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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國際法中,「戰爭」一詞在法的概念上是屬於違法行為,因此「武裝衝突法」的目 的是限制及防止武裝衝突給人類帶來痛苦。一九八九年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所通過的「陸 戰法規慣例章程」,是首個近代戰俘人道待遇的規定。一九○七年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修 訂的「陸戰法規慣例章程」以及一九二九年的「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甚至一九四九年 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一直到一九七七年的「對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害者的 保護」第二附加議定書,皆明確規範了戰俘的身分、保護與待遇、戰俘的強制、戰俘的死 亡處理、戰俘營的紀律維持等問題。   武裝衝突法中,有幾項條文涉及武裝衝突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適用於任何形式、團 體的武裝衝突,包含內戰也包含台海衝突,任何交戰的雙方皆須遵守,不遵守之一方,則 要負起違反武裝衝突法的責任,甚至被移送戰犯法庭處理。原則如下: 一、失去戰鬥能力的人,已退出戰鬥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 受到尊重。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保護與人道對待。 二、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 三、衝突各方應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務人員、 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此種保護的符號,必須予以 尊重。 四、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信念,均應受到 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 接受救援。 五、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沒有做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 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體罰,或殘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六、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 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七、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或平民財產 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個人,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 【軍火之王】 尤里‧奧洛夫: 全世界共有5億5千萬支槍械。 也就是說每12個人中就有1支槍。 唯一的問題是我們如何讓其他11個人也有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60.75
STANDKI:文章內容跟簽名檔真是個強烈對比阿 05/28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