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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關於保障言論自由,大法官釋字509號已有釋例,詳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509+ 經驗為可受公評之事,只要不涉及捏造虛假事實或侮辱攻擊, 都是可容許的。 FYR ※ 引述《chrislove051 (Christine)》之銘言: : 本人在1/4在板上發過一篇使用Queen mary(以下簡稱Q牌) : 安瓶使用後產生過敏的文章(17847), : 並且同步發表於VERYWED網站上, : 在VERYWED文章一開頭也特別強調 : "此篇為我本人個案心得 絕無誇大 本人願意為以下言論負責"。 : 文章中闡述我過敏的心得, : 但其中一段文字引用造型師的話: : "她還和我說 這牌子的東西其實真的沒有很好 : 前些時候有在網路上消失一段時間 : 好像是其中有個成份 造成蠻多人過敏反應 : 可是在網路上好像都是一面好的評價 真的是有點奇怪 : 然後最近又開始在各大平台多了很多分享文 : 是說... 大家還是要考慮一下!" : 本人於1/7 下午1:49 接到Q牌客服黃小姐來電詢問我的狀況。 : 我和黃小姐強調, : 在使用安瓶前有確實看過他們的使用手冊, : 早上清水親潔過後沒有上任何的保養品便直接上Q牌安瓶, : 後來確實感到不適... : 黃小姐說: : "使用後如果有不適或過敏反應應該馬上向他們反應 : 而不是直接在網路上發表心得" : 黃小姐提到自從本人在PTT和VERYWED上發表心得後, : 接到許多客人疑慮Q牌安瓶安全的電話, : 認為我影響到它們公司的商譽。 : 並且將我的文章內容過目給公司的兩位律師看, : 認為我的文章中引述造型師的話的那段文字, : 構成毀謗罪, : 並揚言會交付台北地檢署提告。 : 1/7號和黃小姐溝通過後, : 我馬上在PTT上修改我的文章, : 將造型師的話編輯過後移除。 : 但我使用Q牌產品發生過敏狀況為確切之事實, : 事實的部分本人不願做任何刪減。 : 唯VERYWED網站因強調是公正第三方網站, : 發文者必須為自己發表文章負責, : 除非是上調解委員會或是法定程序, : 否則不予撤版。 : 我們釋出非常大的善意願意配合修改文章 (但強調不刪除為事實之部分), : 而VERYWED網站因不能刪除, : 本人也願意在VERYWED另發篇文章為引述造型師的話道歉, : 盡我們最大的能力將事情簡單化。 : 但黃小姐在電話中堅持我們要我將網站上的文章全文刪除, : 並且在今天下午致電我先生說要走法律程序對我提告, : 強調公司律師說, : 我的文章內容可以告我30條罪名, : 並全案已交付台北地檢署。 : 這幾天溝通中, : 黃小姐有說願意退我安瓶錢並負責醫藥費。 : 但本人認為, : 我確實有使用他們的產品, :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 : 我不想接受退費, : 而醫藥費我也不願接受, : 本人認為自行可以處理, : 我不想讓Q牌公司認為我好像是要爭取到金錢上的補償所以才發表心得文章。 : 本人在此慎重地向Queen mary道歉, : 不該未經證實造型師的話就發表於網路上, : 造成他們的商譽受損, : 並也表達誠意, : 願意將轉述造型師對話之文字內容刪除。 : 但我也明確表示過敏心得確實為本人發生經驗, : 是確切發生之事實,我不願刪除。 : 我希望我的文章, : 可以讓Q牌產品接受社會公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3.100.2
Tsunlight :默默把Q牌列入黑名單,真以他們的立場以此類推以後 01/09 18:17
Tsunlight :反推文都不能寫啊! 01/09 18:17
i1210 :30條?????????????????? 太X了 = = 01/09 18:32
cashforever :同1樓... 01/09 19:34
jessica7744 :推 01/09 19:40
ivy469525 :很多廠商都是無法接收批評的負面文章 愛*髮健髮也是 01/09 20:14
sheep111 :30條根本豪洨@@ 妨害名譽的也才兩條好嗎= = 01/10 01:33
cindyis10018:廠商惡劣 01/12 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