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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令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八月十八日 肆壹未銑府綱地甲字第一九六四號 事由:電頒本省各縣市改換日式地名實施要點,令仰遵辦具報。 各縣市(局)政府: 一 查本省日據時代日人曾將本省各重要市鎮大小地名換以日式名稱,本省接收 之地籍圖冊,其中標示土地坐落者亦填用此項名稱,茲為清除日人統治觀念, 訂頒「臺灣各縣市日式地名更改要點」一種。 二 除分行外,合行檢同前項要點一份,仰即遵照辦理具報。 三 副本抄送內政部。 主席 吳國楨 臺灣各縣市日式地名更改要點 一 更改範圍: (一) 有伸揚日本國威者(如大和町朝日町)。 (二) 有紀念日人者(如昭和町大正町樺山町兒玉町)。 (三) 顯為日式名稱者(如若松町旭町櫻町等)。 (四) 「大字」「字」「町」「丁目」等名稱。 (五) 其他有改換名稱之必要者。 二 改換名稱: (一) 以改換地名以回復日人篡改前原地名為原則。 (二) 因地理環境變遷致原地名失其意義或無適當名稱可回復者,可取換適合 當地地理或顯著文物等有意義之名稱,並避免換用同音文字。 新取之稱名,以不超過三字為原則。 (三) 「大字」改為「段」,「字」改為「小段」。 原表示大字範圍之「町」字及表示小字範圍之「丁目」二字,一律改換 為「段」及「小段」。 三 改換程序: (一) 由縣市政府先查明境內必需改換之大小字名,擬就應改換之名稱及其改 換理由,送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由省府核准後公布施行,並報行政院 備查。 (二) 地籍簿冊及地籍圖應先將其封面之原名稱予以改換,並註明其更改日期, 其內部應行改換部分,除土地登記簿依照下項規定辦理外,其餘圖帳簿 冊等均應接續改換清楚。 (三) 已登記之每筆土地登記簿及已發土地權利書狀上原記載之地名,依照土 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視為已經變更,毋庸再為改換,至公自 布換日起,一律用新地名記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07.198
eric2003002:下面這幾篇....是怎樣@@ 04/27 11:20
proletariat:最近在政府公報看到的資料,所以就貼出來. 04/27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