用多了 05/07 23:09
LoveMoon:現在這篇比較篇學理探討 跟被告沒有太多直接關係 05/07 23:09
BVt:r大 因為上級審的意見影響比學說大 05/07 23:10
BVt:判決會被上級審推翻不會被教授推翻XD 05/07 23:11
Robbit1024:"主觀上之行為必須認識 憤怒之極短時間"去抗辯 耶 很難 05/07 23:11
sgracee5566:哇靠 真的有律師出來了 我剛剛才看完 R大的文 05/07 23:11
Robbit1024:不過我認為的確金額還蠻高的 如果是我我不會接受 05/07 23:12
keyman0208:上面有大師出現了XD那就要有勞大家接棒幫忙了!所以按 05/07 23:12
RobertAlexy:有論者認為啥跟實務認為啥是兩回事情 05/07 23:12
Robbit1024:如果"真的"涉及公然侮辱 道歉我願意 賠償我認為可以視 05/07 23:13
keyman0208:實務,各位律師學長姊們以為該當機會極大嚕!? 05/07 23:13
Robbit1024:自己能力去判斷 金額太高讓法院去判斷就好 05/07 23:13
RobertAlexy:你可以學著用法學資料檢索去查查判決 05/07 23:13
keyman0208:不過縱使查了法源,我也沒辦法知悉每位之事實,因此難 05/07 23:14
Robbit1024:陳述事實跟出庭悔意拿出來 比你去法院爭辯有用多了 05/07 23:14
Robbit1024:尤其這種小案件 ...只能說浪費司法資源 05/07 23:15
yayagogo:請問R大 如果有悔意是不是比較容易判緩起訴? 05/07 23:15
keyman0208:以判斷,當然我只覺得有位以「廢」若該當有點太誇張XD 05/07 23:16
Robbit1024:這部分討論過就是虛擬人物的ID 是否該當 05/07 23:16
Robbit1024:實務自己都有不同看法 如果承認ID為保護之標的 05/07 23:17
keyman0208:有悔過書可能較易獲得緩起訴或緩刑,惟檢院有其裁量權 05/07 23:17
Robbit1024:辱罵的話語 要說不該當很難喔 尤其是罵類似廢物白癡 05/07 23:17
Robbit1024:所以我雖然愛跟人吵架 但是絕對不會用此類言語... 05/07 23:18
Robbit1024:上法院很浪費時間 如果為了可以賺錢的上就算了.... 05/07 23:18
yayagogo:那請問如果我只罵國罵一個字這樣?我很有悔意 05/07 23:18
Robbit1024:被無聊的人告 真的有點倒霉 被告的就先找出來你們罵了 05/07 23:19
Robbit1024:哪些話語吧 能好好談就好好談 有時候告的也是氣頭上 05/07 23:19
Robbit1024:國罵真的不要對人 我看過有人就為了這個字鄰居來找律師 05/07 23:21
Robbit1024:要告對方的 除非你不是針對人而僅為語氣助詞...@@! 05/07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