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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atToDie 看板 #1Gt6hv2z ] 作者: aova (尬廣跟上) 看板: EatToDie 標題: [討論] 關於寫食記這回事 心得分享 時間: Thu Dec 27 23:36:21 2012 關於我之前在飽板發文的官司~ (可往前查「燒肉王子」或「吃飽無罪」) 在網路上寫心得會被告嗎?被告怎麼辦? 網誌版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31522545 我之前,先寫了這篇食記。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4307093 被店家告之後,又寫了這篇日記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8868815 後來的不起訴處分書。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9460521 以下是用我的方式寫整個案子的心得, 若專業的法律用語使用不正確,也是很合理的 總之看得懂我的意思就好。 ****************************************************************** 前情提要: 被使用生鏽烤網的店家告了以後, 因有圖有真相且能證明的確有用過餐,對食材的評價也不差 故認定我並非惡意中傷誹謗,僅分享心得,不起訴處分 想說回來把這個案子的心得分享給大家。 (我的律師建議我無論結果如何,都可以把判決書貼上來給人當借鏡) ******************************************************************* 後來 我在網誌裡做心情抒發提及「蟑螂」二字,雖沒指名道姓,仍以公然侮辱起訴 檢察官與法官認定,雖然沒指名道姓,但因為我有提到「告我的燒肉店」「在公館」等 有特定性關鍵字,所以認定這樣的行為觸及公然侮辱罪。 店家向我提出80萬的求償 說因為我的文章,造成他們必須關店,所以要求賠償(結果是另開店面囉) 還要我照他們意思寫一篇噁心至極的道歉信, 我一毛錢都不願意賠!當然是跟他們打到底 我又不是北七! 歷經一年多的訴訟 刑事部份認定有公然侮辱之實,罰款3000(給國家)(我不服上訴,高院駁回,定讞) 民事部份認定有公然侮辱之實,但由於原告是以「公司」名義來告(公司為「法人」) 故無精神損害的問題 再者原告無法證明「店家有損失」、也無法證明「是我以任何方式造成的」 故80萬的賠償部份,店家敗訴,我無須賠償任何金額。 而我公然侮辱敗訴的部份, 需網誌發文針對蟑螂二字向店家道歉兩個月。 一些曾就讀法律科系的朋友與認識的律師告訴我 公然侮辱罪罰款3000元新台幣算很輕,我的案子看起來是被輕輕提起,輕輕放下, 應該是法官給我個教訓這樣,要我以後在網路上用字謹慎。 在官司裡與出庭過程中, 法官對於店家把我已經不起訴處分的部份 繼續拿來造惡,講得我很壞、對他們傷害多大這個行為~不置可否 法官在庭上說明: 客人會到店裡去消費或用餐,基本上這行為一定是出自於善意 客人覺得好或不好,都是算在合理評判內,怎麼可以因此就去告客人? 「那如果土城這裡的店都像你這樣,客人給負評就來告都告不完,那我還要不要做事?」 另外法官也說 我(客人、部落客)願意寫一篇文章去介紹店家,在網路上分享 裡面好評負評都是合理的,也可以算是幫店家推廣,店家還應該要感謝才是 只是我被告後用字太偏激,這部份我自己也要檢討 本來,我真的只是覺得,我遭遇了社會上不公的事 所以我把欺負我的不特定對象比喻為蟑螂,我真沒有要罵誰,僅是抒發 但「自己認為」跟「法律認定」如果不對等時 也必須要服從法律的約束 對於不好的店,再怎麼不開心,於公開場合用字譴詞上還是要保守 雖然每個法官對於公然侮辱的認定不同,但還是要避免這情況發生。 