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廣播金鐘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30623204A號令發布
一、為促進無線廣播事業之發展,並提升從業人員水準,以發揮廣播電視媒體文化傳
承及社會教育功能,特設立金鐘獎。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無線廣播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
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三、獎勵項目:
(一)節目獎:
流行音樂節目獎:係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非流行音樂節目獎:係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兒童節目獎:係指針對兒童(未滿十二歲)製播之節目。
少年節目獎:係指針對少年(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製播之節目。
文教資訊節目獎:係指以教育、科技新知、資訊、藝文為內容之節目。
地區服務節目獎:係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方特色之節目。
傳統藝術節目獎。
民俗文化節目獎。
(二)個人獎
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文教資訊節目主持人獎。
地區服務節目主持人獎。
民俗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三)技術獎:本獎項得就導播、音效或編撰有特別表現者酌增獎項。
(四)廣告獎:由無線廣播事業製播之廣告或節目供應事業為其客戶製作,經由無線
廣播播送之廣告。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五)電臺獎:
地區服務貢獻獎:係指無線廣播事業所製播之節目內容及舉辦之活動,能結合廣
播事業之特質,對所服務之地區有直接貢獻者。
專業頻道獎:以一貫之特定內容或風格提供廣播服務,形成明確定位訴求者。
(六)研究發展獎:對提昇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水準有實質助益之研究論文
或技術方案。
(七)特別獎:對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四、技術獎酌增之獎項授權評審委員會視參賽作品之類型及表現情形決定之。
五、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個人獎、廣告獎、專業頻道獎及地區服務貢獻獎者以五名為
限,各頒給獎狀乙面;每一獎項最佳者另頒給金鐘獎乙座。個人獎如為集體創
作者,按列名人數,各頒給獎狀、金鐘獎。
(二)入圍技術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乙面;最佳者另頒給金鐘獎乙座,酌增
獎項者亦同。
(三)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得主各頒給金鐘獎乙座。
六、評審事宜:
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或其委託辦理者遴聘有關學者、
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七、報名須知:
(一)報名日期、報名地址及報名書表由新聞局另行公告。
(二)報名資格:
除電臺獎應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外,節目獎、個人獎、技術獎、廣告獎由無線廣
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研究發展獎、特別獎由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
薦報名。
參賽各獎項之個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為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聘僱
之外國人士,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個人獎如為一人以上之集體創作,必須列名全體人員,不得擇一或由部份代表報
名。
同一節目,分別為節目供應事業及無線廣播事業報名時,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
方名義報名。協調不成者,不受理報名。
(三)參賽作品規定:
各項參賽作品之公開播送、舉辦、發表或出版之期間,由新聞局另行公告。
參賽作品須為完整節目(固定片頭)。
同一名稱、主持人及固定播出時段之節目只能報名一項節目獎項。以同一作品參
賽個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應屬同一。
(四)報名件數: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
,得另以分臺名義參賽,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五)報名檢附資料:
節目獎:
(1)報名表一式四份。
(2)參賽作品一套六集,各一式二捲,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3)參賽作品得刪除廣告內容。
個人獎:
(1)報名表一式四份。
(2)參賽作品一套六集,各一式二捲,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3)參賽者照片一張。
(4)參賽作品得刪除廣告內容。
技術獎:
(1)報名表一式四份
(2)參賽作品一式二捲,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3)參賽者照片一張。
(4)參賽作品得刪除廣告內容。
廣告獎:
(1)報名表一式四份。
(2)參賽作品一式二捲,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3)廣告客戶同意參賽文件一份。
(4)廣告於無線廣播播送之證明一份。
(5)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醫療業務廣告,
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影本一份。
電臺獎:
(1)報名表一式四份。
(2)報名地區服務貢獻獎者,須檢附資料一式二份,詳述電臺參與地區
服務之企劃內容、執行過程、活動照片、媒體配合情形及達成之效
益與影響。
(3)報名專業頻道獎者,須檢附資料一式二份,詳述頻道定位、經營策
略、市場反應等相關說明。
研究發展獎:報名表及相關著作一式四份,參賽者照片一張。
特別獎:報名表及相關事蹟一式四份,參賽者照片一張。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資料,並須加蓋報名者及其
負責人印信後始為有效。
八、金鐘獎得主得向新聞局書面申請自費加購獎座。
九、對入圍節目或個人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
資料向新聞局提 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入圍及獲獎之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府法令情事,經查
證屬實者,新聞局應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或獎座。
十一、得獎者應將得獎作品製作拷貝一份存新聞局,並授權新聞局得永久於海內外作
非營利性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利用)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新聞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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