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財產制之"分別財產制":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
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也是同樣要訂定共同契約並且到法院登記才生效
但是以下幾個情況可以片面改用分別財產制不需要另一方同意
Ⅰ、由夫妻的一方片面改用分別財產制,這時候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但是必須透過
法院的裁判來宣告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
(3) 原來適用共同財產制之夫妻,依法夫妻之一方經徵得他方同意即可以處分共同財產,但他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同意時。
(4) 原來適用共同財產制之夫妻,有管理權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
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6)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重大事由時。
Ⅱ、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當債權人對於夫妻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
押,而未能獲得清償時。
Ⅲ、當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就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形下,
並不需要向法院聲請,也不需要透過法院宣告,而是自然而然發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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