EX:同樣「不要臉」三字,有人被起訴判有罪, 有人卻被法官認同原告的確不要臉,起訴後改判無罪XD (我google我法官以前的判決書,瞭解他對公然侮辱認定嚴,只好認了XD) 告我的店家把我在PTT上的文章(包括飽板)都列下來, 以這些文章當作我誹謗他們的證據 對我「誹謗不起訴」的部份聲請再議(繼續告下去的意思吧) 後來再議失敗了~~ 原因是檢察長認為 我只是在網路或論壇分享到店消費心得,即使提到糾紛過程 但因為都只是就事論事,也沒有罵人或捏造,無誹謗意圖 全都在「言論自由」範疇內。 我有時候看討論區,有人給某間店負評嫌不好吃 底下就有人推文說「小心被告」 真的很想嗆那推文的說「不懂不要亂講好嗎」,有夠北懶! 覺得不好吃~~真的不會被告~~~~~~ 重點是,你怎麼形容不好吃 如果說「這根本狗吃的」,那就可能會被告成 如果說「炸得很濕,裡面吃起來爛爛的很像鼻涕」 這種只是形容東西的狀態,即使不雅觀,但也不會被告成~~ 我在與非好店的店家抗衡(官司往來)中,學到滿多東西, 原來啊~~~ 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即使是分兩篇文章寫出來的, 甚至兩篇文章根本也都不相聯 但只要有特定的關鍵字詞可連結,都有可能觸犯妨害名譽跟定罪。 關於寫負面的食記或心得,要怎麼寫才妥當呢? 重點在: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充分的理由 若寫到一間店很爛, 卻沒有說明他為什麼爛,或是無法證明他真的很爛 比如一間店只是比別間貴,但服務也更好, 卻只著墨在因為很貴所以爛 加上負面字詞再多點,被店家提告就很有可能會觸犯誹謗罪。 相對地,若寫一間店很爛, 也說明清楚這間店很爛的原因,有證人與證據證明他真的很爛 比如碗沒有洗乾淨(甚至有拍照) 飯上面出現的很像小蟑螂的不明物(甚至有拍照) 環境很髒(甚至有拍照) 即使負面字詞多,被店家提告後 只要你講得出原因證明這間店真的很爛(有照片證據更好) 檢察官跟法官也一定會依照被告的證據來瞭解,這間店真的符合所形容的爛 一旦認同你的說法,你就極有可能不起訴、獲判無罪。 像我這次被店家告, 雖然店家否認那是生鏽,說那是烤肉醬, 又說我不是在他店裡拍的照片 但我有在店內消費,也拿得出照片,我說的都是事實, 我看到那張圖認為是生鏽「也很合理」, 最終店家也無法說明那橘色的鏽斑到底是什麼 而我除了因照片說他使用生鏽烤網,其他都只是合理評論菜色 所以才會獲不起訴處分。 那若我說店家用生鏽烤網,卻沒有拍照,會是什麼下場呢? 我很可能就會依照「誹謗罪」起訴 因為我沒有證據。 所以沒有萬分的把握,就不要隨便說出來~! 「有幾分證據,就說幾分話」,法律會給你公道 我本來就沒有惡意要害店家的心(頂多就是看不過去他做錯了還怪客人!) 心的善惡會影響連續的行為,我是否有惡心,絕對有跡可循~~~不起訴,很合理! 法官其實也滿幽默的說~~ 我上訴到高院,法官還問我「如果我還是判妳有罪妳會不會上網罵我阿?」 Very funny 我真的是好人啦!!! 起訴是什麼意思?判決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刑事案件流程是這樣的:(民事不是這樣唷!) 1. 原告提告(到法院按鈴或報警) 2. 警察找被告去做筆錄 3. 到檢察署開「偵查庭」,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你 起訴就是,檢察官覺得你犯法需接受法院審判XD 不起訴就是,檢察官覺得你沒犯法,這案子不需要再辦下去了 我個人認為「偵查庭」這關非常重要 因為法官是依照檢察官的起訴書來審理案子 一旦這關沒有辯論好、或準備充足,一旦被起訴,案子送到法庭 檢察官就會跟原告站同一邊打你臉了~嗚嗚~~ 4-1. 起訴:案子從檢察署送到法院,由法官審理判決你有罪或無罪 送到法院有分「正常程序」跟「簡易判決處刑」 正常程序:法官開庭,兩方都要到場辯論,審理判決 簡易判決處刑:不開庭,直接把案子送到法院,法官自行審理判決 也就是說簡易判決處刑,不會再給被告任何辯駁的機會。 4-2. 不起訴:被告沒事。或原告不服,讓律師繼續聲請再議*(再告,限一次) 「聲請再議」據了解一定要由律師做 5. 