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2363696.shtml
交通部部務會報明天將討論攸關民眾識別真假溫泉的溫泉標章管理辦法,辦法將規定未來
溫泉業者必須擁有合法建築、營業執照、辦理水權登記且水質符合溫泉基準,才能取得政
府發給的溫泉標章。
溫泉法完成立法後,由於待研擬的相關子法高達十三個,使得台灣的溫泉到現在仍無「法
」可管。
日前工研院調查報告指出,台灣多處知名溫泉區因出水量不足,竟以回收溫泉或稀釋溫泉
營業,引起消費者對溫泉認證的重視。中華民國溫泉發展協會也將於下午宣布,在政府核
發溫泉標章前,先推出民間版溫泉標章。
交通部觀光局官員對於業者的自律行動樂觀其成。不過,官員說明,私人協會的溫泉標章
應該稱為溫泉標誌,與政府核發的標章不同;溫泉業者若要取得地方政府發給的溫泉標章
,必須接受檢驗機構至出水口取水進行水質檢驗,且須出具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證書,一
定要有合法建築和營業執照。
官員強調,沒有合格營業執照的業者,不可能取得溫泉標章。而溫泉標章核發後,地方政
府仍可隨時查核,一旦發現有違規情事,可要求業者改善,如果業者未改善,也可收回標
章。
【2004/11/23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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