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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金曲獎獎勵要點 * 一、為獎勵有聲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有聲出版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 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審委 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三、獎勵項目: (一)流行音樂作品類: 1、出版獎部分: (1)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專輯獎 (2)最佳流行音樂演奏專輯獎 2、個人獎部分: (1)最佳音樂錄影帶導演獎 (2)最佳作曲人獎 (3)最佳作詞人獎 (4)最佳編曲人獎     (5)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6)最佳國語男演唱人獎     (7)最佳台語男演唱人獎     (8)最佳國語女演唱人獎     (9)最佳台語女演唱人獎     (10)最佳客語演唱人獎     (11)最佳原住民語演唱人獎 (12)最佳樂團獎 (13)最佳重唱組合獎 (14)最佳演唱新人獎 (二)傳統暨藝術音樂作品類: 1、出版獎部分: (1)最佳古典音樂專輯獎 (2)最佳民族樂曲專輯獎 (3)最佳戲曲曲藝專輯獎 (4)最佳兒童樂曲專輯獎 (5)最佳宗教音樂專輯獎 (6)最佳跨界音樂專輯獎 2、個人獎部分: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4)最佳演唱獎 (5)最佳演奏獎 (三)特別貢獻獎: 從事有聲出版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 座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 座乙座及獎金。 (三)特別貢獻獎部分: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乙座。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得由評審委員會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且入圍後,評 審委員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前項特別貢獻獎部分,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 決定 五、各年度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六、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 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 金或獎座。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八八)建版三字第一二九三九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新聞局(八九)琴版三字第一四二八四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九一)新版三字第○九一○四二一五八 四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九二)新版三字第九二○四二一三五 二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