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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令 參玖申佳府綜法字第七一三四二號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九月九日 茲制定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實施辦法公布之。此令。 主席 吳國楨 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條正方案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臺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之區,係區署未裁併時之各縣所轄之區。 第三條 本方案第九條所稱之界線,即日治時代之州郡市界線,由原設之縣政府依照本方案劃分 行政區域造具圖說五份,移交新設之縣政府後即會同履勘,履勘完畢檢附圖說三份,與 新設縣政府會報核備,並照省市縣勘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數立界標。 第五條 原設之縣,除臺中縣政府應俟劃分後,由員林遷設豐原並先行接收豐原區署外,其餘不 變動府址,於實行劃分之日依照規定改稱縣名。 第七條 新設各縣,依照左列規定成立縣政府: 一 宜蘭縣接收宜蘭、羅東二區署及宜蘭市公所。 二 新竹縣接收新竹市政府及新竹、竹東二區署。 三 苗栗縣接收苗栗、竹南、大湖三區署。 四 彰化縣接收彰化市政府及彰化、北斗二區署。 五 南投縣接收南投、玉山、能高、竹山四區署。 六 雲林縣接收斗六、虎尾、北港三區署。 七 嘉義縣接收嘉義市政府及嘉義、東石二區署。 八 屏東縣接收屏東市政府及潮州、東港、恆春三區署。 前項各款所列各縣,應於機收之日同時在指定縣址成立縣政府行使職權。 第八條 各裁併之市政府,應於新縣政府成立之日停止行使職權,辦理結束移交,限一個月內完 竣。 第十條 各縣區署除特殊情形經省政府核准暫予保留外,其餘應于新縣政府成立後一個月內裁撤, 由行政區域調整後所歸屬之縣政府接收,報省政府核備,新設境內之區署,應由原設縣政 府彙案移交。 山地區署由各縣政府視實際情形酌定裁留,其交接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詳細內容可見於臺灣省政府公報 卅九年秋字第六十六期 第892頁至第904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07.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