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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將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顧名思義在婚前擁有的極為婚前財產 婚後才有的為婚後財產,但是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譬如定存利息,房租等都 視為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的財產若不能證明為婚前或是婚後取得的,則 一律視為婚後財產。 財產的管理:依據最新的民法規定,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也就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權利。 債務: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 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 自由處分金:夫妻依其收入,扣除家庭生活費用之後,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 供夫或妻自由處分,這條是新法中保障家庭主夫或是家庭主婦的規定,但是 若雙方無法達成協定該如何向法院請求??都沒有明定,只說由法院斟酌實際 情況,因此此條是否可以提起訴訟還有待觀察。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時候(離婚,一方死亡,改用其他財產制) ,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是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無須分配。還有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 除其分配額。 如果一方死亡在法定財產制下,生存的一方可以對死者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先主張分配剩 餘財產,分配之後所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死者的遺產,依繼承法之規定,再由配偶與其 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這麼一來,不但對配偶的權利更有保障,同時剩餘財產的 分配額並不需要繳遺產稅,尚可節稅。 對夫妻之一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行為(即脫產行為或贈與財產給第三人)的補救:這 可以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後,分成二個階段來加以說明︰ 法定財產制"關係存在"時,若一方將婚後財產無償贈與第三人,以致有害他方之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時,他方可以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不論第三人知不知情有危害他方權益 。但贈與人若是為履行道德上的義務而為相當之贈與,則不在此限,譬如父母。但若是 有償贈與必須在買賣雙方都知道有損配偶權益,配偶才能執行撤銷權。撤銷權必須在事 發半年內行使,超過一年即不得主張撤銷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不存在"時,若用婚後財產還婚前的債務,價值視為婚後財產。用婚前財產 還婚後債務價值視為婚前財產。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 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或妻為了脫避將剩餘財產分配 給對方的責任,故意減少婚後財產時,如果該脫產行為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 所為者,應該先將該財產追加計入現存的婚後財產,再行計算剩餘財產的差額,如果脫產 之後的實際財產不足以支付其分配額時,亦可以向受益的第三人在受益範圍內請求返還。 若贈與第三人為無償獲得,而先生剩餘財產不足以支付差額,配偶可以向第三人要求反 還應付金額。若為有償贈與而非等值,則看第三人受益金額支付,若為等值贈與,則第三 人不用支付。 PS.關於不動產所有權,是誰名下就歸誰所有,但是若歸為婚後財產,而法定財產制關係 消滅時,雙方財產的差額是要平分的~~也就是假如房子是先生名下,先生的婚後財產價值 為1000萬,而太太的婚後財產為200萬,則先生雖然擁有房子所有權,但是要給太太400萬~~ 終於整理完了~~本來想用白話一點的話寫,但是發現很困難,所以大部分還是這麼文言 的話,而且例子都被我刪掉了沒寫進去~~~所以可能有點難懂~~~ 大家再來用討論的好了~~~或者之後我再把例子舉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74.50
yeweisnine:以上夫妻財產制相關文章我先m起來,最近我比較忙沒有時 03/21 23:48
yeweisnine:間做詳細解說跟補充例子說明,我會盡量在這星期天前整 03/21 23:49
yeweisnine:理好PO來版上給大家看^^ (我是法律系畢業的^^) 03/21 23:50
chia:喔喔如果有版大專業的講說那太好了~~~ 03/22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