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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補發 一、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辦手續如下: 1.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2.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3.其他文件及相關事項請依個人職業身分詳閱一般民眾或軍公教人員 護照申請須知。 二、在大陸遺失護照返國後之補辦手續,除另須備同入境證副本外,其餘 均與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辦手續相同。 三、在國外遺失護照返國後之補發申辦手續如下: 1.所須證件如次: A. 入境證副本。 B. 我駐外館處核發之臨時入境證明函正本及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正本。 C. 護照遺失作廢申請表(免向警察機關報案)。 ꄲ 2.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民眾,除確已在相關駐外使領館處完成 護照報失手續者外,應先至航警局保安隊開具「遺失物申請查詢表」 憑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分局申報,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3.其他文件及相關事項請依個人職業身分詳閱一般民眾或軍公教人員 護照申請須知。 四、注意事項: 1.工作天數:台北局本部五個工作天,其他分支機構八個工作天 (自繳費之下半日起算)。 2.受理方式: 送件:請逕至八號櫃台由同仁為您服務。 領照:請抽取「領照」號碼單,憑收據及身分證依序號由二十一、 二十二號櫃台同仁為您服務。 3.遺失補發之護照,本局依護照條例規定效期一律給予二年, 另該補發之護照所餘效期在一年以上者不得申請換發 (特殊情形經審查確有必要者例外)。 -- 以上資料來源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