法院開庭(正常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自行審理) 聽說簡易處刑對被告不利,法官大多會照檢察官起訴書判決 我的案子因為小,一開始是送簡易判決處刑~ 我不願意死得不明不白,所以請律師閱卷,申請轉正常程序, 就算有罪,我也要知道我到底哪裡做錯~ 6. 刑事部份法院「判決」有罪,或無罪 有些案子會附帶民事賠償(接著打民事官司) 民事庭跟刑事庭是完全獨立的兩個體系,兩者會互相影響 但最主要還是依照各法官的認定來做判決, 有可能刑事有罪民事無罪,也有可能刑事無罪民事部份需賠償 7. 對地方法院判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上訴成功:高院法官認為案子有必要重審,則會送到高院二審 上訴駁回:高院法官認為案子無必要重審,退回地方法院照原判決(定讞) 由於妨害名譽是中華民國最輕的罪了(誹謗跟公然侮辱都在此範圍) 不是什麼傷害殺人的,通常不會用到非常上訴之類更複雜的法律程序吧! 那個我也不清楚就不說了XD 為了避免您有可能不幸,遇到像這次告我~~如此不要的店家 開燈可見真心話 因你寫負評就告你 還說你所述、所拍的照片,根本不是在他店內拍的 建議你在拍特寫照時(比如火鍋裡漂浮的蟑螂) 也把店內環境與特寫處(那個火鍋)一起拍下來 起碼可以認得兩張照片的火鍋是在同一處拍的 讓店家賴也賴不掉。 還可以反告誣告。(誣告的門檻很高,不多說明) 再來就是,即使你放了照片佐證,你所發表的言論一定要是真實的 有些事情可能是「你的個人猜想」 也別講成「就是那樣」 即使你相信你的個人猜想(我把手機送回去修,錢付了,可是拿回來感覺沒修過) 但也不能講成好像事實一般(我拿手機去修也付錢了,但店家根本沒修,超黑的) 如果真的鬧上法院 對方可以拿得出證據(比如送到神腦的維修單上幾月幾號真的有你的機身序號) 那你就很可能構成誹謗。 建議若要在網路上發表負評的心得或食記 可能你覺得那間店很機八,那間店的老闆真的不要臉到極點 那就先洋洋灑灑的寫一篇文章,想罵什麼就都罵出來 但是打完文章後再看一遍,把髒話的地方修飾成「挖苦」「比較理性的字眼」 發表 謹慎就會保你平安啦~~~~ 不幸被告後要找律師嗎? 我覺得~不是太嚴重的刑事問題或民事糾紛 只是誹謗或公然侮辱,可以不用找 因為妨害名譽這種事情,就是有沒有做、檢察官或法官認不認同而已 自由心證比較重 我這次打官司找認識的律師,他雖然沒有明顯拒絕我 但在諮詢過程中,他一直強調我的案子罪不重、可能律師費都比罰金多等等 大意是可以直接就讓我的案子簡易程序就過去 反正我的狀況,最後就算有罪也不會怎樣XD 不過我覺得我沒錯,我要公平正義!!! 我請他辯護,幫我的簡易處刑轉正常程序!!! 雖然律師費真的是比罰金多耶!!我年底的出國旅遊經費就這樣沒哩XD (對他也很不好意思啊~小案子害他跑好幾趟板院,我也不知道會這麼多趟 Orz) 對我而言,雖然之前也因為其他事情上過法院 這次卻是完整的走過一審,像是花錢上完一堂法院的實境課程~~酷呆惹 (律師也說不管結局如何,當作人生一個經歷) 雖然最後法律認定我有錯,但法官給我的判決書理由寫得很詳盡, 我也不再認為我的心情抒發,如我所想的合理, 我認錯,也接受這判決。 還有一個重點!!!! 準備要罵這間店之前,先瞭解一下老闆有沒有記者背景! 有記者背景,官司會辛苦很多,我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我這樣的小人物,可以在出庭當日~ 被蘋果記者在法院門口攔截認出,叫出本名 以及所有新聞台對我偏頗的報導,對方沒有記者背景也辦不到。 這的確是我遇過算比較棘手的事情。 現在號稱媒體治國欸!!還跟記者互告,根本找死(?)哈哈哈哈~~ 怕因寫負評被告嗎?怕被告就不敢說這間店很爛嗎? 千萬記住:別人告你,不等於「告得成」 告你是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對方只是行使他的權利 你只要知道你沒有錯,你照實說,你有證據有證人 那一定要告訴全世界,這間店有多爛!! 讓這間店到最後因為你的不起訴,變成「法院認證」的爛了哈哈哈! 不要因為怕吃官司就默許爛店繼續欺負客人! 怕吃官司,是因為不懂官司,不瞭解法律 只要你懂基本的法律與流程(妨害名譽算很基本了吧),沒什麼好怕的。 只是關於心情抒發能免則免囉! 