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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令 中華民國43年10月1日 (肆參)府民三字第九三三八四號 事由:為通知人民之公文書上不得沿用日據時代街道名稱,仰知照。 各縣市政府(局) 省屬各機關 : 一 查本省光復後,為破除日本統治觀念,對於各縣市未合我國國情或含有日本 色彩之街道名稱均經予以改正,各機關自不得再予沿用。惟據報現有少數機 關對於答復或通知人民之公文所列之地址,仍沿用日據時代街道名稱者,如 果屬實,殊屬不當,應予糾正。 二 令仰知照,並轉飭所屬知照。 主席 嚴家淦 臺灣省各縣市街道名稱改正辦法 中華民國34年11月17日公布 一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本公署)為破除日本統治觀念起見,特訂本辦法, 以為改正街道名稱之依據。 二 凡因左列情形而設定之街道名稱,由當地縣市政府成立後兩個月內改正: 甲 具有紀念日本人物者: 如明治町、大正町、兒玉町、乃木町等是。 乙 具有伸揚日本國威者: 如大和町、朝日町等是。 丙 顯明為日本名稱者: 如梅ケ枝町、若松町、旭町等是。 三 前條應改正之街道名稱,由當地縣市政府妥為擬定實施,但新名稱應具有左列意 義: 甲 發揚中華民族之精神者: 如中華路、信義路、和平路等是。 乙 宣揚三民主義者: 如三民路、民權路、民族路、民生路等是。 丙 紀念國家偉大人物者: 如中山路、中正路等是。 丁 適合當地地理、或習慣,且有意義者。 四 改正之街道名稱,應於街道出入兩口,豎立木牌,以顯著文字,書明新街名。 五 原「町」「丁目」等日文名稱,應即廢除。 六 同一街道,以同一直線,或同一弧線為原則。其有曲折部分者,應另定街名。 七 通行車馬之大道,名為路。較小之道,名為街。道之兩邊,僅有住宅者,名為巷。 八 門牌號數,以不更動為原則。如有變更門牌,其編列次序: 南北行者,由南端起算。   西行者,由東端起算。斜行者,由東南、或西南起算。並就左方編單號,右方編雙   號。 九 街道名稱,及門牌之變更,應迅速通知登記機關。 十 其他地名改正,得參酌本辦法辦理。 十一 本辦法字公佈之日施行。 應該沒有OP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07.198
starbuckser0:扌隹 , 女少~ 04/25 22:23
JJLi:借轉road板 XDDD 04/25 22:53
JJLi:轉錄至看板 Road 04/25 22:53
wumimeow:省政府令 那北高當時是同步實施嗎?(或是還沒直轄?) 04/27 10:41
Yenfu35:回wumimeow,那時還沒直轄。 04/27 11:42
richardfan:北市1967.07.01升格,高市1979.07.01升格。 04/27 12:57
hqq:好資料借我轉載 04/27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