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30623204B號令發布
一、為促進電視事業之發展,並提升從業人員水準,以發揮電視媒體文化傳承及社會
教育功能,特設立金鐘獎。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電視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
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前項電視事業包括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三、獎勵項目:
(一)節目獎:
戲劇節目獎:係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之單元劇(一次播畢之戲劇節
目)、迷你劇集(播出二集至十三集始播畢之戲劇節目)及連續劇
(播出十四集以上始播畢之戲劇節目)。本獎項得就單元劇、迷你
劇集或連續劇有特別表現者酌增獎項。
傳統戲劇節目獎:係指平劇、歌仔戲、地方戲曲等戲劇節目。
年度最受歡迎戲劇節目獎:係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之單元劇、迷你
劇集及連續劇,普受觀眾歡迎,且其個人平均收視率
(四歲以上)達百分之0.2者。
年度電視節目行銷獎:係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節目之整體行銷、企
畫、宣傳具績效者。
兒童少年節目獎:係指針對兒童(未滿十二歲)或少年(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製播之節目。
文教資訊節目獎:係指以教育、科技新知、資訊、藝文為內容之節目。
歌唱音樂節目獎:係指以歌唱、音樂為內容之節目。
綜藝節目獎:係指以輕鬆娛樂為主之節目(如通俗藝術、遊戲比賽節目、脫口秀
等)。
(二)個人獎:
戲劇類男主角獎。
戲劇類女主角獎。
戲劇類男配角獎。
戲劇類女配角獎。
戲劇類導演(播)獎。
戲劇類編劇獎:本獎項得就原創編劇或改編編劇有特別表現者酌增獎項。
非戲劇類導播(演)獎。
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文教資訊節目主持人獎。
歌唱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技術獎:本獎項以參賽節目之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指導整體表現決定
之。
(三)廣告獎:
商品類廣告獎。
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研究發展獎:對提昇電視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水準有實質助益之研究論文或技
術方案。
(五)特別獎:對電視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四、戲劇節目獎、戲劇類編劇獎酌增之獎項,授權評審委員會視參賽作品之類型及表
現情形決定之。
五、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乙面;每一獎項最佳者另頒
給金鐘獎乙座,酌增獎項者亦同。年度最受歡迎戲劇節目獎及年度電視節目行
銷獎得獎者,除頒給金鐘獎乙座外,並各頒贈香檳一箱。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乙面;每一獎項最佳者另頒給金鐘獎
乙座,酌增獎項者亦同。其為集體創作者,按列名人數,各頒給獎狀、金鐘獎。
(三)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得主各頒給金鐘獎乙座。
六、評審事宜:
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或其委託籌辦單位遴聘有關學者
、專家及社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訂之。
七、報名須知:
(一)各獎項之報名日期、報名地址及報名書表由新聞局另行公告。
(二)報名資格:
節目獎、個人獎、廣告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研究發展獎、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
薦報名。
個人獎如為一人以上之集體創作,必須列名全體人員,不得擇一或由部分代表報
名。
同一節目,分別由節目供應事業及電視事業報名時,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方名
義報名。協調不成者,不受理報名。
本國電視事業及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及境外業者合作完成之節目,其僱用大
陸地區與外籍人士擔任主角及配角人數不得超過該節目主角及配角總人數之三分
之一。且受僱用之人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領有聘僱許可。
(三)報名方式:
個人獎、廣告獎、研究發展獎、特別獎及節目獎之「戲劇節目獎」(以單元劇、
迷你劇集報名者)、「傳統戲劇節目獎」、「年度最受歡迎戲劇節目獎」、「年
度電視節目行銷獎」,由報名者檢附參賽作品及相關資料辦理報名。
節目獎之「戲劇節目獎」(以連續劇報名者)、「兒童少年節目獎」、「文教資
訊節目獎」、「歌唱音樂節目獎」、「綜藝節目獎」,由報名者先以報名總表完
成書面報名,俟主辦單位電話通知被抽中之集次後,報名者再依指定期限繳交參
賽作品及相關資料,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戲劇節目獎」(以連續劇報名者)
者,另須檢附該劇第一集節目帶。
(四)報名件數:
節目獎、廣告獎: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四件為限。
個人獎: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五)參賽作品規定:
各項參賽作品首播、發表或出版之期間,由新聞局另行公告。
報名節目獎者,除「戲劇節目獎」、「傳統戲劇節目獎」、「年度最受歡迎戲劇
節目獎」、「年度電視節目行銷獎」以單一劇目集數參賽外,其餘各獎項至少須
播出滿八集;製播一次之現場轉播節目或特別節目不得報名。
報名個人獎之參賽作品,須符合前項節目獎相關規定。
報名個人獎者得自單一節目中,剪輯精華帶參賽,惟總長度不得超過一小時。
以同一作品參賽個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應屬同一。各類節目主持人均不
含助理主持人。
報名男女主角、男女配角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
廣告獎以單篇參賽。
(六)報名檢附資料:
節目獎:
(1)報名表一式二份。
(2)參賽作品以全新Betacam SP錄影帶錄製。
(3)參賽作品得刪除廣告內容。
(4)報名年度最受歡迎戲劇節目獎者,應檢附節目個人平均收視率(四歲以上)之
調查資料一份。
(5)報名年度電視節目行銷獎者,應檢附資料一式四份,詳述行銷企畫內容、執行
過程、活動照片、媒體配合情形及市場反應與達成目標之績效與影響。
個人獎:
(1)報名表一式二份。
(2)參賽作品應以全新Betacam SP錄影帶錄製。
(3)參賽作品得刪除廣告內容。
(4)參賽者生活照或劇照一張。
廣告獎:
(1)報名表一式二份。
(2)參賽作品請以全新Betacam SP錄影帶錄製。
(3)廣告客戶或委託單位同意參賽文件一份。
(4)需送審者附准播證明影本一份。
研究發展獎:報名表、推薦函及相關著作一式四份,參賽者照片一張。
特別獎:報名表、推薦函及相關事蹟一式四份,參賽者照片一張。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並須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
人印信後始為有效。
八、金鐘獎得主得向新聞局書面申請自費加購獎座。
九、對入圍節目或個人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
資料向新聞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入圍及獲獎之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府法令情事,且經
查證屬實者,新聞局應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或獎座。
十一、得獎者應將得獎作品製作拷貝一份存新聞局,並授權新聞局得永久於海內外作
非營利性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利用)。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新聞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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