但若是付個罰金,罵個OO, 就讓對方成為「被法院認證的OO」也不錯XDDD(被巴) 官司過程中我怕嗎? 我沒有做錯、我沒有對不起別人、我沒有違背良心說謊 我為什麼要怕?倒是對方告我,他才擔心啦 他的律師費也不便宜,賺不到賠償金,又賠了律師費 雖然我敗訴了,可是我好爽!XD 覺得對,就去做,是否有意義,要是對得起自己,我就堅持到底。 至於出庭辯論會不會慌…… 一來我就因其他的案子上過法院 二來以前在學校是靠作文跟演講比賽在騙操行分數的 陳情書、訴狀、辯論都自己來,還撐得住。 以上給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因為對法律無知,所以覺得法律可怕 主動google學習相關法律常識,對方要嚇唬你,也得要有本事! 大家加油囉~~ 以下是題外話,有興趣的可以看完。 至於吃飽無罪現況 在官司開始後,迅速收店,於附近100m內又開了一間燒肉王子 用免洗跑到我網誌叫囂,還到PTT飽板發文說我找律師去跟法院關說所以才不起訴 (叫他有種出來說清楚,就又人間蒸發了!) (還在愛評網罵我縮頭烏龜,可是真的懶得告他了) 有句俗語: 活得開心,天下無敵。開燈可看到我真心話 不過再怎麼無敵,現在也已經關店 為了避免大家又不小心在這間店消費,因給負評被告 此公司全名為「宜園公司」,敬請慎入 關店的原因當然不是我害的(他們賣團購券賣得勤了,我可擋不住) 可能詳細原因要問關係企業永和的狠生氣燒肉店, 好像是跟自家人有財務糾紛……(其他內幕我都在飽板提過所以不提了) 最後謝謝 jerrysu74 很多文章都看得到你的推文~~雖我沒有特別回應,但我很感激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10.59
klmer19104:真的要學起來...感覺獲益良多 12/27 23:42
koala8363813:勇者!給個推!雖然你說的是對的但寫食記真的會怕怕 12/27 23:46
pinz:推你~真的很瞧不起那些的店 12/27 23:47
koala8363813:你讓我覺得我好像寫食記一定要帶相機不可呢! 12/27 23:47
koala8363813:但我也不想隨便寫店家壞話一定是要真實的! 12/27 23:48
spylin:辛苦了~推!!!! 12/27 23:59
koala8363813:不知道為什麼我看到原PO形容的字句我真的想哈哈大笑 12/28 00:02
jerrysu74:文末是控制碼嗎...我不會上當的(  ̄ c ̄)y▂ξ 12/28 00:02
koala8363813:形容其實生動有趣 但店家看了是負面不爽導致 12/28 00:03
Clarkliu:所以說蘋果記者也......... 12/28 00:27
slddls:推 經過法院認證的經驗分享 12/28 00:50
guest001:其實簡單來講就是對事不對人跟保留證據 12/28 01:22
guest001:不過還是要大推原PO的分享實際經驗 12/28 01:22
monkey16:推~ 12/28 01:34
lostt: 12/28 01:40
q7897894:這篇大推 12/28 02:03
Begin6189:推,之前新聞也有看到...... 12/28 02:09
Lice0424:今天我追了這整串事情追了一個多小時 12/28 03:10
Lice0424:也是有人提醒我小心被告~~ 12/28 03:11
moniya:⊙﹏⊙ 12/28 08:56
onlysichi:超實用!!一定要推推 12/28 09:20
lmm0104:讚!!! 12/28 09:24
Howard00:原來這家跟狠生氣也有關喔..不過其實我覺得他的餐點不差 12/28 10:44
SureHappy:推 12/28 10:45
KKyosuke:GJ! 12/28 10:47
nourri:推 12/28 11:44
ashin1122:很讚的分享 12/28 12:04
LoveFood:你那句像鼻涕..還是有可能會有問題,告不告得成是看法官 12/28 12:20
chigi:他罵你縮頭烏龜的還真的告的動= = 這是人身攻擊耶.. 12/28 12:37
chigi:覺得網路用匿名就可以不負責任汙衊也太天真了~ 12/28 12:38
