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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令 (57) 9 13府民地乙字第七三八一七號 事由: 令希查報並更改日人習用地名等報憑核轉 受文者: 各縣市政府 一 准內政部(57) 8 24臺內地字第二八四四九七號函: 「一、頃准臺灣警備總司令 部(57)諧西字第七八六四號函以: 『臺灣光復後所有日據時代日人習用之地名雖 有規定須予更改,但仍有遺漏,為維護國家尊嚴,案經臺灣文化工作協調會報第   七八二次會議決議,函請貴部轉飭各地方政府全面調查更改,敬請查照。』等由。 二、查臺灣省地名荒誕音意欠雅,書寫不一致,以及沿用日人習用者為數甚多, 不僅應用不便,且為順應一般人士需要,免滋不良影響起見,仍請貴省政府轉飭 對所轄地名,如有上項情形時,一併切實查明,酌予修正彙齊後列表送部核備。 三、相應函請查照辦理見復。四、副本抄送臺灣警備司令部。」 二 查本省為清除日人統治觀念,前曾訂頒臺灣省各縣市日式地名更改要點一種,以 本府(41) 8 16 府綱地甲字第一九六四號令飭遵在案(見本府公報四十一年秋字第 四十三期)。凡省境內如仍有地名荒誕音意欠雅,書寫不一致,及沿用日人習用者, 應飭切實全面調查更改,並報府核轉。 三 令希遵照。 主席 黃杰 民政廳廳長 翁鈐 決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07.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