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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8-1-24.htm 司法院網站。 請求公證結婚之手續 一、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二、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三、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     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四、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     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六、登記時應攜帶:     1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印章及證人二人之      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      身分證。     2結婚人為現役軍人者,另須提出經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並備影本      一份存卷)。     3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      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      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     4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      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七、應繳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肆佰元。   八、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人之法定代理     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     舉行結婚儀式。   九、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十、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     書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供申請戶籍結婚登記用。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