dimifabby:阿菲 你寫得好棒 大推~ 不過這樣的官司也辛苦你了 12/28 13:07
i056995892:推 12/28 13:09
fishla:謝謝分享!!推你! 12/28 13:38
watasiku:推好長一篇詳細心得! 12/28 14:27
schalken:大推! 12/28 15:09
nowend:真希望有人去告一下店家或廣宣部落客... 12/28 15:12
bjones:push 12/28 15:33
outsmart33:推 12/28 15:41
winzip159:推你分享心得。 12/28 15:51
AirRider:推分享心得,黑店總是要有人掀蓋頭 12/28 16:13
HENRY1:推推推!! 12/28 16:28
adc7225:推!!! 12/28 17:14
keanu0913:給個讚! 12/28 17:19
cvj:推 12/28 18:20
ss61115:推! 12/28 18:24
penguin974:這太有德了 感謝你分享! 12/28 19:42
Cerulean1220:真勇者 12/28 20:17
boo19900520:原po的觀念算很正確 推 12/28 20:39
HYSKOA:公平正義!!! 推!!!! 12/28 21:41
tale0923:太讚了,社會就是要有多一點原PO這種人. 12/28 21:47
f222051618:推 辛苦了 12/28 22:06
tienfu:推推 12/28 22:28
mcgrady12336:推 12/28 22:36
soracat:推 12/28 22:40
elljong1988:真是激勵大家當個你我的好食記 12/28 22:51
logen:世界總是會有真理的 12/29 01:09
murmurkc:推 辛苦你了~ 12/29 01:15
layaapple:推~原po真的辛苦了!!非常感謝分享!! 12/29 01:32
damil:縮頭烏龜不見得告的成喔^^有法官認為龜=長壽的動物是吉祥話 12/29 01:41
lion1227:推! 12/29 01:52
tactac38:推原PO的勇氣.不好的店家真的不能助長 12/29 10:05
damil:打官司真的很辛苦喔! 特別是法律的理解與普羅大眾不同時 12/29 10:13
ninichu:推!! 12/29 10:22
youyu0914:高調推 12/29 10:24
Kay731:可以轉八卦版嗎?這篇有八卦 12/29 10:56
gogh:推! 12/29 11:20
blackmamba01:說真話不容易 推勇者 反觀一堆為了錢去寫文章的... 12/29 11:29
kneckss:辛苦了 12/29 13:32
tzuyang555:推!! 12/29 15:0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Kay731 (220.134.44.172), 時間: 12/29/2012 19:13:12
https://hi 12/29 19:13
iammyfriend:END 12/29 19:14
popy8789:在網路上 如果你沒有像標哥一樣的後台 還是別去寫人壞話 12/29 19:15
cpc21478:一定不帥 12/29 19:15
popy8789:簡單來說就是"商譽" 12/29 19:16
kivan00:你就是多了塊魚啊 12/29 19:16
bugmens:哪一家阿,有關鍵字嗎 12/29 19:17
zzoe09:肯定不帥 12/29 19:17
la8day:你可以寫說:這家店PC值很高 (就是CP的倒數) 12/29 19:17
la8day:不過CP的縮寫本來就有爭議 不能指明甚麼但大家應都看得懂 12/29 19:18
ZBeta:推 12/29 19:20
urzarage:這篇證明了真的會被告 小心被告 12/29 19:20
KGKVHJ:推 12/29 19:22
bugmens:我用燒肉王子google到了 12/29 19:22
GreenSoldier:可以罵 但是一定要有證據 要小心一點 12/29 21:48
Yie: 12/30 11:36