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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onymous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第九條:〔鬧板〕 : :   有故意鬧板茲事者,水桶三個月處分 : :   多次故意違反本章板規,卻自行刪除文章以避責,經板友提供相關證據檢舉, : :   視同鬧板。 : : 我有問題 : : 1.該條所謂的提供相關證據檢舉 可以舉個範例嘛 : 按F轉寄給板主? : 我以前有在這板問過... : 只是板主說要再討論 : 再討論後,就無下文.... : 前提是板主不怕信箱爆掉的話~~ : : 2.以前有人用allpost板捉 可是allpost有每天清掉的問題 : : 可否有更可靠的方式 : : 不然如果有人用allpost檢舉 過了五點清allpost以後證據就消失了 : : 這樣也容易造成板主判定和網友舉證的困難 : : 3.版面上玩弄此漏洞最明顯的應該就是某板板主了 : : 我覺得針對這種一在鬧板的行為 是否應該增列加重連作罰則 : : 以免後人學習效仿 : : (自己都當板主了還在玩專漏洞這種遊戲)   其實 F轉寄板主信箱備分+板上屍體痕跡就夠了。   進階一點可以輔以全螢幕照相傳備份,或是第一時間紀錄AllPost 篇名....   證據很多種抓法,歡迎大家當糾察隊。   上面有一篇問幾次以上,昨天板主群討論過後大約是「三篇」,不 過還是要看情節嚴重性就是。   其實這種東西就像說:「殺了人卻把所有相關證據湮滅,法律能定 他嗎?」一樣,夜路走多肯定遇到鬼,鑽漏洞而以身試法早晚會被抓包 !也期盼大家共維秩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2.86.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