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新聞局金曲獎獎勵要點 *
一、為獎勵有聲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有聲出版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
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審委
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三、獎勵項目:
(一)流行音樂作品類:
1、出版獎部分:
(1)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專輯獎
(2)最佳流行音樂演奏專輯獎
2、個人獎部分:
(1)最佳音樂錄影帶導演獎
(2)最佳作曲人獎
(3)最佳作詞人獎
(4)最佳編曲人獎
(5)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6)最佳國語男演唱人獎
(7)最佳台語男演唱人獎
(8)最佳國語女演唱人獎
(9)最佳台語女演唱人獎
(10)最佳客語演唱人獎
(11)最佳原住民語演唱人獎
(12)最佳樂團獎
(13)最佳重唱組合獎
(14)最佳演唱新人獎
(二)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
1、出版獎部分:
(1)最佳古典音樂專輯獎
(2)最佳民族樂曲專輯獎
(3)最佳戲曲曲藝專輯獎
(4)最佳兒童樂曲專輯獎
(5)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
(6)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
2、個人獎部分: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4)最佳演唱獎
(5)最佳演奏獎
(三)特別貢獻獎:
從事有聲出版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
座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
座乙座及獎金。
(三)特別貢獻獎部分: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乙座。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得由評審委員會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且入圍後,評
審委員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前項特別貢獻獎部分,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
決定
五、各年度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六、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
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
金或獎座。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八八)建版三字第一二九三九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八九)琴版三字第一四二八四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九一)新版三字第○九一○四二一五八
四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九二)新版三字第九二○四二一三五
二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